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轻言剥夺乞儿父母的监护权
盛大林
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日前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建议 》。她建议对流浪乞讨儿童实行强制性救助,即使是父母带自己的亲生儿女乞讨,卖艺,相关部门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剥夺其监护权,将儿童交由当地福利部门抚养。(据3月3日《信息时报》)
由于今年春节期间的“随手拍”微博打拐行动,儿童乞讨等问题受到了社会以及政府的高度关注。随着行动的深入,一些儿童被强制乞讨并受到残害的案例被披露了出来,其中还有一些乞儿竟然是有父母带着乞讨的。于是就有专家和网友建议剥夺这些父母的监护权,甚至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现在,黄细花代表把这些意见带上了全国两会。
应该承认,提出上述建议的网友都是出于善意,黄细花代表的建议也反映了部分民意,但这些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却值得商榷。首先,追究带儿乞讨父母的刑事责任无从谈起,因为带着孩子乞讨本身并不触犯刑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太大。这里,重点谈谈剥夺带儿乞讨父母的监护权问题。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可以剥夺吗?当然可以,但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父母虐待未成年的孩子,或者父母离异失去抚养权的一方,都可以被剥夺原有的监护权。但带着自己亲生的未成年儿女乞讨,却未必达到足以剥夺监护权的程度。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监护人有义务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也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流浪行为,但未成年人在父母陪伴的情况下并不是“流浪”,因为“流浪”应该是一种失去监护的状态。而落实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也是有条件的,如果确实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把乞讨当作一种谋生的手段,那么牺牲孩子的受教育权也是可以理解的,至少不应该再施以惩罚。
更重要的是,剥夺监护权对孩子一定有好处吗?黄代表及其支持者肯定是为乞儿着想的,按照他们的设计,乞儿将由政府福利部门抚养,他们不用再过乞讨的生活,还可以上学。且不说目前政府没有足够的福利机构,即使有,乞儿被强制收养也未必能得到幸福,因为设施再齐全、服务再周到的福利机构也不能提供亲情,而亲情往往是孩子最需要的。虽然乞儿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含量很可能不高,但再淡的血也浓于水!我不相信,仅仅出于职业需要的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对孩子的照顾会比他们的亲生父母还要好;我更知道,动机再好的善举一旦付诸强制就会走向反面——当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那么,应该如何对待父母带着儿女乞讨等行为呢?我认为,首先应该分清他们为何那么做。如果是把乞讨当成了发家致富的手段,那应该对带子乞讨的父母进行批评教育,若屡教不改,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果是因为家庭贫困而乞讨为生,那么政府应该对其进行救助,让他们自愿告别乞讨的生活。在未发生虐待等极端行为的情况下,切不可轻言剥夺乞儿父母的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