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43)之五


 

解析物权法(243)之五

 

 

陈绪国

 

 

【原文】〖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款,是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法律适用规则与方法的重要规定。由此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致其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的占有

(二)善意的占有

1.善意的占有

善意的占有,全称善意的无权占有,简称善意占有,这里未包括制度物权法之特定的“善意的占有”,一般指民法意义上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此处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也包括本义的和引申义的善意的占有在内。

广义的善意占有,应当包括善意的管领有、支配有、拥持有、保管有、托管有、控制有等各种善意占有与准善意占有的类型,并不局限于自物权善意占有这一种类型,大量他物权善意占有应当纳入总体规划范围,一并考量与处理。

本义的善意的无权占有,指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要件符合善意的无权占有的要求。日常所言善意占有,就是指这种常规的无权占有类型。没有特殊的或者意外的事由发生,善意占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申义的善意的无权占有,指事物发展过程中颠覆了恶意的无权占有,从而转化为善意的无权占有。这是一种非常规的无权占有类型。有些占有的事物是运动的、发展的,事物由坏的面貌向好的面貌改进,从而改变了恶意占有的性质,其结果是属于善意占有的性质,最后以善意占有论处。

占有人不知道,指现在的占有人对于该物自物权或他物权原有的占有关系不知晓,从而盲目地占有该物,影响了他人行使相应的物权,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可以据实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占有人不应当知道,指现在的占有人对于该物自物权或他物权原有的占有关系不需要、不应当知晓,法律允许占有人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查阅国外立法例,有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担责任的为瑞士,其民法典第938条规定:(1)物的善意占有人,依其被推定的的权利得使用并收益该物的,对权利人无损害赔偿的责任。(2)前款情形物消灭或受损害的,占有人无须赔偿。”;“其他国家立法例虽然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关于物因善意占有人使用而受损害的问题,大多由善意占有人权利的推定去解决。” (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14页)

善意占有,不是一个俗不可耐的简单概念,实质上,她是基于物权法、债权法以及各种专门法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制度。各种法系的管制程度不同,善意占有人的权责范围也会有一定的差别。

本条款中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指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的程度。对应于此项内容,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负责此种损害赔偿义务。

 

2.善意占有制度

善意占有制度,亦称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通常指民法意义上的规范而又可免责的财产占领制度,主要由成文法加以规范,无成文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可依民间的公序良俗等习惯法来规范。他物权占有与自物权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均需统一于这项占领制度,统一作为系统化的物权化规范。所涉占有的财产与制度物权法有关联的,需依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来执行。

善意占有制度的主要考量对象,是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法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使原所有权人失去了所有权,可见该制度是对所有权的一种严重的限制与剥夺。其中,不动产和个别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对于善意占有制度有一定的约束力。

善意占有制度,除了日常的普通的厘清以外,在一定的情势下需作扩展的特定的厘清。

第一,认真厘清不动产与动产的善意占有。

确切地说,善意占有制度基本上适用于动产,不动产的适用范围相对小一些。故有的法学家将善意占有的条件仅限于动产,将不动产剔除在此范围之外。但是,不是所有的不动产不适用于善意占有,不能完全将不动产剔除在此范围之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物权法第106条作出的特别规定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明确规定了善意占有是包括不动产与动产两个部分,其他两个要件是“合理价格转让”和是否依登记或者依交付公示,以及涉及到是否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问题。并且,他物权的善意占有也可以参照实行。

厘清不动产与动产的善意占有,可以分作以下办法实行:

其一,动产的善意占有

动产的善意买受人的“善意”表现,以买受人信赖动产占有并且没有过失为构成要件。

因为一般动产的公示方法是以交付生效为要件,无处分权人处分所有权人的动产,给予所有权造成损失的,不能向受让人即善意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只能向无处分权人即出让人——恶意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出让人返还财产。

