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14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召开债权人会议,开始着手永中科技破产清算工作。结果将会怎样?
4月9日,永中软件对此事件作出正式回应(简称《回应》):中科技破产:股东变化而已。在该《回应》中,有一段文字:“永中软件于2009年11月27日设立,注册资金2501万元,由永中科技出资1万元,占股0.04%,华软投资出资2500万元,占股99.96%。同年12月22日,永中科技的50项专利39项著作权被无偿授权给永中软件使用。2010年1月7日,华软投资赠送50.96%的股份给永中科技使后者股份占比达51%。”
这段文字,说明3件事实(要点):
第一点,2009年11月27日,设立永中软件公司;
第二点,2009年12月22日,签订永中科技专利及著作权“共享使用”协议;
第三点,2010年1月7日,永中软件变动股本结构,使永中科技占股达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上3点事实的含义是:
第一点,永中软件与永中科技都是独立法人;
第二点,在永中科技与永中软件之间发生了“利益转移”,使两者产生更进一步的“关联关系”;
第三点,永中科技对永中软件实行“控股”,是永中软件的“控股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永中科技应将其财产变动(发生利益转移及所占股份之变更)情况及时作出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告知各债权人(在10日之内),并在30日之内登报公告。
根据《回应》第三点,永中软件已经构成永中科技“分立”的前提“要件”,不仅是因为两个公司“同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文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今天即将进行的永中科技破产清算一事,永中软件必然牵扯其中,不能“置身事外”。
永中软件《回应》的主要意思是:“永中科技破产:股东变化而已”。我们把这句话的意思说明白了就是:永中科技债权人顶多把永中科技在永中软件所占的那部分股权要走就是了(根据第三点)。但是,永中科技债权人却极有可能要求立即废除(或变更)上述第二点,因为,正是这一点使债权人手中所拥有的原永中科技的专利权与著作权证书“形同废纸”(利益已经发生转移或流失),使其“变现”的价值大打折扣。如此以来,将使永中软件陷入严重危机(风险)之中。
纵观以上分析,设立永中软件,规避永中科技债务,这种想法过于天真。在该《回应》中,永中软件宣称:“最受关注的永中Office软件,目前则由永中软件(继续)开发、运营”,实际上,这句话是说给“核高基”官员们听的。“核高基”官员们都有两只耳朵,一只听永中科技的,一只听永中软件的。一个要破产,一个有风险,那就算“了”(“不给了”的意思)吧!俗话说得好,偷鸡不成,反倒舍把米。
事到如今,观望者,想观看永中软件如何表演下去;而好事者,则怒指永中软件的肇事者,要他们把话向社会公众说明白:你们到底想干什么?
说明1:至于永中软件成立是否合法,是否经董事会批准,等等,现在已经不再重要。留住永中的创始人(挑战微软的灵魂人物),保住永中Office,这才是当前的第一要务。因为,后者离不开前者,即便前者是一个“大书呆子”。我敢说,此人不会玩“心计”,......一切就算了吧。双方再继续斗下去,难免话就不好听了。比如,我说话就很难听。
说明2:我本想今日赶往无锡凑个热闹,但是,我被家人骂了一通,去不成了(因为,她不了解事情的真相),我就把话放在这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