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说说其他的一些财税扶持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扶持
政策要点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对销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即征即退以及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政策。
申请条件
1、对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污水处理劳务(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硫酸、硫酸铵、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上述所指的设备,主要包含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申请条件
一、外资研发中心享受政策需满足下列条件: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2、《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3、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所得税
政策要点
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5月25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6号),结合实际,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暂列入报批类管理。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暂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审批。税务机关随时受理企业享受当年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申请,但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5日。
申请条件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财税及人才政策扶持
政策要点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在认定有效期内可申请包括项目产出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税收扶持政策;贷款贴息政策;人才引进政策、职称评审以及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5年,若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中国境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可向市高转中心申请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经认定办公室批准后,其认定有效期可延长为自认定次月(项目认定时间)起8年,并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申请项目属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以及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等情况的,不予进行认定。
申请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