费良玉“交通肇事案”庭审记录(下)
二、辩论阶段
法官:首先,在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及量刑各自发言。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刑诉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和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请法庭并支持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第一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询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黄标,宣读了被告及证人的证言,出示了部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交通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这些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言的内容明确,证据之间天然相互印证,经过当庭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一)证人黄标证实费良玉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经过,并证实费良玉肇事后要其顶替,及自己打电话和家人、亲戚商量是否为费良玉顶替的过程,通话记录及证人黄军、兰明利的证言印证了黄标的说法。(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符合交通肇事的情形,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身体损伤符合交通事故的情形;(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费良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四)车辆检验报告证明车辆超载282%,为严重超载,驾驶资格证查询结果证实费良玉无驾驶机动车资格;(五)视听资料更是清楚地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六)被告人费良玉自己供述自己无证驾驶超载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及事后打110报警和打电话指示黄标顶替、公安机关通知其谈话时仍称黄标是肇事者,后来才交代自己是肇事司机,和其他证据相印证。以上证据充分证实了被告人费良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超载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替的犯罪事实。
第二点,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费良玉为身体发育正常的成年人,有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被告人费良玉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并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不会发生事故,主观上存在着投机;客观方面,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超载车辆,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一次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点,本案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费良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严重超载车辆肇事,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具有逃逸情节,但是考虑本案被告人费良玉虽有逃逸情节,但没有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故该逃逸情节相对较轻。同时,被告人费良玉负事故主要责任,有悔罪表现,已做出民事赔偿,可合法从轻处置。
第四点,被告人费良玉犯罪情节的社会危害性。当前,机动车辆给我们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无数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毁灭,本案当中,交通事故是费良玉既未取得驾驶资格、又严重超载的情况下发生,而费良玉本人是在学习驾驶、申领驾驶证的阶段,对交通安全知识应当熟悉,却仍然心存侥幸,造成了事故。本案和其他交通肇事案一样,给人的启示就是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驾驶。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请合议庭依照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已当庭发表。
法官:下面由诉讼代理人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当庭发表意见。
诉讼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接受本案被害人钱云会的父亲委托,今天参加这个庭审,我想基于常人,基于人的理解,作为父亲,在儿子惨死之后,他所遭受到的打击,也能理解有这么多疑点的案子下,他所该提出的质疑。
将心比心,我们之所以有这些质疑,尽管可能有些人认为是被利用、不正常或者偏激的,但是你放在受害人的立场,你自己家的儿子也这样惨死,那么说,你作何感想?人心都是肉长的。
在本案的开庭当中,我觉得,在程序上,有一些不当,或者是,我认为是不合法的。
第一, 本案没有彻底地贯彻公开开庭,法律规定。
法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这是我对程序的质疑,你不要打断我,这你们没有理由打断我。
本案存在控制开庭的状况,不是真正的公开开庭,不是按照时间顺序发放、申领旁听证,没有,而存在控制发放旁听证的情况,所以程序上这点是有瑕疵的。
第二,诉讼代理人曾经申请,要求法庭延期开庭,诉讼代理人是在前天晚上才拿到所有的材料,8本案卷,13段视频,让我们用一天时间来准备出庭,显然是不合理的。
诉讼代理人曾经在昨天上午向合议庭申请,要求延期开庭。根据常理,我们作为相关当事人,只给我们两三天时间,合议庭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为什么不同意延期开庭?大家将心比心,如果你是受害人,给你的律师一天时间,8本案卷、13段视频,你核实不了就来开庭,这样的情况,公平吗?
第三点,附带民事诉讼,钱云会的父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费良玉单位已经支付了赔偿,我们又追加了乐清市供电局、乐清市电力公司、蒲歧镇政府、保安公司、海军华东工程处等为被告。根据最高法院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几种例外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应当合并审理,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而这例外的情况只有:一个是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而本案不存在这些情况,按理应该合并审理。
合议庭给我的答复是不可以。我认为,这一点也是不合理的,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
公诉人刚刚没有答复,为什么他的这几个关键证人应当出庭的却没有出庭,接受询问,而最高法院规定当中,证人有几个理由可以不出庭,王立权关在牢里面,钱成钱也关在牢里面,看录像的两个人关在牢里面,三个人放在外面不是自由的?为什么不出庭?
第五个问题,鉴定单位,都是公安机关的鉴定,为什么不出庭啊?按照最高法院规定也应当出庭,那为什么不出庭?
