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距楼市控制目标还有多远?
从2010年4月起,“国十条”、“国五条”、“国八条”,“限购令”、“房产税试点”、“限房价”、“防地王”、“保障房”等政策不断出台,层层加码,在那些房价较高的城市,普通民众首先期望房价能够下降;即使不下降,也不能再涨了;即使继续上涨,涨幅也不能太高。目前国内城市确定的今年房价控制目标,或不超过GDP增速,或不超过居民收入增速,因各地确定的GDP、居民收入增速大多超过10%,“新国八条”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居民收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房价控制目标,显然不是仅仅要求各地房价涨幅不超过GDP或居民收入增幅,而只是强调确定房价控制目标可以参照这些因素。房价控制目标的确定,最重要的参照因素应当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按照新“国八条”的要求,下周四将成为各地公布房价控制目标的截止日。然而,一线城市目前均“按兵不动”。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新国八条”作出的硬性要求:“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这个旨在强化地方政府房价调控责任的要求,被认为是“新国八条”的最大亮点,并被民众寄予厚望。
公众希望房价控制目标能离自己的收入现实更近一些,但已经公布的目标显然无法满足这一愿望。在房价基数远远高于居民收入水平的情况下,即便是二者保持同等的增幅,房价也将以加速度远远将居民收入抛在身后。无论是控制在GDP增幅以内,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还是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因为基数的居高不下,注定了房价的增幅绝对值也将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按照今年CPI控制在4%的目标看,已公布的几个城市房价涨幅控制目标均不低于10%,远高于CPI增幅,又如何能抑制商品房的投资性和投机性需求?
由此可以看到地方政府仍旧不肯放弃土地财政和房地产市场收益的心态。按照新“国八条”的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但各地在制定这个目标的时候,对房地产收入的难舍难弃,让各地在控制标准的问题上就高不就低——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这个几个零星出台控制目标的城市中,没有见到一个是采用了“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标准的,更不要说“经济发展目标”中本就包含的CPI标准。确定房价涨幅不超过CPI或PPI涨幅,一个是消费者价格指数,一个是生产者价格指数,两个指数反映了社会总体物价水平的变化,房价作为政府重点调控目标,其涨幅显然不应超过总体物价水平的涨幅,否则就应被认定为“过快上涨”,应当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
地方政府官员由担心过于严厉的楼市调控影响当地经济增长,甚至影响政府收入,也可能是为了给房价调控留下宽松的空间,以免完不成目标任务承担责任。在某种意义上,确定什么样的房价控制目标,衡量着地方政府平抑房价的诚意和决心。
制订了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及目标,关键是落实及监督执行。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其中明确,“坚定不移地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由八部委负责。“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正是新“国八条”中强调的一项内容,其中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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