其二,不动产的善意占有

不动产的善意买受人的“善意”表现,以买受人信赖不动产登记占有并且没有过失为构成要件。但是,属于登记对抗主义与属于登记生效主义的,应当有所区别。

因为有的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以登记对抗为要件,属于自愿登记类型的,无处分权人处分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的不动产,给予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造成损失的,不能向受让人即善意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只能向无处分权人即出让人——恶意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出让人返还不动产。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返还不动产,无需赔偿损失。这是指应当自愿登记的而没有登记的情形,不动产因为没有登记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受让与占有。

因为有的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以登记生效为要件,属于强制登记类型的,无处分权人处分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的不动产,给予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造成损失的,无处分权人即出让人——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且出让人应当返还不动产。善意占有人需向有处分权人处分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返还占有的不动产,无需赔偿损失。

第二,认真厘清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都是善意占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只不过是动产与不动产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动产之善意占有,较少存在制度物权法的制约,并且交付生效相对简单,他物权长期占有的情形较少,通常是以自物权的善意占有为代表。不动产之善意占有,较多存在制度物权法的制约,土地所有制已经基本定型,并且不依交付生效为要件,不动产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的效力也不相同,他物权长期占有的情形较多,通常是以他物权的善意占有为代表。

物权法第106条作出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实行。这是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将善意占有制度统一起来,以期取得比较圆满的效果。

认真厘清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与认真厘清不动产与动产的善意占有是相辅相成的。不动产与动产自物权的善意占有,基本上适用于不动产与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所适用的法律,既考量本义的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又考量制度物权法。

在制度物权法里面,或曰在不动产方面,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地产权、地役权、相邻权和业主权、租赁权、使用权和共有权不胜枚举。其中,不动产他物权种类远远胜于自物权种类。并且,在不动产占有期间与时间方面,往往是他物权人占有的期间与时间是很长、很固定的,譬如农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等,这些他物权的善意善意占有是非常突出的,甚至于可以说是不动产善意占有的重点对象。

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赔偿责任与免除责任等问题,自从物权法初稿到物权法出台以后,法学界一直争议不断。某些法理学家可能是受制度物权法的影响太深,一时也转不过弯来。按照一般民众一般的认知办法,所有的无权占有——无论是善意占有或者是恶意占有,赔偿责任不能免除责任。冷静思考一下,以上认知办法不无道理,但那是针对一类样本而得出的感性认识。要将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必须有辩证的、系统的眼光,要将整个的样本拿出来反复对照与考量,实现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理性飞跃。

 

(三)自物权与他物权善意的占有

关于善意占有的推定,我们应当运用系统论的思维方法进行辩证的深入浅出的推定,打破仅推定所有权占有性质的形而上学办法,对于应当推定而未推定的物权对象一一加以平等对待。因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派生性他物权等他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同样地需要得到甄别与保护。

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这种他物权,在人们生产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特殊效用,其交易活跃程度和物权层次复杂程度丝毫也不比土地所有权差,并且,民间土地产权交易往往不是交易土地所有权,而往往是交易土地使用权。在“房地合一”大原则背景之下,土地使用权又与房屋所有权、地役权、相邻关系民事权等一系列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关联,牵一发而动全钧。可以说,土地使用权的效用并不亚于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往往是孤立性的物权,土地使用权是连串性的物权,仅此一处就足以证明土地使用权的物权价值不菲,证明将他物权也纳入善意占有的推定范围是正确的主张。

关于善意占有的行为导致被占有物而遭受物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是本条款的一个核心问题。本条款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则未作具体规定。这种规定,是参照传统的普通物权法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可能需要按照具体事由具体对待。本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存在一些技术瓶颈问题,也不好搞一刀切式的规定。

1.自物权善意的占有

自物权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害,本义上是无权占有该物的,但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在某些场合下可能有些许的差异,需要对于自物权善意的占有适当地作出一些物权化调整。

自物权,一般指不动产或动产之所有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自物权也可比照所有权的办法认定。

