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刑法》《律师法》规定伤害律师以妨碍司法公正罪追责


建议《刑法》《律师法》规定伤害律师以妨碍司法公正罪追责

春节前夕,黑龙江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法院干警群殴辩护律师导致女律师流产的恶性事件,律师界和民众为此愤怒!这令法治社会蒙羞!这仅仅是近几年许多代理或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殴打的一个例子!律师的执业权益和人身安全堪忧!律师执业权利不保,正义就得不到伸张,公民的合法诉求就难以满足,由此引发激烈社会矛盾和冲突!

日前,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和人民网就老百姓最关注的两会热点问题,联合推出大型网络调查。截至2128时,在2011年你最关注的十大问题调查中,“司法公正”以19223票暂居第二,七成网民认为腐败导致司法不公。“社会保障”和“个人收入”分别位居第一和第三。事实表明,缺少对司法机关有效监督制衡机制和律师权益保障制度的缺失,造成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甚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处理公民及其代理律师的诉求和监督。司法不公直接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法制社会进程。

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社会,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修改《律师法》和《刑法》、以及三大诉讼法,落实律师权益保障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将《刑法》第306条修改为: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309条修改为:

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履行代理和辩护职责过程中出现非本人故意的人身伤害,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当事司法机关责任人员的妨碍司法公正刑事责任,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造成律师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对当事司法机关责任人员以故意伤害罪和杀人罪加重处罚。上述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处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律师人身伤害是由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诉讼参加人造成的,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在司法机关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司法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事实加害行为,否则,只要受害律师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当事司法机关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职业律师权益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立案查办。

3、《律师法》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一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履行代理和辩护职责过程中出现非本人故意的人身伤害,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当事司法机关责任人员的妨碍司法公正刑事责任,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造成律师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对当事司法机关责任人员以故意伤害罪和杀人罪加重处罚。上述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处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律师人身伤害是由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诉讼参加人造成的,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在司法机关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司法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事实加害行为,否则,只要受害律师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当事司法机关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职业律师权益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立案查办。

 

事实及理由:

    律师被法警殴打导致流产

2010124日,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杨柳委托,为其涉嫌诈骗一案辩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原定于2011124日上午930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文永泉、刘桂英为其出庭辩护。同所多名律师和实习律师准备旁听案件审理。早930分前文永泉、刘桂英、荣敬朋、苑紫毅、李宏杰、章舒锐、郝爽、郑松、等八名律师及实习律师陆续来到法院等候开庭。

11时许,法警喊道杨柳案件开庭,但一名法警蛮横的告知只允许辩护律师和四名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就此文永泉律师提出疑问,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何不允许其他律师进入法庭旁听?双方由此展开争论。此后,身著便装的人(后得知此人是法警队队长)说“律师是他妈个啥”,同时对文律师进行辱骂并殴打。其余律师见状便要准备阻止,但遭到了数名法警的殴打。随后所有的在场的多名法警便集体和在场的律师撕扯在一起并对文永泉律师进行了殴打。其中一名法警还对准备旁听的律师荣敬朋进行殴打,而此名女律师已经有了两个月的身孕。

后来律师们报了警,警察来了以后众人跟随警察离开了法院去了哈尔滨建国派出所。随后派出所对在此次事件中受到殴打惊吓的两名女律师刘桂英,荣敬朋开具了验伤单,此两名女律师均怀有两个多月的身孕。辩护律师刘桂英由于惊吓过度和殴打胎儿可能已经保不住了,公安医院的医生诊断是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后辩护律师刘桂英由于仍然存在腹痛,流血等症状,于2011126日在医院接受了人工流产。(上述事件过程据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声明和媒体报道整理)

上述事件过程有受害律师陈述证言相互佐证,有报警记录和公安医院诊断证明,更有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的录像资料可以证实(但由于法警掌管录像资料,要其提供法警打人录像资料已是不可能了)。22日新华网报道中,采访当时法院工作人员称没有发生打人事件,只是相互撕扯。根据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侵权行为成立条件如下: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人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

上述事件中当事律师第一时间报警并作了医疗诊断,这就是损害事实;当事律师又指证是多名法警故意殴打所致,打人是故意伤害行为肯定违法;打人是造成律师身体受伤和流产的直接原因;作为法警故意打人肯定是故意违法行为。上述事件过程中,当事法警不能排除不在现场的证据,又承认与律师发生撕扯,但是又不愿拿出完整监控录像证明其没有打人。在此,哈尔滨法院法警群殴多名律师并导致女律师失血过多流产证据确凿、事实成立!

