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替熊打官司? 归真堂上市争议折射法律空白和公益诉讼制度的滞后
吴晨在民商事法律领域执业近20年,承办了大量侵权案件,长期关注环境污染、动物保护、工作场所的职业保护等问题引发的法律和社会争议。
●目前《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公益诉讼、集体诉讼做出特别规定,仍然沿用普通诉讼体制,这给类似于活熊取胆的案件带来了现实的诉讼困难。
●我国只有代表诉讼制度,没有集体诉讼制度。和集体诉讼相比,代表诉讼制度除了造成了一案一立的繁琐程序外,更致命的缺陷是代表诉讼不对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生效。
●社会责任一定要变成一个经济评价体系,企业才会真正愿意承担。如果社会上形成对其产品的抵制,自然能通过倒逼机制反映在企业决策上,这也是社会舆论的力量之一。
◆中国环境报 记者 班健
利用活熊取胆的制药企业归真堂一申请上市就引起轩然大波,舆论普遍认为,活熊取胆很残忍,相关企业不应被容许上市。然而,作为合法企业,归真堂拥有现行法律法规下的合法资质和手续(《归真堂上市能过伦理关?》本报企业界2月18日曾做报道)。
当证件手续齐全的公司触及伦理道德底线、又与生态文明理念相悖,同时处于法律空白区时,如何求解道德谴责无效与法律滞后的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有无可能,目前障碍何在?如果立法取得进展,又该如何操作,谁能替被虐待动物诉讼?简单地说,被虐待熊不可能自己去打官司,谁能替熊打官司?记者为此采访了民法博士、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晨律师。
法律守卫着道德底线
当触及道德底线时,应该考虑法律制裁
吴晨指出,法律守卫着道德的底线,道德则包含着比法律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道德要求随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会有所不同,而法律因为要普遍适用而带有滞后性;另一方面,当道德无法容忍时,应该考虑立法让法律制裁,否则道德将陷入沦丧的境地。
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福利法》,对于非野生动物的保护还比较落后,甚至是空白。记者了解到,目前养殖熊大多为了活熊取胆,但《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对养殖熊取熊胆做禁止性规定。
既然我国没有相关立法,活熊取胆现在还属于合法产业。当记者与吴晨探讨法律求解的可能性时,吴晨指出,我们要确定的是活熊取胆是不是真正触及了中国社会的道德底线?如果全社会在道德上都无法接受,必须考虑采用立法的方式进行相应处理。但环保组织、动物保护组织在中国还是比较超前的一种组织,在中国的一些城市里还有动用行政力量的打狗队,有些地方的城管还要打狗。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下说动物福利已经上升到通过立法解决,还是有点超前。
“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记者了解到,从去年开始,已经有一些专家呼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并起草了相关条文,但是,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社会各界对专家建议稿也有着不同看法。因为《反虐待动物法》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年度立法规划,也没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指望近期制定实施的可能性不大。
目前,我国的立法者还不能制定出一个完善的法律,既尊重全国人民的饮食、历史、文化、生活等习惯,又符合不许虐待动物的具体实施标准,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
那么,有没有更现实的途径,在现有法律中体现出类似精神?吴晨告诉记者,这是可行的。他认为,在反虐待动物方面,法律应该先提出导向。比如在较发达城市关于饲养宠物的规定中,或者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中,加上一条“不许虐待动物”的原则性规定。
即使没有具体内容,在这个导向之下,也会产生很多具体诉求。有人会因为其他人虐待动物提起诉讼。随着对此类事件的处理,会积累起法律应当如何界定虐待动物的行为和如何处理此类行为的经验。
吴晨分析说,要想通过活熊取胆的事件推动建立《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福利法》,不仅要看社会舆论,还要看是不是全体公民都会遵守这项法律。“因为要立法就是要全体公民遵守,如果不遵守就丧失了法律的严肃性。如果立法后,还有大量违法行为发生,而不敢追究,或者追究了没有去执行,那么这个立法也没有实际效果。”
谁能替受虐待的动物打官司?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哪个组织可以代表受害动物,必须考虑建立集体诉讼制度
除了没有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福利法》,我国从民事、行政(罚款等)、刑事责任3个方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还都没有相应的具体规范,没有一个行政机关主管虐待动物。吴晨指出,要真正有效地形成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制环境,一定要经过3个层次,民事、行政、刑事,通过舆论谴责、赔偿责任、国家强制力强制纠正等一系列过程。
