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即将对永中科技进行破产清算。在此,我们要问:永中软件应否承担原永中科技的债务?
4月9日,永中软件对永中科技破产清算作出官方回应,主要有以下两点:
1)永中科技已是一个空壳公司,是永中软件的一个小股东;
2)永中科技被清算后并不会对永中软件及永中Office产生任何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知,永中软件应当承担原永中科技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由于,原永中科技已经成为“空壳”公司,无力偿还外界债务,那么,很显然的结论是:永中软件,作为原永中科技的分立公司,应当承担永中科技的全部债务。
近日,外界流传着一种怪论:永中软件是永中科技的大救星,在永中科技陷入严重困难时期,永中软件“全部接收”永中科技的“永中Office”开发团队,使其继续从事永中Office的开发,才免于人才的流失。众所周知,永中Office开发团队是永中科技的宝贵财富,他们是永中Office的智力载体,是最重要、最活跃的生产力因素。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主要使用了法人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单位担责任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单位享有。由此可见,永中软件,在永中科技变为空壳公司之前,“全面接收”永中科技Office开发团队(原班人马)是一件好事情,但是,绝对不能让他们继续从事原先的开发工作(尤其是永中Office产品的开发)。如果事情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对于永中科技而言,无疑是极其重大的资产(第一生产力因素)流失,而永中软件的这种行为则无异于精心策划的“巧取豪夺”,直接侵犯(掠夺)了法人实体永中科技的合法权益。
永中科技的软件专利权与软件著作权是不可“无偿”转让使用的,因为,永中科技的全部有效资产,包含了国家的巨资投入或政策扶持,不论是品牌,还是产品。在永中科技遇到运营困难时期,在其还没有走到”资不抵债“的真正破产边缘,企图通过设立”永中软件“,进行所谓的”资产重组“,转移其全部有效资产(或资源),使得永中科技成为“空壳“,陷于最终“资不抵债”的破产的境地,此举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绝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说句实话,设立永中软件的决定,即便是永中科技董事会投票表决“通过”,由于违反了《公司法》,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以上分析,国家“核高基”项目原定给予永中科技Office研发项目的资金支持,不应“自然地”转移到永中软件的头上,因为,设立永中软件的初始动机(或目标)就是非法的,直接违反了我国的“公司法”。要想获得国家“核高基”对于品牌产品“永中Office”的继续支持,前提只有一个:撤销永中软件,恢复永中科技的“原状”,别无他途。
说明:近日,永中软件在国内媒体上大肆鼓吹什么“永中Office”多元化,并且取得了什么“巨大成就”,为自己大造声势。人们要问:永中软件从何而来?鲸吞(即“肆意吞食”之意)永中科技的全部有效资产,还到处炫耀自己,丝毫不觉害羞(国家知名人士)!
预告:下一篇短文将揭露导致永中科技濒临破产境地的真正元凶,当然,不是指软件盗版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