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王建军法官的公开信
尊敬的王建军法官:您好!
我是赣榆县海头镇龙河村村民刘顺武,亦贵院(2011)灌商初字第132号案被告的代理人,现就关于该案的庭审中出现的错误及几点看法与要求呈上,请求给予考虑。
告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王建军法官的公开信:
尊敬的王建军法官:您好!
一、 因本代理人与贵地口音差异,加之委托人因特殊原因没能到庭参与质证活动,故造成本代理人的承认与放弃表示不清,为达到公正、公平了结该案,请求您容许委托人(被告)到贵院面释相关的未清及错误。
二、 本代理人在庭审中已申明——关于相关证据后日呈递贵庭的请求,今告:相关补充证据,下次开庭呈上。请准。
三、 关于被告出具的——原告家属签收的4500.00元的收款字据,请求技术鉴定,请准。
四、 关于被告第五次付款没有原告签收字据问题,请求实施“测谎”决定其真伪虚实,请准。
(2011)灌商初字第132号案被告代理人:刘顺武
电话:15161368118
20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