但是,如果真的有相关法律了,谁来代表受害动物提起诉讼?这个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动物不可能自己诉讼,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个组织可以代表受害动物。
那么,我国的诉讼体系在反虐待动物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吴晨指出,“活熊取胆”在诉讼层面上,要解决的是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的问题,但目前《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公益诉讼、集体诉讼做出特别规定,仍然沿用普通诉讼体制,这给类似于活熊取胆的案件带来了现实的诉讼困难。
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限制了公益组织甚至普通民众提起动物权利保护案件的可能性。吴晨指出,即便在将来的动物保护法律中规定了一个承担动物保护职能的机关,也很难想象由这个机关承担起普遍的动物保护诉讼任务。比如,昆明市环保局对两家企业提起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这是有益的尝试。但是,我们无法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规定为环保局的责任和义务。而一两起个案只能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很难承担起维护法律实施的任务。
另外,诉讼法要求诉讼代理人只能由个人担任。动物权利或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既不能直接充当原告,也不能成为案件代理人,在权利保护诉讼中难有作为。由此看来,动物权利保护要真正落实到法律实施层面,必须配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重大修改。
人类肆意破坏动物、社会的平衡会造成生态失衡,而受害者可能遍及一个村庄、一个城市、一个流域乃至国家、地区、整个地球。要真正广泛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是我国法律必须考虑的问题。但我国只有代表诉讼制度,没有集体诉讼制度。和集体诉讼相比,代表诉讼制度除了造成了一案一立的繁琐程序外,更致命的缺陷是代表诉讼不对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生效。
所以我国应在民事诉讼中准许公益诉讼,准许公益组织提起和参与诉讼。吴晨认为,这在法理上没有任何困难。譬如,绝大多数刑事诉讼其实都是公益诉讼,国家代表受害人起诉。因为犯罪不仅损害了受害人权益,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能阻止此类企业上市吗?
社会责任一定要变成一个经济评价体系,企业才会真正愿意承担
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几乎成为一句俗语,但能阻止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上市吗?记者了解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发布过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但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这两个机构只是挂牌机构,并非审核部门,无权决定公司能不能上市。目前,证监会还没有把对社会责任的考查引入到上市审核体制当中。
那么,能不能让社会责任成为上市的一个约束性指标或是非常重要的筛选因素?对此,吴晨指出,企业是一个盈利性机构,如果舆论谴责希望达到实质性效果,就要看能不能使它到无利可图时自然消亡。如果企业是个非上市公司,股东的出资是主要资金来源,如果社会上掀起抵制熊胆粉的潮流,熊胆粉没有销路,企业也自然没有了存在价值,股东自然不会去投资这样的企业。上市审核也是一样,虽然熊胆粉产品不违法,上市审核中无法以这个标准否定其上市请求,但对上市公司一定要求其经营项目有持续盈利能力,如果可以预见产品一两年之后就没有市场了,那它就通不过证监会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审核。
总之,社会责任一定要变成一个经济评价体系,企业才会真正愿意承担。如果社会上形成对其产品的抵制,自然能通过倒逼机制反映在企业决策上,这也是社会舆论的力量之一。具体到归真堂活熊取胆案例,如果在全社会形成反对购买的浪潮,对它的上市融资计划、投资用途及预测收益等指标都会产生影响,至少对上市审核产生重要影响。
建议企业公开取熊胆过程
如果取胆对熊真的“无害、痛苦小”,归真堂何不明示相关信息呢?
归真堂一直在辩称自己的取胆技术对熊没有伤害,但是记者在查看归真堂相关产品说明时,并没有发现有关说明。如果真的“无害、痛苦小”,归真堂为何不可以明示相关信息呢?
按照吴晨的解释,这种疑虑就是,“如果不能公开透明的说明取熊胆过程,我们对你的说法会有合理的怀疑。”
的确,活熊取胆是企业投资者和全体员工赚钱的来源,基于利益诱惑,取熊胆很难保证对熊始终保持人道化行为。而反过来,如果是比较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应该公开对熊的保护措施和具体引流技术,向社会证明这种引流技术对熊的伤害最小,不会影响到其生命。
我们期待着社会舆论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促进法律进步,并重新审视活熊取胆这个产业是否应该存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