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民事纠纷的类型与处理规则分析


 中国保监会于2011415发布了《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本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说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已经开始进行此方面的业务探索,其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监管规范,本文比对此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探讨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民事纠纷的类型与处置原则。

《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这说明其立法目的是保证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这说明在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保险欺诈与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现这些违法行为可能使违法行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就会产生民事纠纷,也就需要梳理处理的规定: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保险销售行为其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其产生的民事纠纷按照民事纠纷的类型划分主要是合同纠纷与民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主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处置,民事侵权纠纷主要依据《侵权法》进行处置,依据以上原则,针对其出现纠纷实际可以细分为以下类型:

一、民事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主要是针对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合同合同纠纷。其主要类型为:

(一)、保险合同效力纠纷,其中主要是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据《征求意见稿》的第56781011条规定,未履行备案和总公司授权的公司、个人擅自开设网站并销售保险产品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保险合同无效。对于此无效合同,其处置规则,应该按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应该返回投保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例如:赔偿银行利息;

(二)、签订合同前应该提示风险的义务,如为提示风险,应该依据格式条款的理解来处理双方的民事纠纷;

(三)、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二、违反相关规定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依据《侵权法》进行处置,其主要类型为:

(一)、保险人编制虚假文件而欺诈投保人、使得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依据《保险法》第177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利用互联网造假销售假保单等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依据相关规定,不依法准时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虚假,给相对人造成损失,依法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四)、投保人编造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侵权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以上仅为简要分类,在互联网上销售保险产品,对于民事侵权与合同纠纷,主要难点是证据的取得与保全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其充分注意到互联网上出现的特殊情况,对于销售记录与材料的保存提出了要求,但是应该增加电子公正环节,为双方产生纠纷提供第三方保存的证据,同时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保险产品的,应该销售、资金托管、资金交易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出现民事纠纷产生后的举证困难。互联网保险对于中国保险业发展是新生事物,必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修正监管措施与民事审判方式,以适应新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