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地都应出台保护舆论监督制度


文/罗竖一

    2011年4月1日中国广播网消息,记者4月1日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山西省环境保护舆论监督制度》近日出台。该《制度》要求,被批评单位和个人对舆论监督有异议时,可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新闻舆论监督工作。舆论监督所涉及的有关企业和个人有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上述行为,山西省环保厅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查处。

    上述制度的文字表述,可谓激动人心。因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终于从制度的层面上开始保护舆论监督了,而且明确要求“被批评单位和个人对舆论监督有异议时,可通过正当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因为保护舆论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按照现有权力运作规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有关规定,事实上对地方很多单位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而使得其旨在保护舆论监督的一些相关规定基本形同虚设。

    但山西省环保厅作为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其出台的有关制度,一般而言对相关单位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即真正能对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给予有力的制度保障。

    然而,在缺乏诸如《舆论监督法》等法律强力支持之前提下,在腐败土壤尚未消除的环境中,保护舆论监督制度能否一一落实到位,却是一个值得人深思的问题。

    当然,山西省环保厅作为省级行政主管单位,能出台保护舆论监督制度,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但众所周知,由于某些原因,中国各地普遍存在“干扰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等恶行。

    因此,笔者认为包括山西省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全国其它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市级地方政府,都应该向山西省环保厅学习。

    诚然,出台这样的制度牵扯面非常广,难度非常大,但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惩治腐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故此,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有远见卓识的地方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都应该早日出台保护舆论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