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应对数据泄露负责


    4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今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数据。结果显示,一季度GDP增9.7% 3月CPI涨5.4%。其中3月CPI数据创下2008年7月以来的新高。

    不过,这一数据似乎并不出人意外。早在一天前,有关媒体就已提前报道了这一经济运行数据。也就是说,我国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数据提前泄露了。为此,在4月15日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对提前泄露经济数据的行为表示严厉谴责。

    对经济数据泄露行为予以严厉谴责是必要的。从大的方面而言,经济数据属于国家机密,这种国家机密的泄露,事关国家安全。而就小的方面而言,经济数据等国家机密的泄露,也涉及到信息披露的不对称问题,违背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让提前获得消息的人从中获利。最明显的是2008年8月底,我国政府拯救经济的措施被外资机构提前获得,从而让外资机构从容地抄了中国股市的大底。而蒙在鼓里的投资者不明就里地把肉割在了地板上。

    但对经济数据等国家机密的泄露行为仅仅只是给予谴责显然不够,更应该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严厉谴责”其实很难起到积极作用。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此次经济运行数据的泄露早已不是第一次泄露了,而是第N次外泄。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也已是N次发出这种“严厉谴责”了。数据泄露——严厉谴责——再次数据泄露——再次严厉谴责,这似乎已经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因此,对于经济数据等国家机密的泄露行为,不应该只是停留在“严厉谴责”这样一个口头层面,而应该要依法追究泄露者的责任。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数据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保密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为国家秘密;一切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此外,《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经济数据等国家机密的泄露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泄露一次查处一次,从而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而作为国家统计局来说,更应该是国家经济运行数据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面对经济运行数据的一次次泄露,国家统计局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论是数据的管理还是数据的泄露,统计部门都是最直接的责任人。因此,在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对提前泄露经济数据的行为表示严厉谴责的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国家统计局更应该要主动地为经济数据的提前泄露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