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所占有的标的物或者某些特定的权利,本意上是无瘕疵和向善的,行为上并无可苛责之处,基本上符合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客观要求。自物权善意的占有,限于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当事人不得任意扩大侵害与损害范围,否则,蜕变为恶意占有时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占有,指当事人对于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取代性支配、管领、控制和持有、管有,事实上有取代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之迹象,构成了对于他人行使所有权一定程度上的妨碍或者妨害。广义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条龙连锁行为,占有人行使的权能项目越多,自己得益越全,对于他人行使所有权的妨碍或者妨害程度越深。

中国物权法权威文本介绍,外国立法例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担赔偿责任的逻辑是,法律对于占有赋予了几种民事法律效力,其一就是权利的推定效力,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同时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时被法律推定为物的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对于使用被占有的物而导致物的损害,不应负赔偿责任。(王胜明主编,姚红、杨明仑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514页)

深入理解本条款,应当加以说明的是有四个问题:

其一,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主要是所有权物上权。外国立法例以及中国立法传统,一般采所有权限制论来解释善意占有人的权利。实际上,我们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发挥,推广到他物权限制论上来解释,从而更加圆满一些。

其二,所谓善意的占有,按照本条款内容的判断,实指善意占有人限于占有、使用两个权能的法律认可,并未认可收益、处分两个权能的善意占有。通常,我们会认为法律会认可收益、处分两个权能的善意占有。这么说来,法律对于善意的无权占有、使用可以网开一面,对于无权收益、处分则不能肯定。

其三,对于善意占有人损害赔偿的免责是有限度的。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所谓“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指的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的程度。对应于此项内容,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负责此种损害赔偿义务。如果物的损耗不正常,或者超过折旧所能够承受的范围,善意占有人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四,善意的占有可以是双方的权利。它可以上单向调节的,也可以是双向调节的。就是说,一般情势下,善意占有的主体与客体只有一对一单向组合,有的时候就不是这样的。如二对二组合、多对多组合,双方或者多方互为善意占有人,同时相互交换被占有物。

【例一】单向组合的善意占有。甲将自行车租给乙使用,每月乙支付给甲30元使用费。一年后自行车自行车因使用而发生磨损消耗,但仍然可以骑行。此时,一般情况下,甲不能向乙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实行。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自行车报废了,内外胎报废了,或者链条损毁了、轴承与钢珠不能使用了这些由租赁人负责修理,那么,善意占有人不能免除损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例二】双向组合的善意占有。甲将小汽车租给乙使用1年,每月乙支付给甲3300元使用费。本来乙要按照该公司规定缴纳保证金20万元,后经过双方约定,乙以自己价值30万元的一套房屋和房产证质押给甲,以充抵保证金和抵偿部分的租赁使用费。双方还约定,在小汽车、房屋合理损耗与折旧范围内的损害,各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一下。以上两个例子,表面上看起来是“有权占有之善意占有”,实则不然。所谓“有权占有…”,是针对占有使用权而言的,对于所有权即是“无权占有…”。因为“无权占有…”的重要性大于“有权占有…”,故总体上可称之为“无权占有之善意占有”。纯粹的“无权占有之善意占有”的例子是很难找到的。笔者查阅过许多教科书和权威解读文本,还真的难以找到一个纯粹的“无权占有之善意占有”的例子。从此可见一斑,“无权占有之善意占有”到底是什么样子,给予我们以什么启示。

自物权善意的占有,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占有、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占有、担保物权善意的占有三条思路来推定。其中,不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占有,要注意是否与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有牵连,如果有牵连,需要进一步依特别法或者专门法来推定。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完全固化的自物权,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基本固化的自物权,凡是损害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很多时候,制度物权法是将此类的善意占有升格为恶意占有的,关于占有性质的推定是最为严格的。

 

2.他物权善意的占有

他物权善意的占有,指当事人的行为他物权人的物权构成侵害,本义上是无权占有该物的,但限于善意的合理侵害、合理损耗的方式与范围之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在某些场合下可能有些许的差异,需要对于他物权善意的占有适当地作出一些物权化调整。

关于物权的等级,各国物权法没有完整的规定,一般仅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两个等级。其中,在第二个等级中,中国物权法称之为“用益物权”,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称之为“用益权”。换言之,所谓自物权就是所有权一个等级,所谓他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一个等级。

