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收益要用在刀刃上


国资收益要用在刀刃上

湖北黄石李国芳

 

最近,国企红利再一次受到社会关注,各媒体更是连篇累牍。这是一件好事,表明通过全国国资系统的奋力拼搏,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大为增强,不愧为共和国的长子。

国企红利,笔者认为,是一个口头讲法;标准提法应该是是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股(产)权转让收益和国有股(产)权、股份的股利、股息和利润,一般特指后者。

为规范国有资本收益,《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对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意见规定,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3块,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二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三是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资本性支出,即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二是费用性支出,即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三是其他支出,即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得指出,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