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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俞某、邵某系同一小区的居民, 2006 年 8 月 11 日,邵某豢养的狗将俞某咬伤,于当日陪同俞某赴医院治疗,支付了医药费及交通费。事后,俞某在继续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交通费若干。该纠纷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
调查经过:
接受俞某委托后,律师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并查阅了派出所调查笔录,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律师代表俞某于
审理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邵某称俞某存在踢其狗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不能证明俞某存在过错,故邵某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判的规定,判决:邵某应赔偿俞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99.8元。
律师提醒: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减少,人也越来越感到寂寞、不被人理解。为了排解寂寞,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豢养宠物。一方面宠物排解了人的寂寞,给人带来了欢娱,但另一方面,宠物的管理不当也会给主人带来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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