第六,在办案程序当中,刚刚也讲到说,王立权的老婆,是因为手表在她那里,所以我们就要半夜要把人搞来,证据在她家里,你的审问也可以在她家里,她已经知道,你们已经知道了这个情况,她已经不存在毁灭证据的情况了,证人半夜带走,然后给她儿子安一个罪名,说你发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不然的话要被抓进去,这种,你说是村民给她的恐惧,恐怕我是不相信的。
钱成宇、王立权,据我了解,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寻衅滋事,所以把他们抓起来之后,改了一个罪名叫妨碍公务,有多少充分的证据证明妨碍公务?而这是这个案子第一个目击证人,是公安局供认,所以他的证言是要打折扣的,所以办案程序当中我们认为具有瑕疵,倒也不说是什么错误啊。这是第六点,在这个庭审当中。
第七点,本案庭审当中,公诉人举证速度太快,太快,太快,我们根本就反应不过来,我也是做二十年律师了,我听下来,我要把这么多的卷宗几个小时把它说完,根本来不及,何况你只给我一天的时间,所以我认为这个庭审举证方式也是不合理的。尽管你说合法,但是不合理。
这是我对法庭程序上的一些意见。在本案的事实上,我再讲几点。
第一点,最关键的物证,它没有做鉴定,这是最大的遗憾。这是我觉得不合法。
第二,没有做辨认,公诉人说,我认为第二段录像里的人不是钱云会,那我说我认为是钱云会,如果第二段视频上的人是钱云会,那手表里的视频就是12月23号,所有证人证言都不符合了。当然你可以说是另外一个人,但是你得找家属辨认啊。
第三个问题是时间,当然他们说做过校对,录像的时间是晚3分多钟时间,为什么会晚3分钟?那么这个手表精确的时间应该是多少?手表是不是正常?
这个手表,公安给它的定义是摄像机。但是这个摄像机没有型号,没有说明书。那你怎么知道这个时间是晚了3分钟呢?如果按照这个摄像机时间的话那就钱云会被撞死的时间不是9点45,而是9点48分,你怎么来证明?
这视频,录像当中的图像,和所有证据证言都有矛盾。大家庭上都听到了。
费良玉和保安说法不一致,和黄标说法也是不一致的。现场是有反光锥,几公里都有,那么这录像里什么都没有,你要我相信这个录像吗?
钱成宇说了这些保安是戴头盔,保安公司的人也说了自己戴头盔,录像里面一个头盔都没有。法庭可以放。可以放。你让我怎么相信?
所以这一点来说,我说,费良玉与黄标的证据不符合也可以理解,但是巧的是两个人的反复都是一致的,所谓扬手,但是如果一个反复,不是商量好的,那么任何录像都可以质疑。
这个录像也没有澄清到底钱云会是怎么出去的,本案也没有提交钱云会那条手机通话记录,也没有提供副镇长徐祥忠的不在场证据。
恰恰电话清单提交了费良玉的电话清单,当中就没有打110的记录,刚才法官也解释了外地手机打110没有记录,那这也只是审判长的解释,没有出具证明,法庭也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东西,审判长当然不是证人,所以,我想审判长刚才说的话,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说外地手机打110没有记录,我是第一次听说这种问题。
法官:请诉讼代理人注意啊,你要围绕本案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诉讼代理人:对,我当然在代受害人家属讲述我们的疑点,如果说,这些疑点都不能澄清的话,那还定什么罪呢?定的罪都不一样,那还量什么刑呢?
所以我觉得这个电话记录和证人的说法是有矛盾的。庭长刚才解释了,但这个解释我不接受。
那么,本案当中,如果说这个案子是交通事故,如果真的是交通事故的话,倒也不要给他判得太重,家里还有妻子,老婆还怀孕,自己也是买了工程车,借用别人的钱,和钱云会的家人,和钱云会一样,也是底层……也没有什么,也没有必要判得太重。
希望法庭,能够查明这起车祸的疑点,按照法律的程序,不要把这个案子作为一种特殊的案件,法律上面没有特殊,你就按照正常的程序,给我们充分的时间,保证庭上的充分的辩论,这样真相大白,费良玉该受什么处罚受什么处罚,不应该加在他身上不实的指证。
越是这样超常规的审理,越让我,让一些旁听的,会感觉怎么这个庭会变味儿了?
公诉人刚刚总结的经验教训,认为是驾驶,交通事故。
我认为要总结经验教训,是处理这种事情要严格依法,如果没有当天现场抢尸体,如果没有寨桥村,政府为了维稳,把所有那条路都装了探头,如果没有探头的话就不存在所谓的探头失灵的事情,让所有村民怀疑,你抓我可以作为证据,你撞人你就没证据,这都不是没有道理的事情。
如果这里要吸取教训的话,不要半夜抓人,不要把所有看过录像的人都抓到里面去问一下。
法官:请诉讼代理人,要围绕定罪量刑发言发表,不要扯远了。
诉讼代理人:嗯。
法官:已经再三提醒了。
诉讼代理人:好,我是在答复公诉人说的话。接下来我最后讲一句。
法庭应该按照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规定来办事,我认为本案的庭审存在上述众多瑕疵,我希望法庭能择日再审,把这些证据,把这些疑点再到法庭上来质证一遍,而公正宣判。
法官:被告人,你对刚才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有什么辩解?