这是典型的旧社会“军阀习气”、官僚作风,仗着法院的门庭森严、荷枪实弹而大发淫威,以暴力胁迫手段打压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申诉控告权利。长期以来,一些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始终把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人民监督之上,动辄对申诉民众以严厉斥责和拳脚相加,公民权利代言人律师更是首当其冲。

被司法机关挤压下的执业律师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现在,很多律师都是在提心吊胆中走上法庭为当事人申辩,而法官则往往视律师为点缀。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辩护律师如履薄冰。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动辄以律师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等理由抓捕律师。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河南农民8个月不交高速公路收费368万元替人顶罪案件顺理成章下判。凡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手机的证据法院都采信,始终听不进代理律师和公民申辩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

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中,代理律师谨言慎行不敢高声语,法庭上律师顶撞法官是“违法、扰乱法庭秩序、规则”,轻则驱逐出庭、拘留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律师遇到的情况是,很多时候法官受利益驱动,在审理案件中完全站到一方当事人一边,法庭上法官替一方当事人与相对方代理律师辩论、限制代理律师发言、故意打断、刁难、挖苦代理律师和当事人等。

2010年更是有媒体报道云南某个地方法院将代理律师铐在法庭柱子上数个小时。事后法院院长也仅仅是象征性向受害律师道歉了事。相反的情况是:北京律师唐吉田、刘巍因为四川刑事案件辩护中抗议法官多次打断发言、限制发言而中途退庭,当地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司法建议函,吊销了二位律师的执业证。律师刑事辩护中,被公安、检察院以伪证罪抓捕的案例太多了。律师在民事、行政案件庭审中被法官随意喝斥、指责的情况几乎在10多万律师身上都时有发生。为什法官、司法机关可以视律师如草芥?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法律严重缺失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如何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呢?我们没有发现《刑法》和诉讼法中有专门保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法律条款。相反,《刑法》第306条、309条和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在审判程序中,律师、当事人等违反法庭秩序、冲撞法官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笔者不解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有伪证罪,为什么法官、检察官、警察不会有?只要参与刑事诉讼,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伪造证据、冒功栽赃陷害的环境条件更容易。为什么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造成冤假错案,结果是国家赔偿。而律师却要受牢狱之灾?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体现在哪里?既然律师作为法律实施维护者,帮助促进司法公正,为什么律师不能享有与司法工作人员同样的待遇?

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与法官过于据理力争,法官受利益收买,可以追究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责任。而法官刁难律师、限制律师发言等却不受任何制裁。《刑法》第309条,妨碍司法公正罪就是为法官打压律师而设立的。因此,我们看到在民事或刑事审判中,一些律师被法院或法院纵容的一方当事人人身攻击、殴打,最终律师人身受到伤害,警察不愿管,受害律师维权无门。

当然,有时候地方会成立一个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是不了了之。“联合调查组”在法律上是个什么东西?民众看不懂。它不是那个司法机关的上级机构,也不是行政职能机构。正因为如此,联合调查组没有法律地位,它无法解决律师权益被司法工作人员随意侵害的问题。

立法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制度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要依靠律师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只有在自身权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才能心安理得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然而,律师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相反,限制、威胁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体现在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枉法裁判中。完善的律师制度应当包括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内容、以及侵害律师权利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律师制度是国家法治水平的象征。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出发,立法上要实现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法律地位对等。既然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律师伪证罪、妨碍司法公正罪的刑事责任,那么,同样对法院等司法机关司诉讼程序中故意伤害律师或者唆使当事人故意伤害律师的行为,同样也要追究其伪证罪、妨碍司法公正罪的法律责任。而且,律师在司法机关履职期间的人身伤害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侦办。

由此,实现了立法上司法机关和公民代理人律师的地位平等、相互监督制约,可以避免法官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伤害律师,作出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例,最大限度实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建设高水平的法治社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笔者建议:

   1、将《刑法》第306条修改为: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309条修改为:

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履行代理和辩护职责过程中出现非本人故意的人身伤害,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当事司法机关责任人员的妨碍司法公正刑事责任,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造成律师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对当事司法机关责任人员以故意伤害罪和杀人罪加重处罚。上述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处罚。

在执业活动中,律师人身伤害是由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诉讼参加人造成的,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在司法机关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司法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事实加害行为,否则,只要受害律师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当事司法机关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职业律师权益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立案查办。

3、《律师法》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一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履行代理和辩护职责过程中出现非本人故意的人身伤害,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当事司法机关责任人员的妨碍司法公正刑事责任,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造成律师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对当事司法机关责任人员以故意伤害罪和杀人罪加重处罚。上述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以治安处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律师人身伤害是由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诉讼参加人造成的,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在司法机关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司法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其没有事实加害行为,否则,只要受害律师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当事司法机关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损害职业律师权益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立案查办。

     以上意见和建议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慎重考虑,斟酌采纳为盼!不当之处请批评!

 

            此致

 

     

                                        

                                         建议人: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