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为了发展经济”的公共利益伪装


  新“拆迁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了,但围绕城市拆迁“公共利益”界定的话题并未也不可能消失。“公共利益”是什么?到底由谁说了算?

  部分专家强调“公共利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它的内涵是不同的”,而地方官员倾向于“对公共利益界定比较宽泛”。譬如,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也解释强调“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面对这样的争议,有必要考察发展地方经济名义的征收拆迁到底能否基于公共利益目的。

  的确如此,正处于经济、社会、城市转型期的我国,为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不断推进城市化,城乡均需要新的基础建设和土地开发,其经济发展总体上是符合全体公民利益的。对目前的中国来说,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都毋庸置疑,也基本上没人反对。但问题的关键是,虽然城市开发建设是在地方政府规划引导下进行的,但那种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商业性征收拆迁是否能够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呢?

  我认为,以发展经济为目的拆迁建设可以能界定为公共利益,但关键是要看是其否能满足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的公共利益需要,看“发展经济的公共利益”界定是否符合法定的认定程序。

  从表面上看,征收拆迁目的都是促进经济发展或提升城市形象,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规划用途是商住楼或市政设施商,受益人也都是不特定多数人,征收拆迁的预期效果也是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或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这些都符合关于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但是,当前我国制度缺陷下,“发展地方经济”的公共利益认定程序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当前“拆迁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的公共利益是一种伪装:

  第一,当前的征收拆迁,规划过程的公开透明度、论证的完备性、公众的参与度,都极不充分;

  第二,有关征收项目决策机关,不是议会性质的各级人大,而几乎都是由因政绩需要而具有强烈拆迁冲动的地方政府作出的;

  第三,在征收拆迁权授权予私人公司的方式上,基本上都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撇开了人大会;

  第四,虽然新“拆迁条例”完善了纠纷诉讼制度,但我国的司法环境是:法院常受制于行政干预,这地球人都知道;

  第五,“公共使用”的界定必须首先是由立法机关具体决定,而不是行政机关来界定,且法院必须明确尊重立法机关对征收是否符合公共使用要求的判断,但地球人都知道我们做不到这些。

  另外,以过量的能源消耗和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代价的经济发展项目,虽能在短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从根本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显然不能成为公共利益目的拆迁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