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护区内,公益性公墓变成了经营性……


 
长寿公墓乱象调查二
天然林保护区内,
公益性公墓变成了经营性……
           最近记者在调查风声紧,
            隔几天再来买大墓
李才华(化名)是长寿区凤城镇关口梅村民,听说长寿区渡舟镇立果园村小山公墓便宜,413,他和朋友一行,到长寿区渡舟镇立果园村小山公墓买墓位。
    修墓工人听说是买墓的,非常热情。工人说,小山的坟墓地有两种,一种是民政部门规定的大小(1个多平方),一次性收取价格9000多元,下葬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另一种是长和宽2.5m1.76m,再加坟墓两边空地各50公分,大概6.9个平米米,价格在23800元,建有专门的平台和护栏,材质全是青石并有各样的雕刻装扮,很气派。
工人说,小山墓区共有300多亩,埋得很多了,一般定了后两天就能装好坟墓。以前可以随时预定,预定可以不交定金,交一两百元现金就可以。    
我们告诉小山墓地负责人刘平说,我们是附近城镇居民,要给老人选择气派些的墓,但城头的坟墓太贵了。
刘平回答,随便哪个都可以买,给钱就行。他给李才华推荐了大一点的2.5×1.76墓。
看了一阵墓园后,李才华选好墓位定下来。刘平却说,近段时间不能预定大墓,上面已经打了招呼,最近听说有很多报道,还有记者在悄悄调查,因此现在暂时不卖大墓了。要定就定小墓,当官的胆小。如果你们要定大墓,选的位子我可以给你们留着,等几天风声过了再来。
            小山公墓建在天然林保护区内
              公益性公墓变成经营性
 13日下午,记者一行来到小山公墓。
   临近小山公墓,一块石碑立在路边草丛里,石碑上方写着,渡舟镇果园村,中间是;天然林保护区,下面是渡舟镇人民政府。立碑时间是20038月。 
在天然林保护区石碑不远,便是渡舟镇果园村小山公墓。山下和山腰,是茂密的树林,而山顶上,则是花花绿绿的墓地,树林不见了。
小山公墓直接建在公路边上,上上下下的公墓群,把盘山公路包围起来,坟墓东一个,西一座,乱糟糟的,没有整体规划,随意性很强。大小不一,最大的有近10平方米,四周青石围绕,碑顶飞龙雕花,气势豪华。最小的不足一平方米。
山下还有几个工人正在做墓,条石乱七八糟放在墓地附近。
“小山公墓好多钱一个,我们想买墓,城里太贵了。”记者告诉一40多岁中年男子。
“刘平,快出来,有人买墓。”中年男子对一个小房子么喝。小屋墙上写着,公墓联系处;“刘平,手机159……。”
刘平来了,满脸苍桑。他一手拿铲子,一边上下打量着记者,显出警惕与不安。
犹豫一会儿后,刘平小声介绍说,“我们这里的按不同规格,分成11个等级,最便宜的几百元,最贵的要1.28万。小山公墓是公益性的,价格要比一般的经营性公墓便宜些。因此来买的人很多。除了大部分本地居民外,还有不少外地居民前来购买,现在安葬人数已经接近1万人。2009年又新征地20亩,墓地肯定充足。
     刘平说:“以前做过最大的墓卖了2万多,宽17,但是只做了6个。现在上面说不做了,你们要买的话最大也只能做到宽13左右,1.28万那种。”
   公益性的公墓还卖这么贵呀?
刘平回答,这算啥子,城里的墓才叫贵呢。每个墓位卖出后,根据不同的卖价,公墓向村里提交不同的管理费,现管理费有三个价位;400700980元。剩下的就是公墓自己得了。一年下来,可进账几十万元。
有合法手续没?
刘平从摩托车的储物箱里面拿出了一份复印文件,这是我们的手续。手续是长寿区民政局2006529日发的文件,批准同意渡舟镇政府建立果园村小山公益性公墓。
文件上明确写着,“该公墓的性质是公益性,接埋骨灰范围是;桃花新城建设开发区占地迁建的和本村死亡人口骨灰。不能接埋超范围骨灰和开展其它经营性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只能收取劳务费。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个平方米,严禁建超面积的大墓和豪华墓”。
    文件上写着不许建豪华墓,不能超面积,小山公墓里,面积56个平方的墓到处都是,可是违规了哟。
这个没得啥子,刘平回答,别个客户要求做大墓,我们肯定要做噻。
这里是天然林保护区,在保护区里建公墓可能不好吧。
区民政局都同意我们建公墓,未必我们不建呀。刘平回答。
13日晚10点过,记者把小山公益性公墓的违规之处向长寿区民政局副局长叶静反映,叶静坦承,我们的管理可能确实有些不足,我们会立即整治落实好国家的相关政策,将在最短时间内,改正不足。
图为乱七八糟、有大有小的小山公墓和公墓旁天然林保护牌子。
                      / 重庆晨报记者罗小光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新闻背景;
国家法律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执行
第九条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8年4月29日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以乡、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只准埋葬本乡、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
第三条;公墓建设应作好规划。墓穴用地要节约,埋葬的骨灰盒,一具占地以五十至七十公分为宜,最多不得超过一平方米;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 耕地、林地;
(二) 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 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
(四) 铁路、公路主干线两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