费良玉:那个,我感觉……
法官:如果你不行可以由你的辩护人替你讲。
费良玉:之前有,有……
法官:你自己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你可以自己讲,讲了之后你的辩护人还会给你讲。
费良玉:那先由诉讼代理人讲吧。
法官:好。下面请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作为被告人费良玉的辩护人,在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良玉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被告人量刑方面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良玉交通肇事以后逃逸,我们认为交通肇事以后逃逸不能构成。理由于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逃逸”不仅要求肇事者有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而且还要求肇事者存在逃避法律的主观心理。本案的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我认为并不构成逃逸,首先,被告人费良玉没有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2010年12月25号上午9时多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供述其立即下车,查看车下情况,发现车轮压住被害人的胸部、颈部,并且被害人已经当场死亡,就用手机打110报警,这一事实有坐在副驾驶座位的今天到庭作证的证人黄标的证言、公安机关接警的记录、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便迅速履行停车并报告公安机关等义务,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费良玉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费良玉虽然没有在现场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但也一直没有离开事故现场,是他主动向交警说明自己是车主,直至跟交警去虹桥交警支队。其次,被告人费良玉在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虽然,被告人费良玉在报警以后、民警过来之前,出于自己没有驾驶、保险公司不会理赔的担心,企图说服黄标承认是黄标开的车,并对交警谎称黄标是肇事司机,但此时,他并不熟知一定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当天下午,被传唤到交警大队直接讯问的时候,就如实地供述了这个大货车是由其本身驾驶并肇事,由此可以看出,费良玉最初的不实供述,主要是担心不能获得保险理赔,即考虑到经济的利益而并非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第三,从立法本意来看,立法者设置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主要是通过以较重的法律行来督促行为人在行驶违反规章的情况下采取补救的措施,减轻损害,也就是说,惩罚逃逸行为的目的,在于避免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进一步扩大事故的损害。而本案中,被告人既不存在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而且最初的不实供述也没有扩大事故的损害程度。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之时已经当场死亡,也就是说费良玉开始没有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司机的行为,并没有对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的损害结果的大小产生影响。综上,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不符合逃逸的法律××,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符合《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内容,而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第二,被告人费良玉的交通肇事情节较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样是交通事故死亡一人的,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基准刑,要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基准刑,要高出半年。本案根据温州市交警支队交通事故问题书单中的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的问题,被告费良玉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被害人钱云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被告人费良玉的量刑,辩护人认为,要基于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者的量刑。
第三,被告人费良玉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105万块钱。根据蒲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被告人费良玉赔偿被害人钱云会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生活费等一切损失人民币105万元。这个款项已经全额支付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提请法庭作为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第四,被告人费良玉没有前科、劣迹,说明其犯罪之前一贯的表现较好。他作为安徽的一个农民,为了劳动自用,借贷买车,从事运输,结果,事与愿违,交通肇事,触犯刑律,但,是初犯。而且,本人的犯罪可以说是,在偶然的时间、偶然的地点、偶然的原因、撞上偶然穿过道路的被害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具有偶然性,因此,被告人费良玉还是偶犯。被告人费良玉在交通肇事后虽然开始让人顶替,但在第一次谈话中就能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司机,此后,认真开口交代交通肇事的全部行为,没有翻供,也没有抗拒侦查审判,今天在法庭上对他交通肇事的全过程予以如实的供述,有真诚认罪的表现。那么这些,也提请法庭在量刑之时予以考虑。
