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形成有效证据链就应依法判决
李国芳
【案例】
2008年7月,原告小f在被告T医院内置永久性钉棒系统(含左、右侧钛棒),2009年6月出院不久突感手术处痛,经诊断左侧钛棒断裂。第二次手术后拍片显示右侧钛棒也断裂了。
11月被告先后更换左、右侧钛棒,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折磨,加之医护人员的多次威胁、语言刺激,给原告及其父母造成严重压抑和极端恐惧。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被告过错较多,承诺手术后仍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未就钛棒可能断裂提醒和说明;病历资料都未记录、也未告诉钛棒厂商情况;原告索要短棒、钛棒厂商情况均遭被告拒绝;原告提出投诉时,被告没有按规定同原告一起封存病历、断棒等资料。而实际上,手术不久断裂的恰恰是钛棒,且严重影响了生活,造成人身和精神损害。
原告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则未能举证不存在过错。
【说法】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医疗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医院举证自己不存在过错;鉴定结论只是一种证据,而非必需证据,只要已有证据形成了有效证据链,就无需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也就当然不用鉴定。
本案中,原告不仅举证了医疗侵害事实,还举证了被告多项过错,提供的证据形成了有效证据链,即被告T医院诱导原告选择该院,又没有就内置钉棒系统做充分说明等,恰恰是钛棒不久断裂,给原告造成了人身及精神损害。况且本案被告未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且是在举证期限以外要求鉴定。所以,法院不仅要及时受理,而且理应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及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