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早报》等媒体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下午经过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次)》等提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即自2011年5月1日起,中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此消息一经公诸于众,立即掀起轩然大波。据不完全了解,普遍认为如此修改刑法,纯粹是瞎搞,甚至有不少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朋友也不以为然。笔者粗略地梳理了一下,其理由最为集中的是: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觉得犯罪成本降低了,从而导致更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笔者认为持此观点者,其实是走进了迷信严刑峻法的一个重大误区,且基本可以定义为杞人忧天。
严刑峻法的确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威慑力,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可就和平时代而言,严刑峻法的广泛采用,通常并不能使民众生活得更加幸福安康,集体、社会和国家等也并不会真正和谐。具体来讲,大面积采取严刑峻法,众多犯罪分子还可能会因此采取更加残忍的犯罪手段,以达到威慑他人、更大程度上满足其自身需求等目的,进而使他人、集体、社会或者国家蒙受更大的损失和灾难。还有,严刑峻法之广泛流行,可能会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借刑法之名,为其保驾护航而实现不可告人之目的。再者,大面积地推行严刑峻法,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的动荡不安。譬如秦始皇及其继承者滥用酷刑,重用法典,结果最终导致民心丧失,而演绎为政权更替。还有,广为实行严刑峻法,会让世人崇尚愈来愈崇尚“以暴制暴”,对中华民族和人类的良性发展造成不小的阻碍和灾难。
相反,取消一些严刑峻法,并全面提升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社会则能更加安稳,民众的幸福指数也会如“芝麻开花节节高”,犯罪率也会随之降低。譬如西方有些国家早就取消了死刑,可其社会并未因此而动荡不安,也并没有因此出现犯罪者与日俱增的情况。
诚然,现实世界中确有个别人会因为犯罪成本的降低,而置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合法利益,以及置国家的根本利益于不顾,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但众所周知,一个人犯罪与否常常仅是一念之差,即考虑好犯罪成本之后再去决定是否犯罪者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多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有的人面对严刑峻法左思右想之后,其犯罪情节、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譬如很多人在制造、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等时,只要资金等没问题,那么他们通常都会尽可能地加大毒品的持有量,不会因为刑法规定涉毒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而放弃毒品生意,或者减少毒品的持有量。换言之,严刑峻法对此种罪犯的意义就是既然走上了涉毒道,那么就要尽可能地多贩卖、多运输毒品,惟有如此,才不枉冒险一场,才不枉来人间走一遭,就算到时被枪毙了,也算是值了。
另外,很多人常常会走进另外一个误区,这就是知法、懂法了,就不会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此知法、懂法并普法而不去违法犯罪之逻辑理由,时常被律师、司法人员等群体拿来告诫、教育世人。事实上我们稍加分析,就会觉得知法、懂法就不会做违法犯罪之事的逻辑理由是十分幼稚的。譬如,2008年轰动大江南北的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被其辖区的一个名叫关六如的公安局局长枪杀。这其实就是非常典型的知法犯法。
由上述可见,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跟其国家是否实行严刑峻法,以及跟这个人是否知法等之间往往缺乏必然联系。即违法犯罪常常只是一念之差,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尽管偶然性之中也不乏必然性。换言之,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跟其是否懂法,跟其所在国家是否实行严刑峻法没有必然的联系。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原因,国人基本有种共识,这就是对犯罪分子理应从重惩处,甚至普遍推崇死刑。媒体报道中,也常常会出现有关领导人就某些案子发出“从严从重”之指示令。
此“共识”和“指令”,深入人心,颇受好评。甚至一些言必人权之时代精英,也十分推崇“严刑峻法”,崇拜“从严从重”。
但笔者不敢苟同,而认为这些恰恰与尊重人权是背道而驰的。生命对于任何人而言只有一次,即生存权是人权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如果丧失了生存权,那么其他所有的任何人权都将毫无现实意义。轻易剥夺别人是生命权,看似在维护社会的公正,但就本质而言,其实是崇尚严刑峻法,崇尚一种比较另类的以暴制暴。譬如,国画大师刘海粟关门弟子赵凯先生曾经告诉笔者:十年浩劫时,一个大学生饿得实在不行了,就偷了一只鸡。查明后,有关方面的人士居然当着同学们的面,将这名快要饿死的大学生予以枪杀,而当时那只鸡尚在蹦达着。尽管那个年代中国没有法律可言,但是严刑就这样葬送了一个青年学子的性命。
曾经被崇尚而如今被取消的13种死刑罪名之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跟因为一个动物而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有何本质上的区别呢?
