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币服务”的娱乐过度谁来管?


“为人民币服务”的娱乐过度谁来管?
 
“五星红旗挂在两边,主席头像贴在门前,上面竟写‘为人民币服务’。”读者王先生报料称余姚路同乐坊的一家娱乐会所门前的装饰实在太荒唐。(24日广州日报)
追逐利润是商家的共同目标,因而公开喊出“为人民币服务”的口号无可厚非。然而,拿受国人敬仰的领袖头像、题词和国旗作抢人眼球的噱头,貌似很有创意,却明显娱乐过度了。
一家娱乐会所,以毛泽东头像装点门面,并且篡改“为人民服务”的题词,显然是一种亵渎行为,挑战了社会伦理;而将五星红旗作商业用途更涉嫌违法国旗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国旗法第18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不应当损害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因此广告不得有使用国旗的情形;国旗法第19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对娱乐会所的做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其纠正,直至依法处罚,而不应听任其恣意玷污和践踏人民领袖和国旗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