笔者认为,从普通物权法来说,物权的等级肯定不止两个等级。总体布局上,至少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基本等级:

第一等级:所有权(自物权)。

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个全能的高级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主导物权。其中,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专属的、专有的、专控的和一般的四种所有权。主要共有(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专有的、专控的和一般的三种所有权。一般共有(物业小区)所有制的所有权,包括有共有、专有(小区、个人)、和私有的三种所有权。合有制的所有权比较复杂,在这里暂时不作结论。

通常,民法上所指“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主要是以所有权为蓝本进行对照的。无权占有人特别是恶意占有人对于他人的损害,以损害所有权的程度最重,其他他物权逐次次之。

第二等级:用益物权(他物权)。

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个较高级的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类他物权。用益物权也是一类很重要的物权,特别是在土地、房屋等重要不动产领域,其长期占有程度也很高,其产权交易的活跃程度比土地类不动产所有权更加活跃,其占有关系的复杂性是比任何一种物权要复杂得多。

基于土地类不动产所有权相当突出的原因,很多类型的土地用途与放权让利程度不同,土地用益物权的受惠程度也不同。故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不动产物权价值有一定的关联,其背后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来加以推定,推定方法与动产的用益物权有所区别,一般需要对于不动产善意占有的性质相对地从严推定。

第三等级:占益权(他物权)。

占益权,亦称占用权,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收益权两个中级的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类他物权。运输、仓储、信托购销、中介服务等经济领域,以及质权、留置权等物权领域,大量存在这种他物权。权利人可以依合同之一定的方式、时间、地点占有委托人或者担保债务人的财产,并从中受益。

注意:运输、仓储、信托购销、中介服务等经济领域的占有权,是中介的他物权人非主控类管有权或持有权,属于准占有权或者临时占有权,是比较弱势的占有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领域的占有权,是特定的他物权人主控类管有权或持有权,属于准占有权或者临时占有权,是比较强势的占有权。

占益权也有一定的物权价值,无处分权人处分占益权人的财产,也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纳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考量范围内一并推定。故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不动产物权价值有一定的关联,其背后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来加以推定,一般需要对于不动产或者特定的动产之善意占有的性质相对地从严推定。担保物权的占有关系或准占有关系(抵押权后期占有关系),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采适中性推定。

第四等级:占用权(他物权)。

占用权,所对应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两个中级的权限。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中均存在这一类他物权。其中,以公有制中出现占用权的情形为最多,因为大量的机关事业团体的财产是国家即全民所有的,这些财产的信托所有权属于各级政府的,占用权是属于单位的。

用益权也有一定的物权价值,无处分权人处分用益权人的财产,也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纳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考量范围内一并推定。。城乡建设用地地役权中,也大量存在用益权,是不能忽视的物权之一。涉及到国家所有的财产,用益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有可能会受到制度物权法制约,一般需要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之善意占有的性质相对地从严推定。

第五等级:单一他物权。

单一他物权,按理说,不动产或动产中均存在单一占有权、单一使用权、单一收益权和单一处分权四种类型。其中,单一占有权、单一使用权是其主要的或代表的形式。各种物权所有制中,单一他物权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其中以机关事业单位更加突出。因为大量的机关事业团体的财产是国家即全民所有的,这些财产的信托所有权属于各级政府的,单一他物权是属于单位的。

关于单一他物权,外国物权法或者财产法的立法例多于中国的立法例。譬如,德国民法典中除了规定大量的复合式物权以外,还专门规定了使用租赁权、收益租赁权、农地收益租赁权、借用权、借贷权等单一或者相对单一的他物权。法国民法典中还专门规定了使用权、居住权、通行权等单一性的权利。日本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占有权、准占有、使用租赁等单一性的权利。