连古人都尚且知道“人命关天”,而奉行于秋后人之生命开始萎缩时才无奈地处斩罪犯之人道,难道我们今人还不如古人吗?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此次修改刑法有关死刑的相关条款,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彰显的是中国政府在尊重人权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同时,笔者相信未来的中国社会,一定会彻底废止死刑。
据《东方早报》等媒体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下午经过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次)》等提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即自2011年5月1日起,中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此消息一经公诸于众,立即掀起轩然大波。据不完全了解,普遍认为如此修改刑法,纯粹是瞎搞,甚至有不少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朋友也不以为然。笔者粗略地梳理了一下,其理由最为集中的是: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觉得犯罪成本降低了,从而导致更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笔者认为持此观点者,其实是走进了迷信严刑峻法的一个重大误区,且基本可以定义为杞人忧天。
严刑峻法的确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威慑力,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可就和平时代而言,严刑峻法的广泛采用,通常并不能使民众生活得更加幸福安康,集体、社会和国家等也并不会真正和谐。具体来讲,大面积采取严刑峻法,众多犯罪分子还可能会因此采取更加残忍的犯罪手段,以达到威慑他人、更大程度上满足其自身需求等目的,进而使他人、集体、社会或者国家蒙受更大的损失和灾难。还有,严刑峻法之广泛流行,可能会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借刑法之名,为其保驾护航而实现不可告人之目的。再者,大面积地推行严刑峻法,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的动荡不安。譬如秦始皇及其继承者滥用酷刑,重用法典,结果最终导致民心丧失,而演绎为政权更替。还有,广为实行严刑峻法,会让世人崇尚愈来愈崇尚“以暴制暴”,对中华民族和人类的良性发展造成不小的阻碍和灾难。
相反,取消一些严刑峻法,并全面提升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社会则能更加安稳,民众的幸福指数也会如“芝麻开花节节高”,犯罪率也会随之降低。譬如西方有些国家早就取消了死刑,可其社会并未因此而动荡不安,也并没有因此出现犯罪者与日俱增的情况。
诚然,现实世界中确有个别人会因为犯罪成本的降低,而置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合法利益,以及置国家的根本利益于不顾,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但众所周知,一个人犯罪与否常常仅是一念之差,即考虑好犯罪成本之后再去决定是否犯罪者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多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有的人面对严刑峻法左思右想之后,其犯罪情节、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譬如很多人在制造、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等时,只要资金等没问题,那么他们通常都会尽可能地加大毒品的持有量,不会因为刑法规定涉毒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而放弃毒品生意,或者减少毒品的持有量。换言之,严刑峻法对此种罪犯的意义就是既然走上了涉毒道,那么就要尽可能地多贩卖、多运输毒品,惟有如此,才不枉冒险一场,才不枉来人间走一遭,就算到时被枪毙了,也算是值了。
另外,很多人常常会走进另外一个误区,这就是知法、懂法了,就不会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此知法、懂法并普法而不去违法犯罪之逻辑理由,时常被律师、司法人员等群体拿来告诫、教育世人。事实上我们稍加分析,就会觉得知法、懂法就不会做违法犯罪之事的逻辑理由是十分幼稚的。譬如,2008年轰动大江南北的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被其辖区的一个名叫关六如的公安局局长枪杀。这其实就是非常典型的知法犯法。
由上述可见,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跟其国家是否实行严刑峻法,以及跟这个人是否知法等之间往往缺乏必然联系。即违法犯罪常常只是一念之差,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尽管偶然性之中也不乏必然性。换言之,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跟其是否懂法,跟其所在国家是否实行严刑峻法没有必然的联系。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原因,国人基本有种共识,这就是对犯罪分子理应从重惩处,甚至普遍推崇死刑。媒体报道中,也常常会出现有关领导人就某些案子发出“从严从重”之指示令。
此“共识”和“指令”,深入人心,颇受好评。甚至一些言必人权之时代精英,也十分推崇“严刑峻法”,崇拜“从严从重”。
但笔者不敢苟同,而认为这些恰恰与尊重人权是背道而驰的。生命对于任何人而言只有一次,即生存权是人权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如果丧失了生存权,那么其他所有的任何人权都将毫无现实意义。轻易剥夺别人是生命权,看似在维护社会的公正,但就本质而言,其实是崇尚严刑峻法,崇尚一种比较另类的以暴制暴。譬如,国画大师刘海粟关门弟子赵凯先生曾经告诉笔者:十年浩劫时,一个大学生饿得实在不行了,就偷了一只鸡。查明后,有关方面的人士居然当着同学们的面,将这名快要饿死的大学生予以枪杀,而当时那只鸡尚在蹦达着。尽管那个年代中国没有法律可言,但是严刑就这样葬送了一个青年学子的性命。
曾经被崇尚而如今被取消的13种死刑罪名之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跟因为一个动物而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有何本质上的区别呢?
