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重庆社会信用环境 重庆法院公安联手治“老赖”
老赖,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出现“老赖”。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是指一类社会群体,而且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现在借钱的是爷,要钱的是孙子”,在社会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有些个人心中缺乏信用意识,利用友情、亲情借钱,到期又有种种借口不还, “老赖”难找,财产难寻,人在钱在却动不了……相信不少朋友有类似的经历,笔者也曾遇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切有利于执行的手段都可以采取。”重庆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说。法院、公安遇到执行难,对付“老赖”用情、用理很难奏效,重庆司法系统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曾通过向市民群发短信曝光“老赖”,并征集“老赖”的财产、藏身线索,重庆法院公安联手治“老赖”
依据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付“老赖”,个人罚款最高1000元,单位罚款最高3万元,可以说“不痛不痒”;“老赖公司”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甚至可以毫发无伤,因为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只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加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力度。新法第104条第一款,将罚款的金额全部扩大10倍,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对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新法231条规定,对于那些面对债务破罐破摔,不久又改头换面、照旧潇洒的“老赖”们,将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一整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和个人诚信档案。该制度将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制裁,使“老赖”在社会上生活得没有尊严。
媒体报道,2008年8月到2010年1月,重庆市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一年多时间里,全市法院依法穷尽一切可能采取的手段,共执结积案83360件,占历年积案总数的95.89%,执结标的额115.95亿元。据悉,一年多来,全市法院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案件3950件,执结3484件,标的额3.46亿元;限制124名“老赖”出境,执结88件,标的额3289.93万元。重庆法院2010年10月14日正式对48名“老赖”发出高消费“限制令”,并在互联网上公布“老赖”名单、发动社会力量监督。据了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开展金融债权专项执行活动,初步清理出辖区两级法院的122宗案件,涉案总标的额达6.3亿元,目前已执结62件金融债权案件,标的额达到3.6亿元。
2011年3月14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公安局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将通过发挥公安机关身份信息系统的查找、定位作用,第一时间获取被执行人的相关身份信息。法院发出拘传票后,有些被执行人就开始玩“游击战”。针对此种情况,规定指出,对人民法院发出拘传票、作出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逃匿的,人民法院通过请求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及时控制被执行人,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通过该执行联动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公安机关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这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很赞赏重庆法院、公安系统在维护社会信用体系,提升重庆社会信用环境 、打击“老赖”的积极作为,这不仅仅是经济秩序问题,对城市发展的软环境、金融生态、社会秩序、公民的财产安全、提高市民信用意识等等起着良好的建设性作用,希望重庆司法方面总结经验,形成模式,推广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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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 20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