第五,本案的社会影响不能成为被告人费良玉从重处罚之要素。众所周知,本案由于被害人身份的特殊意义,再加上一部分人有意地掩盖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以及普通民众的事实真相的强烈苛求,这多方面的因素促成了这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超出异常的社会关注,媒体、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真假莫辩的传闻和报道,使本案演变成了一个公共事件,如果说当中一些人在过去信渠道有限、不知道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对于本案发表了一些五大质疑也好,或十大疑问也好,一百个疑问也好,如果这些都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今天,开庭查明的事实已经不容置疑地解释了有关疑问,否定了有关疑问,合理地排除了本案所有的疑问。比如,钱云会当天使用的摄录手表、华一村和湾底采石场的视频资料,证明了本案系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排除了所谓的“四人按住”、“让车碾压”及其有关谋杀的疑问;证人王立权及其两个儿子,以及他的老婆,还有证人林金儿和孔献良的证言,证明了钱云会带有摄录功能手表的来源及其用途,当天早上谁打的电话,钱云会当天为什么要戴着这个手表,以及发生事故以后的手表的内容,解释了网络对此的所有质疑;四个保安的证言,证明了现场的情况,澄清了现场有四个可疑人员的身份质疑;钱云会的摄录手表的内容,使现场的探头为何没有存储功能的质疑失去了意义;现场的照片、有关鉴定的文书的证明的事实,和钱云会手表的摄录内容相吻合,否定了有关逆行、没有刹车的质疑;而证人钱成宇等人的证言,不但不能证明所谓谋杀的骇人听闻的事实,反而其证言中的舆论也被其他大量的证据所否定。本案无论同组证据之间,或者……
辩护人:本案无论同组证据之间,或者不同组证据之间,或者各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而且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了本案的事实。因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本案不是由于被告人费良玉的交通肇事行为的恶劣而引起社会的关注,而是大量不实的报道将本案明显放大。被告人费良玉虽然是交通肇事犯,却成了网络的“被杀人犯”,这对被告人是极其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因此,辩护人提请法庭能够遵循审判无罪的原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还本案一个真实的面孔,对被告人费良玉进行一个公正的审判。不应也不该因本案受到不公正的舆论压力,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到《刑法》的处罚,但考虑被告人费良玉具有的以上酌情从轻的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对社会构成威胁,因此,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对被告人费良玉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辩护人提请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并实行缓刑。我的发言到这里。
法官:下面请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刚才认真地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认真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下面分别答辩和说明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逃逸。被告人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依然有指使他人顶罪,以此来混淆侦查机关的侦查视线,企图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那么,让人顶替这种行为和逃离现场来进行比较,其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后果也是一样的,都是不想让侦查机关查到真正的肇事者。因此,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当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但是考虑到本案被告人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未对公安机关侦查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该案考虑的情节是相对较轻的。
第二,关于对被告人量刑的问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既有刚才辩护人所讲的酌情从轻的情节,也就是有认罪态度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也有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从重的法定情节,以及有无证驾驶严重超载车辆的酌情从重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呢,一个是,不适合缓刑,并且应对照他的事实性质来作出依法的判决。这是公诉人的意见。
对于诉讼代理人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公诉人做以下的梳理:
首先,费良玉有没有报警这个问题,那么刚才出示的这个费良玉的通话记录上面没有110通话记录的显示,这一点,是根据被告人的手机是从老乡那里借来的,是安徽的手机号码,那么按照当地电信部门的手法,110电话是免费的,不收费的,所以在通话清单上是没有显示的。其他证据都已经显示被告人费良玉是有打110报警这个情况,证明被告人有打110报警。
那么第二个说明,诉讼代理人提出,对本院,公诉人在举证方式上的这个质疑。这个方式,法庭也当庭予以允许,公诉人不再多做强调。