连古人都尚且知道“人命关天”,而奉行于秋后人之生命开始萎缩时才无奈地处斩罪犯之人道,难道我们今人还不如古人吗?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此次修改刑法有关死刑的相关条款,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彰显的是中国政府在尊重人权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同时,笔者相信未来的中国社会,一定会彻底废止死刑。
文/罗竖一
据《东方早报》等媒体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下午经过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次)》等提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即自2011年5月1日起,中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此消息一经公诸于众,立即掀起轩然大波。据不完全了解,普遍认为如此修改刑法,纯粹是瞎搞,甚至有不少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朋友也不以为然。笔者粗略地梳理了一下,其理由最为集中的是: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觉得犯罪成本降低了,从而导致更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笔者认为持此观点者,其实是走进了迷信严刑峻法的一个重大误区,且基本可以定义为杞人忧天。
严刑峻法的确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威慑力,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可就和平时代而言,严刑峻法的广泛采用,通常并不能使民众生活得更加幸福安康,集体、社会和国家等也并不会真正和谐。具体来讲,大面积采取严刑峻法,众多犯罪分子还可能会因此采取更加残忍的犯罪手段,以达到威慑他人、更大程度上满足其自身需求等目的,进而使他人、集体、社会或者国家蒙受更大的损失和灾难。还有,严刑峻法之广泛流行,可能会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借刑法之名,为其保驾护航而实现不可告人之目的。再者,大面积地推行严刑峻法,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的动荡不安。譬如秦始皇及其继承者滥用酷刑,重用法典,结果最终导致民心丧失,而演绎为政权更替。还有,广为实行严刑峻法,会让世人崇尚愈来愈崇尚“以暴制暴”,对中华民族和人类的良性发展造成不小的阻碍和灾难。
相反,取消一些严刑峻法,并全面提升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社会则能更加安稳,民众的幸福指数也会如“芝麻开花节节高”,犯罪率也会随之降低。譬如西方有些国家早就取消了死刑,可其社会并未因此而动荡不安,也并没有因此出现犯罪者与日俱增的情况。
诚然,现实世界中确有个别人会因为犯罪成本的降低,而置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合法利益,以及置国家的根本利益于不顾,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但众所周知,一个人犯罪与否常常仅是一念之差,即考虑好犯罪成本之后再去决定是否犯罪者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多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有的人面对严刑峻法左思右想之后,其犯罪情节、后果可能会更加严重。譬如很多人在制造、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等时,只要资金等没问题,那么他们通常都会尽可能地加大毒品的持有量,不会因为刑法规定涉毒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而放弃毒品生意,或者减少毒品的持有量。换言之,严刑峻法对此种罪犯的意义就是既然走上了涉毒道,那么就要尽可能地多贩卖、多运输毒品,惟有如此,才不枉冒险一场,才不枉来人间走一遭,就算到时被枪毙了,也算是值了。
另外,很多人常常会走进另外一个误区,这就是知法、懂法了,就不会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此知法、懂法并普法而不去违法犯罪之逻辑理由,时常被律师、司法人员等群体拿来告诫、教育世人。事实上我们稍加分析,就会觉得知法、懂法就不会做违法犯罪之事的逻辑理由是十分幼稚的。譬如,2008年轰动大江南北的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王志平被其辖区的一个名叫关六如的公安局局长枪杀。这其实就是非常典型的知法犯法。
由上述可见,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跟其国家是否实行严刑峻法,以及跟这个人是否知法等之间往往缺乏必然联系。即违法犯罪常常只是一念之差,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尽管偶然性之中也不乏必然性。换言之,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跟其是否懂法,跟其所在国家是否实行严刑峻法没有必然的联系。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原因,国人基本有种共识,这就是对犯罪分子理应从重惩处,甚至普遍推崇死刑。媒体报道中,也常常会出现有关领导人就某些案子发出“从严从重”之指示令。
此“共识”和“指令”,深入人心,颇受好评。甚至一些言必人权之时代精英,也十分推崇“严刑峻法”,崇拜“从严从重”。
但笔者不敢苟同,而认为这些恰恰与尊重人权是背道而驰的。生命对于任何人而言只有一次,即生存权是人权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如果丧失了生存权,那么其他所有的任何人权都将毫无现实意义。轻易剥夺别人是生命权,看似在维护社会的公正,但就本质而言,其实是崇尚严刑峻法,崇尚一种比较另类的以暴制暴。譬如,国画大师刘海粟关门弟子赵凯先生曾经告诉笔者:十年浩劫时,一个大学生饿得实在不行了,就偷了一只鸡。查明后,有关方面的人士居然当着同学们的面,将这名快要饿死的大学生予以枪杀,而当时那只鸡尚在蹦达着。尽管那个年代中国没有法律可言,但是严刑就这样葬送了一个青年学子的性命。
曾经被崇尚而如今被取消的13种死刑罪名之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跟因为一个动物而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有何本质上的区别呢?
连古人都尚且知道“人命关天”,而奉行于秋后人之生命开始萎缩时才无奈地处斩罪犯之人道,难道我们今人还不如古人吗?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此次修改刑法有关死刑的相关条款,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彰显的是中国政府在尊重人权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同时,笔者相信未来的中国社会,一定会彻底废止死刑。(罗竖一)
中国刑法修正案彰显人权迈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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