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宜昌名律师陈守邦遭前妻血泪投诉》舆论导向之缺陷


三评《宜昌名律师陈守邦遭前妻血泪投诉,
指其包养情妇对妻实施暴力致伤残》
一文舆论导向之缺陷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宜昌名律师陈守邦遭前妻血泪投诉,指其包养情妇对妻实施暴力致伤残》(简称石文)共叙述了两个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宜昌名律师陈守邦遭前妻血泪投诉”。
石文从2003年开始叙述,至2006年1月,那时陈与董正在谈恋爱。这段历史,本身属于两个人的个人隐私。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上分析,第三人除非事先征得两个人同时同意准许公开,单方同意便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这段恋爱史的真伪,仅仅是董单方口述,作家整理,作家在网上公开发表。况且,陈事先并不知晓有。是否属于客观、公正可见一斑。
第二个问题,是“指其包养情妇对妻实施暴力致伤残”。
我理解,标题中的“指”是指使,授意的意思;“妻”是指妻子,而非前妻。
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石文中是不是陈守邦指使或授意?董此时是否还是陈守邦妻子?弄清这些疑问,对我们正确认识石文是益处的。社会之复杂程度,不是我们善良的人一下子就能看清楚的。
从石文中,我们了解到董与陈是在2009年7月23日就已经离婚了。离婚以后,双方就已经不再是夫妻关系了,标题就不能再称董为“妻”。那么,大标题中的“妻”字应该另有其人,并非指董。但纵览全文也未找到另外其人,这只能说明作者没有客观论述,也非公正。
石文写到:2009年12月8日,董去找陈。刚进入位于宜昌市西陵联通大厦陈守邦的律师事务所一楼时,董看到陈那价值近200万元的豪华宝马就停在下面,随手从地上捡了一小块小石头,在车窗上写下“骚流氓陈守邦!”
我认为,这是董属于故意毁坏私人物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理应进行赔偿。陈报案后,民警按程序出了现场,给董录了口供,让董签字画押,这些都是民警在履行职责,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即便是普通市民受到非法骚扰,民警只要接到报案照样出现场。
石文写到:2010年3月14日,从陈车上下来其情妇李和其母(小学的语文老师陆)。这两位女人一下车,陈就驾车掉头急速离开。就在孩子还在追着叫喊“爸爸”时,李母女就围上来就对我破口大骂……
我认为,陈驾车掉头已经离开,从文中看不出陈是否指使、授意谁殴打妻子。
“李母女就围上来就对我破口大骂”,谁先骂谁都是不对的。董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本应及时制止事态的扩大,但董并没有将小孩拉住,而是任由小孩在街上乱跑,致使小孩、李母女发生争执,这是董未尽到监护职责,并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后果。
另外,文中更不能使用侮辱性词汇“情妇”二字,因为陈是否再与其他人谈恋爱,是否再婚,这些已与董无任何关系。如果两个人婚姻存续期间关系处的好,离婚后可以当做朋友。处的不好,最好理智些,董有必要追着前夫“死缠烂打”吗?董对陈的这些干涉都是非法的,而且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发育也是极其不利的。
文中说,“董要求警方找出当日的录相,查清到底是谁要如此恶毒的伤害我们母子?”这句话也就是说董并不知晓到底是被谁打了,而文章的大标题却告诉读者“指其包养情妇对妻实施暴力致伤残”,暗示打人凶手就是谁谁,涉嫌诽谤。
以上种种,是在转移读者视线,误导读者,误导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