关于本案的疑点有没有,那么,诉讼代理人提出了本案还有其他疑点,那么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排除其他可能。第一,从现场勘查的尸表检查结果显示,现场留有明显的刹车拖痕,车辆碰撞痕迹,这个是符合交通事故死亡。第二,结合有关监控的等等证据,肇事车辆当天一直在道路上运载石料,而死者当天的活动轨迹是偶然的,所以本案来讲,是一个偶然的事件。第三,被告人费良玉跟证人黄标人际关系角度讲,是很简单的,也排除了受人指使的可能。费良玉是2010年9月经老乡高广跃介绍到乐清运输石料,因没有驾驶证,于12月中聘用老乡黄标开车,两人跟钱云会都不认识,而且其主要关系人就只有高广跃和这几个安徽的老乡,和现场的其他比方说保安、当地政府、电力公司,都没有直接的联系,在主观上,这个排除了其他可能。第四,费良玉的客观行为反应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采取了鸣笛、刹车、左打方向等紧急的避让措施,以及后来的主动报警行为,表明了被告人并非故意地去撞人。第五,被害人钱云会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带有摄录功能的手表摄录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整个过程,也进一步直接地证实了本案的性质。因此,本案已经排除了其他的可能,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
第四,关于诉讼代理人对手表里的视频资料质疑。公诉人认为:第一,这只手表来源清楚。关于摄像机手表的来源,这个公诉人在当庭举证的时候予以举证,证人王立权反映,这只手表是从孔献良那里借的,孔献良则称这只手表是从虹桥一个店里买的,至于王立权和钱云会为什么要借这只手表,这个当时是有一个用途的,王立权称,这个证言里面说,是以后打算施工的时候,用来隔离带装电缆跟村民发生冲突的时候用来摄录像的,录像拍出来以后做上访用。那么,根据物证手表上所提取的血迹,和被害人的血样进行DNA鉴定,经过核对,是一致的,被害人血渍和手表上是一致的,这个就证实了这个手表是死者也就是被害人钱云会的手上留下来的。第二,这个手表的去向清楚。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证明,2010年12月25号早上7点,王立权将这个手表交给钱云会,并且教给他如何使用,9点42分左右,钱云会开启了摄录的功能,事故发生以后,王立权到现场拿走了手表,并摄下了现场的情况,后来将手表交给儿子王旭乐将手表里的视频复制到电脑并拷贝到U盘,那么,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话,庭上的视频录像没有全部播放出来。那么诉讼代理人刚才提出来23号这个头像是不是钱云会,那么这里我们否定这里不是钱云会。这一点,证人王旭旭的证言予以证实。他看过这一个视频的资料,他当时看到了人为,这个视频里面看到的这个人就是钱云会,钱云会死亡的经过,并且在这之后,王立权摘走这只手表的时候,这个手表曾经拍到过这个钱云会倒在车轮底下这个画面,因此,可以确认,这个手表上最后看见的画面就是被害人、死者钱云会。第三,视频提取的程序合法、完善,有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手表里的13个视频是完整地提取出来的,提取的报告还有,这是和U盘里就是王旭乐拷贝出来的以及和电脑中的13个视频是完全一致的,这13段视频里面,除了钱云会摄录的他自己死亡之前的这个事故的经过,并且王立权摘下手表拍下的一系列的场景也在里面,包括在这13个视频里面,还有钱云会、王立权调试手表的录像视频。因此,这个视频,生前戴的这个视频,这个视频的内容连贯,所反映的事实真实,包括死者钱云会是开启手表之后,走路、撑雨伞、碰撞这些情况,真实地记录。那么这个视频不存在有剪接或者予以篡改这种情况。因此,这个视频是没有经过鉴定部门鉴定,是不存在其他的可能性。
法官:刚才法庭经过一轮的辩论,法庭已经把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三方的意见归纳如下:第一,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肇事后逃逸,不适合判缓刑。第二,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交通肇事罪存在着疑点,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要严守程序。第三,辩护人不认定本案是逃逸,民事赔偿了105万,被告人是偶犯,其要求……被告人量刑从轻,并要求法院适用缓刑。上面第一轮的辩论法庭已经记录在案。接下来,诉讼代理人还有什么新的疑议?
诉讼代理人:有。
首先是对辩护人的一些说法做一些答辩。首先,我认为,我提出疑议,法院是多次打断我,说我讲的跟本案无关的事情,但是呢我觉得辩护人讲的好多也是与本案无关的东西,比如说讲谋杀啊,讲网络啊,讲一百多个质疑啊,法院为什么没有打断他?是不是帮政府说话就不要被打断,不帮政府说话就要打断?这是我提出来,我认为不公平的地方这是一个。
第二,关于辩护人说“掩盖事实真相”,开始我还认为他是说政府掩盖事实真相,后来又说是网络上掩盖真相,但是要注意网络上,政府也在网络上,所以我觉得老百姓提出一些质疑,只要不是有意传谣言,应该还是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吧?这些跟本案没有关系,提请法官你应该打断他。
第三,我们就还是要讲到这个录像问题。你说录像没有疑点,那么我就想问,其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公布了很多照片,那么公安机关14号第一时间拿到录像,就看到了录像,14号就做了鉴定,为什么不公布?你只有跟诉讼代理人见过之后,第二天,才发布说拿到了这个录像。你说让他人怀疑不怀疑。
这是第一个疑点。
第二个疑点,钱云会这个在路上走得好好的,就把这个手表开机,开机然后开始照,照了自己最后被撞,非常之非常之奇怪,他为什么要吃饱饭没事干要在这里照呢?而且要先把自己照进来?就是像别人说的,他就是为了证明自己是交通事故,你说可能不可能?我觉得是不可能。
第三个疑点,这些现场,这些录像和现场记录全是不解释,我今天提出的任何疑点,公诉人解释清楚了吗?反光锥解释清楚了吗?保安的衣服解释清楚了吗?头盔解释清楚了吗?费良玉开始自己交代自己是黑衣服,后来录像出来又改口说是红衣服,你说可疑不可疑?
第四个疑点,王立权的儿子交代,U盘上,有些录像拷到U盘上,有十来个视频,其中不能播放的我都删除了。好,从公安机关从手表里下载下来的13段视频都还在,U盘上也是13个,那么他删掉的这些在哪里呢?公诉人说删掉的是U盘,那么好,手表上还有啊,那手表上应该不止13个啊,那你手表上第14个呢?检验出来也就13个啊。你说可疑不可疑?
民事证据我们不讲,民事证据最高法院明确规定证据规则,规定有疑点的视频要鉴定,本案疑点颇多,为什么不做鉴定呢?
公诉人说,我认为这个视频没有做过剪接,你是技术专家吗?你不是,我也不是,法官也不是,辩护人也不是,所以才需要专家。那公安机关做的鉴定只是我们从录像当中导出了13段视频,导出来之前有没有人编辑过呢?你当然需要鉴定,民事案件都需要做一个证明,都要去证明有没有剪出的东西,只要对方有疑议就要做鉴定,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要高,请问,为什么不做鉴定?
