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调控目标”不是“限价目标”
2011年3月28日/董秀成
根据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要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并且要向社会公布。目前,部分城市已经出台房价调控目标,主要做法是将房价目标涨幅与当地GDP增幅挂钩,房价涨幅多控制在10%左右,因此引起社会质疑和不满。
社会预期是房价下降,因此希望政府调控目标也一定是下降一定幅度,比如规定房价下降10%或更多,这其实是很难做到的一厢情愿而已,因为政府没有能力或手段迫使房价下降,价格变化终究要由市场来决定。
从一定程度上看,地方政府房地产调控的宗旨是“遏制过快上涨的势头”,不希望房价过快增长,如果房价保持稳定增长或小幅下降或许最符合政府意愿和期望,但政府绝对无法也没有办法承诺让房价一定下降,除非通过行政干预而对房价提出限价目标。
公众必须清楚,“价格调控”目标与“价格限制”目标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政府依然承认市场机制和作用,而后者则是彻底回归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干预手段。
既然国家没有放弃市场经济,既然国家还承诺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那么就很难想象政府会对房价制定限价目标,历史实践证明,计划经济手段无法解决住房问题,更会让房地产市场变得更加混乱和低效率,最终使价格进一步扭曲并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影响市场房价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政府能够对这些因素可能有某些控制,但它绝对无法完全控制所有因素,它不可能成为准确预测的“算命先生”,更不可能对市场走势进行“赌博”,它只能对市场变化作出某种期待,因此让地方政府设定出具体的房价控制数值,尤其是设置一个降价数值,确实存在很大难度。
由此来看,各地政府“围绕GDP增长打转”的调控目标,真可谓是“明智之举”,由此而让政府进退有据,房价一旦下降,或许大家皆大欢喜,而房价如果有所上涨,政府调控目标依然可以实现,进而不会“引火烧身”和自找麻烦。
在我看来,让地方政府制定出所谓的调控目标,确实有些强人所难,关键不在目标而是在于调控措施,尤其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要有强有力的考核制度,在遏制土地财政(尤其是地方卖地冲动)、房地产市场监管、保障房建设、信贷政策、限购政策等诸多方面进行严格考核,从源头上解决房地产过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