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执行者更有必要见义勇为


政策执行者更有必要见义勇为
 
平时大家提倡的都是做了好事不留名,然而江津区白沙镇一名有着20多年航运经验的老船工,却用自己的行为,颠覆了人们对这一传统价值观的认知:20年间,他曾在长江中救起近百人,从2007年开始,他就踏上了见义勇为的申报之路,虽然因政策等原因屡遭拒绝,但他仍坚持着继续申报。老人说,他希望能用自己高调的行动,来倡导更多的人行善。昨天,白沙镇综治办称,他们有可能会按相关规定,对老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表彰。(22日重庆商报)
一个老船工,在20多年里江中救出近百人,然而,见义勇为奖的申报之路却是那样的艰难,四年都没一个结果。
当然,有关方面拒绝授予其见义勇为称号的依据看起来也很确凿、充分:2000年7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规定,对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是: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而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该条例第三条,对见义勇为的定义则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显然,袁锡仁的救人行为,不在当时法定的“见义勇为”之列。
奋不顾身勇救近百名落水者也不算见义勇为?尽管地方法规写得明明白白,但无论是从常识上还是情理上显然都说不过去。而后来对“见义勇为”定义的修改,无疑也是对当初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说明了当初的界定不够准确完整。那么,我们也没有理由因为政策法规本身的“缺陷”而拒绝对袁锡仁当年见义勇为性质的认定并作出应有的褒奖。
既然认定其救人事实存在,群众也都表示支持,更何况这对于弘扬社会正气,倡导助人为乐美德具有深远意义,作为政府部门何不顺民意、依新规,对袁锡仁的高调申报行动同样给予高调的回应?由袁锡仁申报见义勇为奖屡屡遇挫,不难看出少数政府行政部门过于简单刻板、死搬教条,怕承担责任和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行政更要“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