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理不善引起的人身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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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俞某、邵某系同一小区的居民, 2006 8 11 日,邵某豢养的狗将俞某咬伤,于当日陪同俞某赴医院治疗,支付了医药费及交通费。事后,俞某在继续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交通费若干。该纠纷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

调查经过:

    接受俞某委托后,律师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查阅了派出所调查笔录,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律师代表俞某于20061124起诉至法院, 要求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 5000 元,赔偿律师费 2000 元, 并将证据提交法院。

   审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邵某称俞某存在踢其狗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不能证明俞某存在过错,故邵某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判的规定,判决:邵某应赔偿俞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99.8元。

律师提醒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减少,人也越来越感到寂寞、不被人理解。为了排解寂寞,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豢养宠物。一方面宠物排解了人的寂寞,给人带来了欢娱,但另一方面,宠物的管理不当也会给主人带来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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