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权元年”


刚开始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是异常的兴奋,终于咱们中国有自己的期权品种了!虽然以前几大商业银行早已开展了外汇期权宝以及黄金期权等柜台交易业务,但一直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很少人参与,有也等于没有。现在即将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不异于去年的股指期货给市场带来的深刻影响。但仔细再看看国家外汇局的这则通知,我则高兴不起来了,只能给“中国期权元年”这样的兴奋之词打上引号了。

很显然,国家外汇局准许交易人民币期权是对今年1月27日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积极响应,有利于形成完整的期权市场结构,完善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体系,进一步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有利于不断推进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是通知的几个规定则让人无法实际参与。

1、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企业“裸卖”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所以规定不能卖出期权这尚可理解,但“(二)期权签约前,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客户叙做期权业务符合套期保值原则。”这样的规定,阻止了中国个人期权投机者的参与,因此实际上其流动性应该打个问号;

2、“(三)期权到期前,当客户的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变化时,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客户方可对已买入的期权进行对应金额的反向平仓。因反向平仓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这样的规定非常的不合实际,外汇市场变化很大,由于规定的是欧式期权,只能在执行日执行权利,本来就没有美式期权那样灵活,再这样规定,则平仓还不那么容易和自由,等到银行审核确认这样一个流程走完,市场已然变了;

3、现在的外汇期权交易时间:一般为每个营业日北京时间10:00至16:30,国际金融市场休市期间停办;交易期限: 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最短为一天; 交易起点金额为等值1万美元(以期权合约签订时个人外汇买卖中间价折算)。但各个银行实际上并不统一,且报价也不完全一致,如果4月1号实际推出时,各银行应该有比较统一的交易细节,否则如何形成人民币的定价权。

例如,ABC公司是我国一家外贸企业,同时跟美国和日本的公司有业务往来,该公司从美国进口原材料,向日本出口成品。近期公司预计3个月后有一笔日元收入,公司希望规避日元贬值的风险,同时在日元升值时,又可以享受到日元的好处。

  于是ABC企业与某商业银行进行了一笔外汇期权交易,买入了一笔日元看跌期权。该期权协议规定,公司有权在3个月后按照1美元对90日元的价格卖出10亿日元。如果到期时日元贬值幅度超过行权价,公司则可以行使这个权利,但如果到期时日元价格更好,公司则可以放弃这个权利。不过,为了获得这个权利,公司需要付出10万美元的期权费。

  通过这样一笔交易,公司将日元可能大幅贬值、遭受亏损的风险给锁定了,并且还可能在日元升值时获得额外收益,而其成本在于付出了一笔期权费。

  根据中国银行网站提供的信息,企业客户在与商业银行做外汇期权交易时,程序主要有4步,第一步:客户与银行签订《衍生交易总协议》;第二步,客户通过书面委托形式确定期权交易的细节,包括币种、数额等等,并以此向银行询价;第三步,交易一旦达成,银行向客户进行交易证实;第四步是结算环节,期权买入方向银行支付期权费。到期日若买入方选择实际交割,则按照期权条款进行交割,此外,客户也可根据需要在到期日前与银行进行平盘。

  其实,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与上述外汇期权是类似的,就是将币种扩展到人民币与某一种外币之间。显然,对于中国绝大多数外贸企业来说,这一业务更加具有实际意义。在人民币汇率更趋弹性和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的情况下,该品种将可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管理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工具。

办理流程

开立中国银行外币账户(活期);亲至中国银行理财中心与银行签订《外汇期权交易协议书》;银行扣划客户期权费用;到期日银行视期权是否执行交割资金。
向银行买入期权。您可根据自己对外汇汇率未来变动方向的判断,选择:

1.挂钩货币,即到期日您有权选择交割的另一种货币

2.期权面值,即在期权到期日行使外汇买卖的金额

3.期权到期日,即协议书中指明的期权到期日

银行会与您预定协定汇率(即双方在《外汇期权交易协议书》中约定期权买方在期权到期日行使外汇买卖所采用的汇率),同时您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

期权到期时如果汇率变动对您有利,银行将代您执行期权;如果汇率变动对您不利,则您可选择不执行期权,损失仅限为期权费。到期日如为非银行工作日或相关国际市场假期,则根据有关国际市场惯例调整到期日。

