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招标既要调整结构也要提高效率


  医药流通行业的“十二五”规划明确了“增加行业集中度,加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流通业多、小、散、乱的现状有望改观。我国现有医药商业企业上万家,笔者以为,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是提高行业集中度的根本方式。而目前采用的一些行政性手段,如通过招标选择配送商,也许会使流通企业数量减少,但还不足以提高流通行业整体的效率和能力。

  据不完全统计,2009~2010年度,全国有27个省进行了基本药物的招标,其中黑龙江等11个省(市、自治区)没有对药品配送企业招标,而是由中标药品的生产企业自行选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其他16个省(市、自治区)则采用了不同方式的配送商招标,选定的数量多则数百家,少则十几家,操作结果大相径庭。

  纵观所有行业,真正实现集中度提高后效率也提高的大都通过市场化竞争实现。而行政性地规定集中度,是通过政府选择配送,等于增加了一次资格竞争,因此在上一轮的基药招标中,各地都上演了规模盛大的攻坚大战,诸多省份的招标公平性遭质疑。

  笔者以为,招标选择配送商有待再商榷。如果省里选完地市选,地市选完医疗机构选,无形中增加了选择的环节,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招标选择配送商对于商业企业可谓资格战、生死战,几乎没有哪家企业不是拿出浑身的解数,竭尽全力地争取。政府选择少数配送商,也对大多数符合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的生存构成了威胁。无论标准如何确定,都是用昨天的状况进行未来的判断,对于发展中的、充满活力、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是很大不公。通过招标选择少数配送商,无形中容易限制市场竞争,并有可能出现垄断现象。

  在2009~2010年度的基药招标中,一些地区选择的配送商与中标生产企业愿意委托、医疗机构愿意接受的配送商不一致,结果出现了有问题相互推诿、中标企业屡受刁难、对制度方案大加质疑等一系列问题,配送服务价格、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并没有提高。而在生产、流通、使用三个环节中,市场竞争可以形成高效、和谐的平衡关系,优胜劣汰自然会使配送能力不强、服务不好的企业退出市场。虽然这样不能保证完全切断不正常竞争,但招标选择后不正常的竞争并没有就此消失却是事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的方式是“不进行配送企业的招标,由生产企业进行委托”。安徽作为试点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实践证明既没有出现配送企业各显神通的所谓公关,更没有因此提高价格,发生供货不及时的问题。安徽模式的成功做法,也得到了卫生部高层的认可,是值得借鉴的。

  此外,招标选择配送商对降低药价效果平平。生产企业在招标中会按照自己能够承担的药品成本进行报价,如果其对渠道是不可控的,就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投标。生产企业必须考虑现有高出市场价几倍的高价药供应体系所形成的利益链背后的隐性交易成本,而真正有配送实力,但与医疗机构或各区县药品招标平台无利益关系的配送商,将会被排除在外。鉴于此,未来各地将进行的新一轮招标必须正视上述问题,拿出更为稳妥的令业界信服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