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一周劳动时长


    目前笔者供职的公司上班时间是按一周六天、每天六个半小时来执行的,即一周工作时间是三十九小时。行政主管在解释时,说这规定是参照长沙市有关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解读,即认为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一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的规定来执行,逻辑是这符合劳动法关于一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所以成立。

 

    那么,如果一个企业安排的一周工作时间大于四十小时小于四十四小时,是否合法呢?


    若依长沙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即“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见
http://www.csldbz.gov.cn/xxgk/bszn/gzfl/200405/t20040514_6432.html ),就将大于四十小时小于四十四小时的企业规定变成了既不合规又违法的(因为不合规所以是违法的)!其实在这句话中,就是以“结合”为名,假以“法”之名逞“规”之实,将“规”架于“法”之上了。


    应该说,国务院的规是合法的,但因为长沙市有关部门的错误解读,致使出现合法却违规的尴尬。政府部门解读尚且错误,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在选择制定企业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时自然难以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