建行客户办理程序

1、客户在个人外汇期权交易网点,与我行签订《个人外汇期权客户承诺书》。

2、客户填写《个人买入外汇期权交易申请书》。

3、客户在我行营业柜台出具的《个人买入外汇期权交易证实书》上签字确认。

4、客户缴纳期权费(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均可)。

5、客户应注意收取我行出具的《个人买入外汇期权交易证实书》的客户联;

6、客户卖出期权时,须填写《个人买入外汇期权平盘申请书》,并向柜台出示未到期期权的《个人买入外汇期权交易证实书》。客户接受我行报价则在我行营业柜台出具的《个人买入外汇期权平盘证实书》上签字确认。客户卖出期权后,我行将期权费存入客户指定的账户。客户应注意收取《个人买入外汇期权平盘证实书》客户联和填写已卖出字样的《个人买入外汇期权交易证实书》。

7、到期日客户如选择执行期权,则必须在到期日下午1400前,在指定的活期存折账户上存入足额的期权卖出货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执行权利。到期日北京时间下午1400,我行将根据客户账户情况自动进行轧差交割。

8、资金交割完毕后,客户应注意收取我行出具的《个人买入外汇期权交割通知书》客户联。

相关阅读:

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买权)是指期权买方到期买入被报价货币并卖出报价货币的期权。看跌期权(卖权)是指期权买方到期卖出被报价货币并买入报价货币的期权。

   

平价、折价和溢价期权

平价期权是指执行价格与个人外汇买卖实时价格相同的期权。折价期权是指执行价格高于个人外汇买卖实时价格的看涨期权,或执行价格低于个人外汇买卖实时价格的看跌期权。溢价期权是指执行价格低于个人外汇买卖实时价格的看涨期权,或执行价格高于个人外汇买卖实时价格的看跌期权。目前我行开办的个人外汇期权均为平价期权和折价期权,暂不办理溢价期权。因此,我行只对平价期权和折价期权进行报价,仅在买入期权平盘时才对溢价期权进行报价。

   

执行价格和参考价格

执行价格是指个人外汇期权到期日,客户如选择执行外汇期权时与银行的外汇买卖交易价格。执行价格为期权合同签订时银行公布的个人外汇买卖实时价格或实时价格加/减一定的点数。参考价格作为判断客户是否执行期权的依据,是指期权到期日北京时间下午1400国际外汇市场价格,统一采用路透报价系统TKFEAUDH=CADH=页码各币种报价的中间价。如果参考价格优于执行价格即客户执行期权有盈利,我行代客户执行该期权,并将客户收益存入指定账户。

 

