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各级人大履行职责、监督财政的公民建议书
全国人大、各级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等;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的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同时,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第十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
目前,中国经济和民生的最大问题是财政支出不公开、不透明、财政预算不详细、预算没有受到各级人大的有效审查和监督、财政支出结构极其不合理、不科学。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在此敬请各级人大履行上述宪法和监督法条款赋予的职责、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和有力的监督,罢免那些在财政预算、财政公开、财政收支方面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浪费公款、贪污腐化的官员。
按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和公共财政的理念,财政预算必须详细到每一项采购或支出的明细清单,说明开支的理由和轻重缓急;政府所有部门的预算统一到一个政府预算之中,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预算没有列入的项目不能开支,列支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未经纳税人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征税,无代表,不纳税;钱袋子掌握在议会或纳税人代表的手中,财政预算及支出经由纳税人代表的审查、批准,并且接受纳税人或其代表的监督。
而目前在中国,各级政府的预算编制十分粗糙、笼统,没有细化到每一项采购或支出;预算的执行十分随意,没有强制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流于形式;财政预算不公开,拒绝公民的监督;没有建立现代公共预算和公共财政制度,科教文卫、社会保障、救济、福利等的支出极其薄弱;政府的预算外、制度外收入比重庞大,乱收费、乱征税等现象十分突出;缺乏有效的问责、监督制度,内部监督、事后监督、审计监督皆不独立于政府,治表不治本;纳税只是公民的义务,纳税人缺乏了解税款用途和去向的权利,纳税人诉讼制度没有建立起来;钱袋子掌握在官员的手中,沦为官员财政,“三公”消费惊人,财政腐败严重,政府的行政成本极其高昂。
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成本高达预算内财政收入的52%。[1]而2000年左右,其他国家的公务支出或行政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德国2.7%,日本为2.8%,英国4.2%,韩国5.1%,印度6.3%,加拿大7.1%,俄罗斯7.5%,美国9.9%,他们仅相当于中国的1/5~1/20。
另外,中国的“三公”消费每年超过一万亿元(2004年的数据,中国大陆公车支出4085亿元,公款吃喝3000亿,还有公费出国及旅游3000亿元)。根据中纪委、国务院研究室、监察部的调研报告,全国党政、国家机关系统违规、违纪挪用、侵占公款(税收),吃喝、公款休假旅游、公款出境出国读书、公款送礼、公车私用、公款滥发奖金和福利,2006年高达二万亿元。[2]
由于政府的高成本、财政资金的大浪费大腐败占去了大部分财政收入,使得中国的民生支出捉襟见肘,譬如用于医疗卫生的财政比例,印度是中国的2~3倍,美国是中国的5倍以上。美国、德国、俄罗斯的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均占财政支出的55%~60%左右,而中国仅为15%。另有报道称:中国的卫生投入仅占世界的2%,中国的民生支出占GDP的比例居世界倒数第一。
正因为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履行宪法和监督法赋予的监督职责、中国没有建立起严格的预算制度、公民没有监督的渠道,致使各级政府及部门成为财政支出的大黑洞。
为了建立公共财政、民生财政,我建议在各级人大努力履行其监督职责的同时,国家进行以下的修订或改革:
一、将宪法第五十六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修改为“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并且享有纳税人的监督权利”。
二、通过普选产生人民代表,使其代表民意;杜绝官员代表、荣誉代表,避免自我监督或不作为、不监督;实现人大代表的精简化或常委会、分委员会的专职化、专业化,使其有时间、有能力审议政府财政。
三、制定财政预算的编制规范,严格监督税收、预算、决算、支出;追究超预算开支、非预算开支、改变预算开支项目的责任。
四、让审计、监察、检察、反贪、司法等监督机构在财政上、人事上独立于被监督者——地方政府,或者让审计部门隶属于人大。
五、鼓励公民作为纳税人对“三公”消费、贪污腐败等情况提起公益诉讼,将追回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奖励起诉者。
六、支持公民通过其代表行使宪法第六十三条中赋予的罢免权。对罢免的条款具体立法。
七、充分发挥第四权即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八、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实行阳光财政,即财政决策公开、财务公开。
九、政府新增税种或者提高税率必须征得纳税人或其代表机构的同意。
十、逐步取消预算外、制度外的收费。向社会公布预算外、制度外的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民众的监督。
以上建议,敬请全国人大、各级人大研究、实行为盼!
胡星斗
[1]中国的高成本触目惊心:行政开支超财政收入的一半
http://www.huxingdou.com.cn/governmentcost.htm
[2]中国官员公款挥霍年超二万亿,动向杂志,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弱势群体经济学”网站:http://www.huxingdo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