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评论:“文物罪”免死后的两点建议


 

    中广网北京2月2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其中涉及文物方面的死刑罪名有3项,分别为:走私文物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是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首次提出削减死刑罪名,消息一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不禁要问:在国内文物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形下,取消文物犯罪死刑罪名会对文化产业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来连线今日酷评嘉宾裴钰先生:

 


  主持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我国开始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包括走私文物罪在内的3项文物犯罪的死刑,就是为了适应这一要求。但是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仍然猖獗并且日益呈现暴力化、集团化趋势的今天,您觉得取消文物犯罪死刑罪名会对文化产业及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怎样的影响?   
  裴钰:首先我们要说,这个免死的决定是正确的,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改革的进步,罪不至死当然需要免死。但是对于文化产业来说,更重要的是相关的法制建设应该进一步的完善,比如说文化遗产的保护概念和文物的保护概念并不一致,就是需要在相关立法上进一步进行完善一下,还有比如像收藏投资市场目前非常活跃,但是这个市场还需要一个行业的法律条例加以规范。


    主持人:对于文物犯罪,事后的惩治再严厉,都只是“遗憾的必要”,而并不是设立文物犯罪罪名的初衷。更重要的是政府和全社会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并在文物保护上积极作为。您认为今后我们该如何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如何规范文化产业?   
  裴钰:有两点建议,第一,尽快增设“文化遗产保护法”。现在有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人大常委会上已经通过了,那么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概念不一样,所以我们需要相关立法上的规定。
  第二,加快文化产业的行业立法和部门条例的修订。比如我们说,现在我们有一个拍卖法,但是艺术品拍卖又和普通的拍卖不太一样。所以增设收藏投资的行业性条例,对于艺术品的拍卖交易行为,进行行业上的规范,降低市场上的欺诈行为和不规范的行为,这是我们在立法上需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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