我从来没说费良玉是谋杀,我们没有证据说是谋杀,我只是质疑交通事故的疑点,这些质疑是不是有道理呢?你说,公诉人说王旭旭可以证明看到的视频是钱云会,王旭旭没有说12月23号那个视频是谁啊。他们都说12月25号钱云会才拿到视频,拿到手表,那23号手表上的视频是谁呢?没有解释清楚。
法官:还有?
诉讼代理人:有。
公诉人讲到,说证人不出庭,这是经法院允许。那么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我就想问法院,我想质疑这个法庭,你根据最高法院的哪条规定,说证人不让出庭,公诉人申请不出庭的依据何在?
那么普通的交通事故为什么要做这么不普通的安排?为什么要这么急着开庭呢?为什么不年后开庭?你审限根本还没有过。普通的交通事故,但为什么要搞那么多不普通的安排?
你说,公诉人说的啊,有明显的刹车痕迹,但是,温州市鉴定机构鉴定却是不出车速是多少时,你说的刹车制动有多差,人证你省了,车速你为什么要给我省了?这个刹车痕迹,不能证明。
说费良玉报警,这是免费的号,所以电信记录不显示。我看这里还有10086,银行里面的电话,这方面也有记录啊,就算是免费的你不显示,那么证据呢?当地电信部门的证据呢?证据都没有你就说是,毕竟你不是证人,我也不是证人,我们在法庭上各有各的职责,各有各的角色,各有各的功能,但是是要靠证据说话。所以你没有证据我就要质疑你这个电话没有打过,因为你记录都没有。
公诉人说了,跟黄标的人际关系简单,我也没说黄标指使费良玉谋杀,我也没说费良玉谋杀,我只是说,这个案子那么多疑点。
你既然说很多事情是很巧合的,那么我要说很多的意外、非正常死亡也是有很多巧合,为什么要那么多特警?
你说动机,动机没有啊?就是因为寨桥村拦了那么多,拦过这条公路,那么,你不用每天紧张,当时380名保安……前两天还发生过保安与村民之间的冲突,没动机吗?
如果你要千方百计凑出东西来,我想一样的,但是没有证据我们也有权提出质疑,本案当中,最关键的视频,我觉得这个最关键的视频还是疑点重重,不要急于下结论。
要让我们心服口服,要让费良玉心服口服,也要让死者家属心服口服,不要急着把案子审完,走过堂,结束,判决。
如果说程序不完善,最后审判出来的结果,哪怕你是真的,也会引起质疑,如果一个法院的判决书,如果没人信,就没有效力了,我说的这个效力是对老百姓的效力,希望法庭公正,希望依法审判。完毕。
法官:被告人,你自己还有什么申辩的?
费良玉:我不知道这是不是……
法官:那就让辩护人代为发表意见。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费良玉在交通肇事以后指使他人顶替,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对这一个问题,本辩护人在第一轮发言当中,已经予以详细的阐述,相关的理由我就不再重复。但是,公诉人在这起案件里面,认为被告人费良玉有逃逸的量刑的从重情节,辩护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并且是严重超载,但是,辩护人认为,从我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有关认定情况来看,交通管理部门他把被告人的无证驾驶和超载的情节作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内容,也就是说,这两个内容已经作为了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里面的内容,因此,它不能重复作为量刑情节。这一点,提请法庭注意。
那么,对于刚才诉讼代理人的一些说法,辩护人也想看几点看法。
我首先敬佩诉讼代理人的这种精神,但是,辩护人不赞同他的这种方法,我们同为律师,作为律师来讲,维护当事的正当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当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但是我们应该以事实为证据,以法律为准绳,要让证据来说话,要用证明来的事实。
从本案的庭审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视频的资料和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也就是说,被告人费良玉的这个案子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但是,我们遗憾的是诉讼代理人抱着怀疑一切的态度,否定这个,又否定那个,虽然,他提出了许多质疑,这些质疑我认为公诉人已经在第二轮发言当中做出了部分的说明,但是作为辩护人来讲,还是认为有必要回应。因为,虽然诉讼代理人认为他自己从来没有说过被告人费良玉有谋杀,但是他的质疑的潜台词就是让大家去遐想,去推测,因此对于这种态度,我是不赞同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在一个刑事案子之中,基本事实查清,它的证据就做到了确实充分。
那么在这个刑事案件当中,它的证据之间可能有一些瑕疵,或者有一些问题。
但是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答案和解释,很快就能得到排除,也就不能够成为问题。
