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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只是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有其他情形如:在处理同居财产侵害或子女抚养的可以一并处理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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