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取缔无照经营


  浅谈取缔无照经营

      近几年来,政府、工商部门在喊取缔无照经营,多部门联合多次搞无照经营取缔专项整治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治理花费了很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和时间,但偶有好转,就日前处于一种时好时坏冷热病的局面。在长期如此反反复复的攻击中,给工商部门治理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造就极大工作压力和困难。如何才能变压力为动力,变不利因素为积极因素呢?笔者认为:一是要用智取,用心对待他人不要用眼看待他人;二是要很好的落实好运用好法规自裁进行有效的遏制,市场经营秩序才能得以根本地好转。

  一是要用智取,用心对待他人不要用眼看待他人。

  目前很多同志在工作上麻目乐意处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求上进,没有创新,一味的追求安逸、享受,是因为过去一味地忙碌着收费罚款忽视监管或是在监管上动起手脚而导致无照经营蔓延至今,之所以也没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很好地落实在工作中去,无照经营之所以发展到非开展专项整治的地步不可,究其根源,就在于放松了日常监管。说到底,就是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会用心对待他人而是用眼看待他人所致。

  盲目前进没有目标是不行的,动不动就用法律武器进行监管取缔是治本不知根,难以得到当事人心服口服,也就是说我们不用心去关心了解他们(经营业主)经营状况、不爱岗敬业把自己的工作当一回事就永远没有新的起色,也无法改变客观或主观愿望,只好原地踏步或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前期我们学习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就叫我们要很好地“用心谋事、用心想事”、“为民忧而忧,为民乐而乐”,只要我们用心去经营自己的事业,热爱自己的岗位,亲切地贴近百姓,多为他人做想,多为他人排忧解难,多去了解他人,多交心谈心,多从百姓中去多从百姓中来,为他们宣传法规、解读法则,实行一帮一活动,再困难的问题也会一一溶解,几十元或几百元的各项规费他们也不会犯愁,会尽力尽快向相关单位申请完善,这样一来何乐不为呢?任何事情只要你用心去善待他人,不要停留在表层而用眼看待他人这不对那不好,不很好的解决他人的心病,即使采取武断的法律武器当时制服他人,这也是一时而已,表现在不能治根容易反弹的道理。

  二是要很好的落实好运用好法规制裁进行有效的遏制。

  上面我们讲到的是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万事以人为本,献爱心构建和谐社会。这里就要大家弄懂对那些已失去人性的人,对人生观、道德观、荣辱观全飘脑后失去人性应有的本能,对社会舆论、谴责乃至法律法规置之度外,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很好的制裁。

  整治无照经营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一是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施有效的处罚。二是在严格依法监督管理的同时,要遇事多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本部门工作的近期开展工作情况和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事物,争取得到当地党政的大力支持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协调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最佳效果;三是要加强对工商干部职工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的同时,要加强爱岗敬业和工作责任感教育,要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学习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业务知识培训,促进干部职工政治思想觉悟、业务知识水平、监管巡查工作能力提升;四是要强化日常监管。无照经营的形成并非一日三五天就能形成规模达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而是监管人员在市场巡查时没尽到职责,在管辖区域内发现新开业的没及时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向其宣传法律、法规,下发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通知书和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对其进行回访。对顽固不化者,没有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化处置,达到预期目的。而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任其发展。究其根源,就是没责任心,对日常工作监管不重视,放松了日常监管,造就他人违法行为的滋生蔓延。五是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则按《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定性处理。同时基层单位在制定工作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时,要在落实具体工作岗位分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以及问人、问事、问责”。

  总而言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不非难事,而是要因人因事采取恰当果断有力的方法遏制无照经营滋生蔓延,就能使市场经营秩序达到公平、公正良性循环的一个市场载体。

  

  

  四川省平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彭庄

  联系电话13086340808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一、工商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

  1、无证无照。指应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和营为业执照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照。指无须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有证无照。指已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执照注、吊销或失效。指执照已注销、吊销或过有效期限,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以上五种行为都是指已开展非法经营活动,有生产、销售行为。

  第1、5项行为,许可审批部门也可以处罚。但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没有列举的其他违法行为不能以本法为依据进行查处。

  二、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前置与后置的区别

  本办法所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主要是指前置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前置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是指企业要取得营业执照或某一经营项目,必须先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置许可或批准文件一旦丧失,企业或某一经营项目就丧失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必须注销或变更。后置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是指企业在取得法人资格,凭营业执照去办理相关证件。后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丧失,企业只是不能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可以去补办,或办理注销、变更,但不是强制注销、变更或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三、已办执照,但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或失效,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如何监管(办法第六条)。

  1不能按照本办法进行查处。这种行为一般都是由许可审批机关进行查处。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就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查处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对这种行为,工商部门不作为,出了事仍然会必追究责任。如何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许可证吊销、撤销或失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企业应申请变更或注销。工商所(以县区局的名义)应自企业许可证吊销、撤销或失效后及时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注销。一般限期为30日。企业逾期不办理,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执照。撤销登记是行政行为,操作起来方便快捷很多;吊销执照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按程序来。

  具体如何监管见市局今年五月制定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实行达标监管的通知》,上面规定得的非常清楚。

  2、企业登记时,在经营范围后标有效期。有效期限与许可证日期同步。有多个许可证的,期限又不一致的,期限与最近到有效期的许可期限一致。如果登记时这么做了,企业许可证到期,执照有效期也届满,工商部门就可以本办法进行查处。

  四、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的取权。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调查取证

  3、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合同、票据、账本等

  5、查封、扣押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

  6、查封经营场所。前提是有证据表明有危害人体健康、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情况。

  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以书面形式以县区局名义直接下。由于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对这种行为,可以依据本办法直接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而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要按程序来。

  查封、扣押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期15天。说明对这类案子,要速战速决,最长不超过30天,就要有处理结果。

  五、哪些无照经营行为可例外不按本办法处理

  按本办法规定,只有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除此之外,其他经营活动都应依法办照。比如,收购废品、营利性诊所等等,都要依办照,无照经营的要依照本办法进行查处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