那么,钱云会这只手表,诉讼代理人认为很奇怪,他为什么要戴这只手表。我认为不奇怪,因为钱云会是一个特殊的人物,他是你所知道的,已经多次地上访、一直在上访的人,而且你也知道,他和周围的单位是有矛盾,这只手表就是他在经历矛盾中摄取有关的资料作为上访的证据来使用,因此,他戴这个手表就比一般人戴这个手表就更容易让人理解。
那么,这段视频里面,第一个镜头是他的脸,他为什么拍自己的脸呢?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这个问题,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因为他要开启,就把手表对着自己了打开开关,就会自然地把自己脸部的特写拍进去。所以我觉得,在这个视频当中,非常流畅,刚才公诉人已经讲了,我就不再重复。
那么对这样一个铁证如山的证据,也正如你诉讼代理人所说的,物证的效力是大于其他的效力,它的真实性是不容置疑的,那么一条物证你还说三道四,我认为没有道理。
那么视频里面出现的和其他证人之间的一些矛盾,我认为可以给予它一个合理的解释。你比方说,反光的这个塑料的这个锥,我没看清楚,那么说如果在这个视频里面没出现,那么可能是背景,是吧?你说这个视频里边没有出现保安人员戴钢盔,和钱成宇的证言发生矛盾,那可能是钱成宇的他的证言是错误的。因为按照你的那种说法我同意,就是物证的效力大于其他的效力。那么如果这个视频的资料和其他证据发生矛盾,特别是和当事的被告人和其他证人的证言发生矛盾,那么,应该按照这个视频的资料。
我也注意到,诉讼代理人抓住某些证人证言中的字句作为依据,我们应该知道,在刑事诉讼里面,由于证人回忆上的差错、记忆上的偏差和辞不达意的表达,都有可能造成证言当中的一些偏差,但是这些偏差现在已经不,我们认为,在本案当中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已经有更多的证据证明了这就是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所以,再抓住一些犄角的东西,我认为,这不是我们律师应该有的态度。我的话,完了。
法官:控辩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双方的意见,被告人还有什么说?
诉讼代理人:法庭,我还有话要说。
法官:如果,你的那些讲法,就上述庭上的讲法,如果,各方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将结束,另外,如果有新的意见,法庭还将继续把它讲,但是,不要涉及到前面已经讲过的问题,如果还会涉及到前面讲过的问题,法庭将会打断你。公诉人还有什么?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还想强调几点。
刚才,诉讼代理人不断地对这个视频资料进行质疑,公诉人认为,这个视频,这个手表,这个视频来源于这个手表,这个手表的来源是可靠的,从证人王立权交给黄雪芬,黄雪芬再交给陈赛英,陈赛英再在薛品芬的陪同下交给警方,这说明手表的提取过程是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过程,每个环节都有相关证人加以证明,说明这个手表的来源是可靠的。
另外,对视频内容,证人王旭旭、王旭乐均证实看过这个视频内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描述和视频显示的内容也是一致。第三个,鉴定机构对视频的提取也是一个科学的、严密的过程。刚才,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已经对视频的提取过程做了详细的说明。再强调一下,这个视频的操作时间是显示的2010年的12月25日,最后访问时间也是2010年的12月25日,并分别都记上了哈希值,说明,这个视频材料是不可能被篡改的,如果诉讼代理人对这个视频内容还继续质疑的话,只能说明诉讼代理人为了怀疑而怀疑一切。另外,刚才诉讼代理人提到警方对这个手表视频的提取时间是1月14号,说公安机关为什么不随时公布这个证据,那么,公安机关并无随时公布案情和证据的这个义务。
法官:诉讼代理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诉讼代理人:有。必须要做一些澄清啊。
法官:澄清就不要讲了。
诉讼代理人:我是要对案情做一些澄清,我有权利说,公诉人也有权利。刚才公诉人重复了吗,我也可以重复。
打比方啊,辩护人说,我看视频很流畅,你看电影吗?电影也是剪出来的。这是一个常识,我们不是专家,你也不是专家,视频有没有剪过,公诉人说哈希值,什么是哈希值?你是专家吗?你也不是。你说这视频没有剪过,谁来证明?法庭上质证就是来质疑的,而不是来相信的,而不是来拥护的,质疑就是有疑点,只要有合理意见就要提出来。
好,辩护人说,反光锥可能其他路段有,那么我问辩护人,你看过录像没有?你看完了没有?从头到尾都没有!作为律师,基本证据都没有看,其他证据可能有,其他部分可能有,其他在哪里呢?
说钢盔只有钱成宇说,那你有没有读过证据,孙金绪,保安在这里也是说戴钢盔的。看过证据没有?
你说记忆有偏差,反光锥只有一个人有偏差吗?费良玉也说了,黄标也说了,保安队长也说了,不止一个保安说了,都记忆有偏差,集体性失忆吗?一个偏差不说,四个偏差,接受得了吗?是可以怀疑吗?
