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国民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政府也承认事实的存在并把解决国民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列入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研究机构和学者纷纷对此发表高见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思路和办法。分析研究后发现,认为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为居民的工资收入增长低于我国GDP的增长;二是劳方劳动收入的增长低于资方资本收入的增长;三是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是广大劳动者收入增长较慢的原因;四是由于存在“灰色收入”,从而加剧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从以上分析结论看,我认为这四方面的原因固然能反映一定的事实,但却都属于问题的表面现象,并非造成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实质,在一定程度上不但不能够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而且存在着转移矛盾之嫌,或者说没有完全抓住问题的本质。从居民工资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看,怎么提高其占有的比重和提高多少,就能解决收入差距过大,显然是无法操作的。即使由政府确定一个比例(先不说这个比例不能确定或无法证明该比例是否正确),也会因为中间传导的链条过长甚至无法有效传导而弃之不用。至于劳方劳动收入的增长低于资方资本收入的增长,就更是一个无法确切的概念。因为劳方与资方的关系,是一种商业上的契约关系,是由双方的当事人用合同约定的一种雇佣行为。在这种合同契约中,资方是具有剩余索取权的,劳方是按照合同取得相应的人力资源收入,双方的关系由契约决定(政府的监管是另一回事,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资方不能拖欠或占有劳方的工资收入,而劳方也不能因为其收入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要求资方所具有的剩余索取权,哪怕是很少的剩余价值。而且这种收入差距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无权干涉的和不能用行政的办法去解决的,否则,社会秩序会大乱。对于试图通过提高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办法,解决目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更是不得要领。因为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因为几乎没有企业实际执行这个工资标准,而大都高于这个标准。当然,如果一个企业真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是招不到工人的。因此在现实情况中不存在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资方。如果用行政的办法在全国全面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导致的舆论结果就是总体上会促使物价上涨,不会带来其他好处。
关于“灰色收入”的存在,是否加剧了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更应认真分析,不可一概而论。首先,要弄清楚“灰色收入”的概念。如果“灰色收入”属于“非法收入”的范畴,当然应该严厉取缔,最近颁布的“十二五”规划中有明确表述。如果“灰色收入”是指工资(指白色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合法的兼职收入,稿费、讲课费和劳务费等)则不仅不能取缔,而且是应该予以鼓励和政策支持的。因此,解决所谓的概念不清的“灰色收入”无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还会造成似是而非的概念不清,弄不好会转移矛盾。
所以,我认为要解决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不能够只通过表面现象去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首先,要认真分析造成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是由于能力差别、技能高低和效率大小造成的,还是由于垄断资源、权利机制和腐败条件造成的。如果是前者,广大人民群众会心服口服,即使有差距,也可通过“二次分配”得以解决和纠正。如果是后者,那问题就大了,通过“二次分配”不但不能解决,还会在解决的过程中造成新的分配不公。我个人认为,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恰恰是后者造成的。只有找准病因,对症下药,才会形成解决问题的共识。
其次,按照上述思路,我认为目前造成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税收过重。有的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在30%,有的专家认为在20%。但只要认真分析一下我国纳税人供养的各种行政和准行政机构及人员,就会对税负的大小略知一二。即不仅要供养政府行政人员,还要供养各个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智库甚至部分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这是中国一大特色。试问如此多税和不断地增加新税种,怎么能不挤占劳动者的收入?二是垄断国企的高工资、高福利待遇造成的分配不公,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诟病的社会问题。三是部分公务员非法暴富后或隐匿资产或转移海外,形成严重的收入差距。这部分收入,当属于非法收入,应予严厉打击。四是由于通货膨胀,改革开放初、中期逐步形成的中产阶级被消解于流动性泛滥的货币狂潮之中,难有财产性收入。五是农民收入虽有增长,但农村中的相对贫困人口是增加的。
通过上述分析,造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一目了然,解决的办法当然不能转移矛盾,更不能言不由衷,文过饰非。我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办法也是五条:一是通过减税,降低居民收入流向政府收入的比重;二是实现垄断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公务员化(垄断国企在社会上是唯一的,没有同类企业,同一行业不等于同类企业);三是减少权力并公开权力运行机制,公开官员财产;四是少发货币;五是放松社会组织管制。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么?不愿意直面问题和转移矛盾的做法只会南辕北辙,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切忌转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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