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地矿股工作人员周文彬“一举惊天下”,因为此前他完成了一个“创举”:通过微薄向社会全程直播自己向利辛县的上级亳州市纪委反映自己曾经行贿并举报受贿人。(2011年04月14日04:46新京报)昨日山东商报又披露了采访亳州市纪委领导的情况,据称亳州纪委副书记程效光认为,周文彬的举报,“有作秀的成分在里面”。其理由是周文彬作为国土局一般干部找县里的纪委反映就行了,(没有必要越级到亳州市纪委反映)还在网上发这个,有作秀的成分。”(2011年04月15日02:01山东商报)
作为一名法律人士,笔者认为亳州市纪委领导对于周文彬“微博自首”先入为主的定性,是错误的,也恰恰向社会表明了周文彬在向亳州市自首并举报受贿人的同时选择通过微博社会寻求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基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在查处党内人员违反犯罪行为案件时,各级纪委机关实际上具有准司法机关的性质。作为带有司法性质的党内机关,就必须遵循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查清事实,方能分清是非。因此,作为纪委的领导,针对自首者兼举报人周文彬反映的情况,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清事实,然后在此基础上得出客观可信的结论。而非在事实上未查清之前,先给举报人口上作秀的帽子。至于周文彬是否应该向当地(利辛县)纪委举报,而不是选择向亳州市纪委举报,笔者认为,这取决于周文彬对于当地纪委的认可程度。根据媒体透露的信息,周文彬共举报了10名领导,其中8位在亳州市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任职,另有于亳州市纪委驻利辛县任职的XXX及于利辛县委任职的XX在名单之列。既然主要的被举报人均在利辛县当地任职,周文彬有理由对于当地纪委的处置能力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因此,选择向上一级纪委反映问题,于情于理均无不妥。而从上述亳州市领导的“未审先定”的态度来看,笔者有理由认为,周文彬甚至怀疑亳州市纪委的公正性,也是完全符合逻辑的。
“作秀”这个词本属于社会评价的范畴,属于道德性质的概念。对于周文彬的行为作何评论,这是社会舆论要完成的东西。作为履行部分调查违法违纪行为职能,带有准司法性质的纪委机关、纪委领导,其于事前事后,均只能就案件的程序、事实发表意见、作出结论。而其结论也只能限于否构成违法违纪的范畴。因此,即便将来调查结果表明周文彬举报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由纪委机关给与属于道德范畴的评价性意见。
俗语云,人在做,天看着。如今亳州微博自首事件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公共事件。笔者善意的希望当地纪委机关乃至司法机关,应该本着对真相负责、对党纪国法负责的态度,遵循相关程序,给社会公众一个客观可信、可接受的结果。而不要迷信所谓的危机公关、忙于灭火。唯有如此才能树立当地纪委机关、当地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舆论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