《打通金融脉络 向金融强国迈进》http://www.chinavalue.net/Blog/693752.aspx

《2010年或成中国期货期权元年》http://www.chinavalue.net/Blog/631408.aspx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16  文号:汇发[2011]8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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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为企业和银行提供更多的汇率避险保值工具,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期权是指人民币对外汇的普通欧式期权(以下简称期权)。
    二、银行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类(含)以上;
    (二)具有开展外汇对外汇期权交易的相关经验;
    (三)有健全的期权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汇局对银行开办客户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务参照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
    四、银行备案申请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已开展外汇对外汇期权交易的经营状况)及业务计划书; 
    (二)期权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统计报告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三)期权定价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和头寸管理制度;
    (四)期权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及所获得的相关资格证书;
    (五)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不少于1个月的内部业务模拟测试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银行对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坚持实需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银行只能办理客户买入外汇看涨或看跌期权业务,除对已买入的期权进行反向平仓外,不得办理客户卖出期权业务。
    (二)期权签约前,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客户叙做期权业务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三)期权到期前,当客户的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变化时,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客户方可对已买入的期权进行对应金额的反向平仓。因反向平仓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银行应对发生反向平仓的客户建立逐笔登记制度,定期开展客户评估,加强风险管理。
    (四)期权到期时,客户如果行权,银行必须对客户交割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客户期权交易的外汇收支范围与远期结售汇相同,限于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办理即期结售汇的外汇收支。
    客户行权应以约定的执行价格对期权合约本金全额交割,原则上不得进行差额交割。客户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存款在开户银行叙做买入外汇看跌期权,可以进行全额或差额交割,但期权到期前,客户若支取该存款,须将对应金额的期权合约进行反向平仓。
    客户如因基础商业合同发生变更而导致外汇收支的现金流部分消失,在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银行可以为客户的期权合约本金办理部分行权。
    (五)期权业务的客户范围和交易期限比照远期结售汇业务。
    (六)期权交易应以人民币作为期权费币种。
    (七)银行为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向客户充分揭示期权交易的风险并取得客户的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期权交易的风险。
    六、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期权交易,应向外汇局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
    (一)银行申请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除应具备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第(二)至(四)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资格3年以上;具有符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的期权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设备。
    (二)银行可以单独开办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或与对客户期权业务同时申请。如单独申请开办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参照执行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如同时申请开办两项业务,由银行总行(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视同为总行)向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备案申请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除应提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第(二)至(六)项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已开展外币对期权交易的经营状况)及业务计划书;由外汇交易中心出具的符合期权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设备的证明。
    七、银行办理期权业务,应将期权的Delta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银行应选择适当和公认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符合市场水平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准确计量Delta头寸。
    银行计量Delta头寸的方法和参数原则上参照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引。银行因选择其他方法计量Delta头寸而与按照业务指引计量的值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说明。
    八、货币经纪公司开展期权经纪服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55号)的规定,依法取得期权经纪服务资格并合规开展业务。
    九、银行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外汇局报送期权业务相关统计报表。
    (一)银行应将客户对期权的行权视为远期结售汇履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的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的远期结售汇履约统计。
    (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报表内容执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
    (三)银行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报告上月本行的期权业务状况(附件2、3和4)。
    十、外汇局对银行对客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实施监督和管理。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期权业务,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中有关用语说明如下:
    (一)“普通欧式期权”:指买入期权的一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当天才能执行的标准期权。
    (二)“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以执行价格从期权卖方买入约定数量的外汇;看跌期权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以执行价格向期权卖方卖出约定数量的外汇。
    (三)“全额交割”和“差额交割”:全额交割指期权合约到期行权时,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执行价格对合约本金全额实际交付;差额交割指期权合约到期行权时,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执行价格与到期日人民币对相应货币汇率中间价的差额对合约本金轧差交割。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十三、本通知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外汇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313。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附件1:(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附件二:附件2:(     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统计
附件三:附件3:(     银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风险状况情景分析
附件四:附件4:(     银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风险值

 

     银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风险状况情景分析

  月末

美元对人民币升贬值幅度

Delta

Vega

价内期权合约本金额

(万美元)

期权组合

整体损益

(万美元)

买入期权

卖出期权

看涨

看跌

看涨

看跌

-10%

 

 

 

 

 

 

 

-5%

 

 

 

 

 

 

 

-3%

 

 

 

 

 

 

 

-2%

 

 

 

 

 

 

 

-1%

 

 

 

 

 

 

 

-0.50%

 

 

 

 

 

 

 

-0.25%

 

 

 

 

 

 

 

0%

 

 

 

 

 

 

 

0.25%

 

 

 

 

 

 

 

0.50%

 

 

 

 

 

 

 

1%

 

 

 

 

 

 

 

2%

 

 

 

 

 

 

 

3%

 

 

 

 

 

 

 

5%

 

 

 

 

 

 

 

10%

 

 

 

 

 

 

 

注:1、统计口径为银行对客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汇总后,对汇率变动的风险状况情景分析;

2、美元对人民币升贬值幅度是指相对于某个时点的美元对人民币基准价格(采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即期询价收盘价),假定美元升贬值幅度(正值表示升值,负值表示贬值);

3、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均指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向;

4、Delta为不包含Delta对冲交易的期权组合Delta值;

5、期权组合整体损益包括Delta对冲交易产生的即、远期头寸和期权头寸损益(含期权费);

6、统计时点为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市时间。

 

     银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风险值

  月末

Delta

Gamma

Theta

Vega

Rho

 

 

 

 

 

注:1、统计口径为银行对客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期权交易汇总后,各项风险值包含Delta对冲交易的实际值;

2、统计时点为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收市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