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监管者责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


落实监管者责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

杨于泽

 

       国务院办公厅2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并要求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通过问责落实监管责任,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短板,构成食品安全的真正隐患,现在是实现突破的时候了。

       市场监管的首要问题是获取信息,这一靠现场调查测量,二靠基于抽样的安全风险评估。但近几年来,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几乎都出自媒体曝光,或者出自境外监管机构的公开通报,国内监管机构独立发现、主动发现的很少。监管机构的这种表现,与监管者的职责是极不相称的。

       监管机构为什么始终发现不了问题?问题遍地开花,监管者管不过来,如果管将疲于奔命,于是干脆放弃。之所以干脆放弃,是因为可以放弃,不管官照当、工资福利一样不缺。不管,问题食品也不是立马致死人命,在短期内,不安全的食品只是败人胃口,监察部门不会因为居民胃口不好而怪罪食品安全监管者。因为可以不负责,结果就是没人负责。

       既然可以不负责,而人天生好逸恶劳,于是监管者拒绝履行其监管职责,并发展出一套怪异的逻辑体系和话语体系。监管机构经常说的一句话是,食品98%以上都是合格的,问题只是个别的、偶然的,不影响“整体安全”。换句话说,他们不承认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经常听他们说:“少量食用对人体无害”,“不致癌”,“按标准添加可以放心食用”,等等,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

       食品安全责任虚置,其事由来已久,监管者已经习以为常。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再到最近的瘦肉精事件,失职渎职者很少真正被问责。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免职的先带薪休假,接着换个地方继续当官。在瘦肉精事件中,有若干小吏被抓了,但那是因为他们倒卖空白检疫凭证,与监管失职本身无关。

       现在要想管好食品安全,落实监管责任是根本前提。制定再严密的食品安全标准,都必须落实到生产、经营、销售各环节中,而只要监管者可以不管,落实安全标准就是一句空话。我国已建立食品安全质量回溯制度,只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就可以找到生产者,进行责任追究,但其中监管者的责任却不明确。既然不安全食品进入市场,难道监管者就没有责任吗?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也需要回溯制度,并被问责。

       首先,应当实行生产者与相关监管者责任“连坐”。目前在食品生产销售各环节都设置了监管责任,如果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既然要问责生产者,而监管者也存在失察失职,就有必要负起相关责任。

       监管者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必须以食品安全标准落实与否为考量,而不能以食用后果为转移。现在只要不致死人命,监管部门就懒得去管,上级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食品添加剂泛滥对人体的危害是一个累加累积的过程,没致死人命,并不意味监管者没有失职。食品致人送医或死亡毕竟是极端情形,安全标准不落实,本身也是市场乱相,监管者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当然,添加剂滥用毕竟有一个危害后果的问题,比如超标多少、滥用范围多大、持续时间多长,这也是衡量监管者责任大小的指标。如果一种乱相在一个地方长期大范围存在,成了所谓业界“潜规则”,则足证监管者失职渎职,对此必须从严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