有证据吗?是有证据啊,证言都有啊。我哪一句话没有证据?
戴手表我没有意见,但手表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拍,这一段没什么事情就会拍,我也认为正常,钱云会,虽然坐过牢,但是他是条汉子,在乐清有这样的人为了维护集体权益,把自己家搞得破破烂烂……
法官:跟本案没有关系。
诉讼代理人:他可以说上访,我可以说他是条汉子。
法官:(击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好,我最后说一句啊。
公诉人讲王旭乐、王旭旭说,显示内容,他们说他父母看到这个视频的时候,他父母说没有看到,第一次发问,最后我还是说,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有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就是找专家鉴定。
所以我希望法庭,在今天既然那么多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那你得把关键证据,鉴定人不出庭,证人不出庭,关键证据要送鉴定专家鉴定,否则,就算你做判决,就算你们所有人都认为事实已经查清了,天下太平,我认为不怎么太平。
希望起码法庭依法审判,维护国徽、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官: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官:没有新的意见,法庭辩论阶段到此结束。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讲?
费良玉: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作为被告开庭审理,其他的没有,只想说一下自己的感受。我,今天在这,老家在安徽,是一个偏远的农村,从小,就是怎么说呢,品学兼优的一个学生,后来因为家庭经济的影响,辍学,直到这个案发前为止,我还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因为家庭的原因,多方借贷,买了这辆车子,到这里来跑运输,也只是想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让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物质生活更好一些。因为自己的违规,造成了这起事故,对死者以及家属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和痛苦,虽然说,民事部分已经委托我的诉讼代理人做了赔偿,且被害人家属已接受我的赔偿金,但在这里我仍然想对他们说一声对不起,希望你们……
至于本人,在9月份因车祸住过院,这些都可以在我当地县级医院调查。事故发生以后,我在看守所,每天都是在痛苦和悔恨中度过的。死者家属,以及我的家庭,虽然说,我已经赔付了被害人家属巨额的赔款,但那毕竟是一条人命。虽然说已经取得了他们对我的谅解,但我想请他们原谅我,因为我的家属,父母年迈体弱,孩子又小,妻子身体不好……这些,还请法庭,审判长、审判员,在对我量刑的时候,能够从轻处罚我。
法官:好了?
费良玉:嗯。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已经审理经过及有关当事人对控辩的陈述,法庭将对本案进行合议。休庭。将被告人费良玉带出去。
休庭。
三、宣判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被告人费良玉入庭。
法官:本案已经刚才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认真、仔细、全面地对本案进行合议,首先对几个问题做说明。
第一个,法庭从立案到审理,遵循了刑诉法有关公开开庭审理的规定。
第二,关于不延期审理的问题,法庭在法定时期内通知了受害人家属及被告人,而诉讼代理人在1月28号递交了附带民事诉状,而诉状委托人没有签字,后诉讼代理人又在1月30号晚上递交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函,但委托书也没有签字,委托人自己将合格的委托书和委托函于2011年1月30号晚11点提交法院,此是被害人家属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造成,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本庭如期开庭。
第三个,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不合并审理的原因。第一,法定的开庭时间已经确定,第二,合格的诉状于1月30号递交法院,第三,被告人费良玉需要一定的答辩时间,第四,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状,还有可能要追加相关的当事人,就上述问题,法庭在庭前已全面告知于诉讼代理人。
现本庭,现合议庭在综合听取各方意见后,认真、仔细、全面地对本案进行评议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对此,被告人费良玉并没有疑议,并有刚才当庭举证、质证,质证的物证、书证、被告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这里就视频问题就如下说明:第一个,视频取得的程序合法;第二个,王立权等人可以证明25号上午戴到钱云会手上的手表是怎么被王立权取得,并交给儿子刻录到视频文件上;第三个,王立权及儿子看过视频后并确认头像是钱云会;第四,实物雨伞经确认与视频一致;第五,诉讼代理人进行猜测,没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视频可采信,不需要鉴定。
被告人费良玉无驾驶证(驾驶)超载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并致一人死亡,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本合议庭予以认定。
起诉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不构成逃逸。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行为。被告人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黄标顶替,并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自称是肇事车主,隐瞒自己是肇事者,并叫他人将黄标送至虹桥交警中队,其本人则回家换了交通肇事所穿的衣服。黄标归案后,指认费良玉是真正的肇事者,费良玉归案之后拒不承认,后才予承认。被告人虽无逃离现场,但是行为找人顶替,主观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费良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由此,被告人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合议庭不予采纳。
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车辆,且严重超载,违法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事故后,负主要责任,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家属代表与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其属偶犯,其协议的105万已履行完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不是逃逸、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合议庭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全部情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择日宣判不予采纳,根据量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在十日内,通过本院或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被告人,你服判吗?
费良玉:不服。
法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