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现“有偿失物招领公司” ,取回身份证收50元。南京近日出现了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公司人员表示失物都是环卫工送来的,收取费用后立即给环卫工人提成30%。公司收费也并非漫天要价,譬如补办一张身份证50元;公交卡、银行卡20元;营业执照、机动车牌100元;代金卡、电话卡按照金额或者余额收取40%的费用。
拾金不昧本是中国传统美德,如今变成具有盈利性质的“有偿”行为,看似与传统道德有悖,细致分析,却并没有某些人举着道德大棒下的道德丧失,唯利是图论。
不难发现,在生活,不少人拾金不昧后,都有一个起码的道德观,知道拾金不昧,捡到他人的东西应归还失主。这个起码的道德规范,在每个人的成长教育中,早已印入人心。可以说,在我国,拾金不昧这个传统美德大部分人做得很好,只有极少数人违背道德,拾到东西归为己有。即便是“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也不会败坏道德。相反,反而是重构在商品经济下的道德观。
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一些拾金不昧行为是不会发生费用的,比如捡到一串钥匙、手机等,只需保存好,等待失主来认领,还给别人即可,未对自己的生活、工作因拾到物品而支付费用。这样的行为,如果失主要感谢拾金不昧的人,属于自愿行为,未做规范。从道德上和法律上也未进行规范。如果对方强制必须支付报酬,那就构成侵权。
而一些拾金不昧行为会给拾主带来危险,不安,附有保管的责任。比如发现一个孩子走失,捡到一条流浪狗,以及具有生命特征需要维持的动物等,拾主在找到失主前要给食物,支付时间成本,以及其他成本时,失主应当支付合情合理的看护费、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但超出部分,不合情理以及漫天要价的行为就侵犯了法律。失主可以坚持不支付。
捡去的人构成不当得利,你可以向对方要回丢失的东西。但是你须支付对方为此付出的必要费用。比如说为给你还东西来往的路费等等,但对方没有强制你必须支付报酬的权利,否则对你构成侵权。
具体法律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样的公司存在,并未违反法律,也未与道德发生冲突。
捡与不捡,在不同的环境下,是有区别的。道德没有约束个人行为的积极性与惰性,当一个人发现地上有一串钥匙,当多人发现的时候,可能谁也不会去捡,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捡了还会耽误时间,要还给失主,交给警察?物品转移时,失主如何去认领,发布公告,显然不现实。在“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人们可以交给他来做,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报酬,何乐而不为。失主也可以直奔这样的地方,很快领到自己丢失的东西,岂不快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