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有没有痛斥腐败的权利?


贪官有没有痛斥腐败的权利?
杨于泽

 

  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受贿案近日一审宣判,龙小乐获刑10年。据《法制日报》昨日报道,龙小乐有写日记的习惯,对连年来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件,他在日记中都有点评,但这并没有妨碍他先后11次收受贿赂61万元。对于自己的受贿问题,龙小乐在日记中只字不提,其日记只痛斥别人腐败。
  自己腐败,却痛斥别人腐败;或者一边自己腐败着,一边又对腐败现象极端不满。这种“双面人”时下不只一个两个,稍微留意一下,我们可以列举出一批。武汉还有个贪官张克孝,受贿、挪用公款三四千万元,有熟人在他落马后回忆,他俩曾经一起坐火车,当时张克孝痛斥社会上的腐败现象,痛心疾首的样子。其实,很多贪官说起腐败现象,都是深恶痛绝,似乎必欲除之而后快。
  有人看到官员自己腐败又痛斥腐败,觉得这些人特能装模作样,蒙蔽了群众雪亮的眼睛,也给有关部门的反腐甄别增加了难度。按照这样的逻辑,腐败分子就不应该痛斥腐败,而是诚实地暴露自己的庐山真面目,至少是别在那里装清纯。这样一来,谁腐败谁不腐败,从他们的言谈举止就可以看出个八九不离十。
  但如果贪官不仅自己腐败,而且觉得腐败天经地义,甚至到处宣扬腐败的合理性,那才是坏透顶了。贪官痛斥腐败,多少说明他良心未泯,基本的是非判断还在。他不认为自己腐败是合理的,更不是合乎社会理想和人格理想的,说不定他还有点自己厌恶自己。如果他套用孟子“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公然宣扬什么“治于人者行贿于人,治人者受贿于人”,视之为“天下之通义”,则广大人民群众情何以堪?
  有人说,很多贪官具有双重人格,这没错。按照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人格是由本我、自我、超我构成的,本我代表本能的欲望,自我代表理性和机智,超我代表良心、社会准则和自我理想。三种“我”使每个人具有多层次的需求,在人格上表现为多个面相,在腐败的同时痛斥腐败,在痛斥腐败的同时不耽误腐败,本身就说明了人性的复杂性。
  人的本我是受到超我的指导、批判和限制的,但官员走向腐败,就意味着他被本我彻底控制了。这一方面说明他的本能欲望非常强烈,受到金钱、美色的诱惑很多很大;另一方面说明他对超我的修炼不够。而他痛斥腐败,有可能是他在外人面前的一种自我伪装,也可能是他的理想人格之火没有熄灭,而以后一种可能性为大。
  这种情况,说明了人性的复杂性,昭示了反腐败的复杂性,反腐败的制度安排必须直面这种复杂性。从一些国家成功的经验来看,鉴于掌握权力的是人不是神仙、圣贤,每个掌权者为了满足本我的欲望有可能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制衡与监督,而且限制掌权者的隐私权,使监督无孔不入。
  贪官一边痛斥腐败一边自己腐败,说明他在灵魂深处是不希望有腐败的,希望存在廉洁奉公的权力。但现实让他掌握了权力,又给了他腐败的巨大机会。金钱、美色在诱惑他,成功地使他人格分裂。这正是我们反腐败在制度设计上的失败,使掌权者的本我有空子可钻,在这个问题上,似乎连贪官都不太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