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我看了一下,此规定共19条,主要的条款是: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等等,不一而足。
我觉得,此规定的核心是明码标价,而不是控制房价。
谈到控制房价,我觉得江苏1998年出台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就很棒,而且在2003年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又出台了《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总的说来还是不错的。这些地方法规的出台,对于稳定当地的房价是做出积极贡献的,在一定程度上,还抑制了当地房价的过快上涨。
江苏上述关于房价的地方规定,在某种意义上,是控制房价的另一种好路径,遗憾和可惜的是,大概在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前后就“夭折”般的嘎然而止了。
但是,我还想把里面的关于控制房价的部分条款展示给国人,让大家一起来很好的怀念一下:
——商品房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三者利益并考虑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作价。
——(一)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
(二)普通标准商品住宅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三) 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
——(一)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二)质量差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县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最高不超过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1.5%的幅度内确定。
——普通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是实施“一价清”制度的重点,预售、销售环节是监管的关键。
等等,不再罗列。
我看,就一条就能一剑封喉了,那就是普通标准商品住宅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现在看来,江苏原先关于房价规定的一些做法,是很了不起的,一声叹息的是,现在这些规定都束之高阁了!
当前,国家发改委的房价明码标价,像是毛毛雨,比先前江苏的房价规定温柔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