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监督企业


让员工监督企业
广州劳动法律网首席律师 王卫
中国对外开放三十年来,一直以廉价劳动力来吸引外资,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劳动力的廉价成就了中国制造的“美誉”,然而其背后,很少受人关注的现实是,无数劳动者做出了极大的牺牲,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也没有分享到企业发展的红利。
能够站出来,说自己的企业自创立以来,一直完全依法用工,这样的企业不能说没有,但是也是屈指可数。在国内绝大部分企业都存在违法用工,只不过程度的轻重之别。
有一次去江高镇的一家企业洽谈常年法律顾问,该企业负责人力资源的经理诉苦,谁都知道要依法用工,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但是大家都不依法用工时,哪个企业率先依法用工,必然增加成本,在与同行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价格劣势,惯于价格战的中国企业,谁的价格低、谁坚持的久,谁就是最终赢家。由此也陷入劣币逐良币的怪圈。
违法的大量存在,人们不由得得出结论,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不力或者行政不作为。但是行政不作为不单是劳动监察部门才有的现象,其他行政部门也不例外,所以劳动监察部门也不能独善其身。另外就是个别劳动监察人员的不廉洁,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包庇,也助长了违法的存在。
几年前在东莞律师所实习期间,曾有客户透露,在东莞办厂,可以不请法律顾问,但是最好聘请有能耐的当地人做副厂长,很多事律师摆不平的,这个副厂长可以摆平,而所谓副厂长也只是挂个名,但是工资每月需按时发,平时不做事,出事后才出面处理事情的。工厂情愿花钱聘请当地有能耐的人也不愿意聘请律师,也可窥出社会的现实。
在依赖劳动监察部门主动执法的路径社会效果不令人满意时,立法部门希望另辟新路,让员工监督企业。这种思想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均有体现,为了调动员工监督的积极性和持久的动力,前述两部法律做了如下安排:
一、员工通过监督企业,可以获取经济利益。
这方面最显著的例子就是监督签署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依法签署劳动合同,须支付员工双倍工资,而不是由劳动监督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企业有无按时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只有企业和员工最清楚。另外还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以往企业经营者为所欲为,随时都可以辞退员工,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现在呢?不行了,一旦辞退员工又无法举证存在合法理由时,需要按照员工工龄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员工被炒掉后,可以获得一笔经济收入,肯定乐意申请仲裁,进而起到监督的效果。
二、降低员工维权成本,便利员工监督企业
这里最明显就是仲裁免费,诉讼按照10元/件收取,而且劳动者不用预交。而在以前,如果想申请劳动仲裁,需要预交一笔数额不菲的案件受理费,这无疑阻止不少员工启动仲裁程序。此外就是小额案件,实行劳动仲裁终局制,这既堵住企业的“拖”的战术,也尽快平息纠纷。
就采取员工监督企业的社会效果看,一,各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称井喷式增长,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处境;二,企业依法用工的状况大有改观。不过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一由于案多人少,造成审判机构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案,漫长的维权路也让企业的“拖”的战术有了施展的空间;其二,为了呼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某些省法院下达调撤率的硬性指标,造成调解过程中,很多劳动者很无奈地接受调解协议。
其实很多劳动争议的发生,是有一个酝酿的过程的,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及时介入,公正执法,完全可以将这个劳动争议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很多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首先采取的途径不是申请劳动仲裁,而是去投诉,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才申请劳动仲裁的。
单独依靠员工监督企业是不够的,必须由劳动监察部门的依法执法、司法部门的公正裁决相配合才行。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者的投诉不予处理或拖延处理,又或处理不公,必然会丧失公信力,打击劳动者的监督积极性,试想假如劳动者认为劳动监察部门和企业是一家的,劳动者还会去投诉吗?肯定不会的。此外司法如果不公,会给劳动者打击更大,毕竟走到诉讼程序,劳动者多数已经为此付出了很多时间、精力,其对结果的期望值也很大。
目前立法时采取员工监督企业,而在执法和司法环节,又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情况下,只能促使更多的劳动者采取过激手段维权。譬如媒体报道以自杀、聚众示威方式讨要工钱,必将增加社会不稳定、不和谐。
有人说,律师都是唯恐天下不乱的人,但是我个人并不这样认为,如果需要我失业以换取企业合法用工,我情愿失业,回家种二亩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