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中科技是如何被掏空的?


      近日,永中软件公然声称:永中科技是一个“空壳”公司,何故也?

           为什么永中软件敢于这么胡说?当然有其一定的道理。因为,前者虽然是后者的子公司,但是,通过两者之间的“对价”(发生在20091222日),已经将后者的所有正在使用中以及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程序源代码的修改、署名权等)完整、无条件地转让给前者全权使用,即便后者向第三方转让这种权利之后,后者(永中科技)还要保证前者(永中软件)“不受任何影响”(请注意这一实质性要点)。

          这种“母子”契约(实质上是技术绝对转让合同),极为少见。把话说白了,就是:方存好与唐敏两人把永中科技的所有知识产权(即全部知识财富),完整地、永久地转移至永中软件的怀抱之中,而且,还要保证完整无损,永远不受任何“变故”的影响,由于这份契约的存在,即便永中科技将来破产、倒闭,甚至公开拍卖这些被掏空的”知识财富“的那个时刻,永中软件也能安然无恙,悠然自得。这一知识产权转让的“卖家契约”,充分证明了一个事实:方存好与唐敏两人早就对永中科技破产做了极佳的前期铺垫。

          这一实质性的转让合同(卖家契约),给永中科技以致命的打击,使其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大大地”缩水“,降至1500万人民币,最终导致永中科技”资不抵债“,被逼入”破产清算“的悲惨境地。

          由于这份”卖家契约“的事实存在,永中科技的所谓”无形资产“从根本上就不能被拍卖”变现“,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取消这份”不公平“的合同,解除合同的保密条款,将其公布于众,以供批判,消除影响,对永中科技的无形资产重新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已经证明,方存好就是永中科技的“败家子”,与唐敏相互勾结,有预谋地非法成立永中软件,签订了这份“卖家”契约,极低价出让永中科技的全部“无形资产”,让国家多年来对永中科技的巨额资助的技术成果彻底打了“水飘儿”。这种”掏空“永中科技的违法行为(背着永中科技董事会),是绝对不能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