本条款善意占有的模式,仅限于占用权式简单的。其他模式,目前还没有列入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本文其他范围的善意占有的叙述,纯属理论探讨问题。为的是抛砖引玉,扩展我们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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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6·物业信托管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7·业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8·业主的生活物权请求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9·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0·相邻关系的权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1·处理相邻关系的指导性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2·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3·用水排水的处理措施》;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4·相邻关系的通行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5·相邻关系通行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6·相邻关系管线安设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7·相邻关系间隔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8·相邻关系通风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9·相邻关系采光日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0·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1·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2·相邻关系不动产作业安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3·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4·物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5·物权共有制的性质(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6·所有权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7·使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8·作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9·利用权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0·所有权按份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1·使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2·作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3·利用权按份共有制(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4·共同共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5·夫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6·家庭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7·相邻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8·合伙共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9·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0·共有物管理的初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1·共有物管理的中级形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2·共有物高级管理之派生性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3·共有物高级管理之金融产品投资》;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4·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共有物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6·共有物重大修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7·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8·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9·夫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0·家庭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1·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2·合伙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3·共有物分割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4·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5·共有物分割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6·共有物分割瘕疵的担保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7·共有物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8·相邻业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69·合伙关系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0·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1·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2·共有物债权法锁的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3·共有关系物债权的追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4·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一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5·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二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6·共有关系性质的等额享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7·共有关系性质的第三层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8·担保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79·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特征的推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0·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1·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2·无处分权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3·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遗失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4·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之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5·善意取得之动产原有权利消灭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6·拾得人通知及返还遗失物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7·公安部门全权代理与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8·遗失物保管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9·遗失物保管义务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0·遗失物领赏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1·失主遗失物认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2·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不同的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5·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6·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7·天然孽息与法定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8·孽息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99·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0·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1·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2·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三大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3·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4·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两种类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5·用益物权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6·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7·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8·用益物权人补偿权法定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9·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等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0·常规海域使用权的四大等级区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1·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2·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执法要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3·统分结合的自负盈亏经营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4·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5·土地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6·耕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7·草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8·林地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9·兼业承包期》;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1·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生效》;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2·土地流转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3·土地流转之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4·土地流转之专地专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5·土地流转之流转期定限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6·土地流转之择优录取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7·土地流转之集体优先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8·土地流转的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9·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的约束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0·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1·承包地调整政策宽严相济的论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3·承包地收回的特殊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4·宪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5·普通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6·部门法规定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7·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土地流转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8·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与其他方式的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9·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0·国有农用地承包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1·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2·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3·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4·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5·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6·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上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7·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地下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8·已设立的建设用地用益物权及其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制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0·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三角债定限担保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5·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6·物保与人保的担保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7·物保与人保的要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8·物保与人保的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9·担保物权消灭情形与性质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0·担保物权消灭情形简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1·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定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2·物权法之优先效力对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3·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4·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5·抵押权性质之物债权(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6·抵押权性质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7·抵押权性质之信托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8·抵押权性质之反定限物权(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89·抵押权性质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0·抵押权之根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1·抵押权之一般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2·抵押权之特殊的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3·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4·抵押财产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5·不动产抵押范围之主从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6·不动产抵押范围之房地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7·不动产抵押范围之财产与财产权合一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8·不动产抵押范围之土地财产权优于土地财产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99·动产抵押范围之所有权型抵押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0·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概念创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3·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4·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5·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双母子体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6·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之隐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7·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8·不得抵押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09·抵押土地所有权属于最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0·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1·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2·抵押自留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3·抵押自留山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4·抵押宅基地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5·抵押执法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6·抵押权属不明的财产属于一般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7·抵押合同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8·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与数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19·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0·抵押财产的综合指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1·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2·禁止流押》;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3·禁止流押的特殊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4·禁止流押的均衡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5·禁止流押的特别定限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6·禁止流押的连贯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7·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8·不动产抵押登记体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29·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0·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落空抵押权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定限登记对抗主义(概念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2·抵押权与租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4·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5·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6·前置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7·兜底式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8·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39·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0·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1·抵押权债权主从合一的例外情形》;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3·放弃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4·抵押权的顺位》;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5·放弃抵押权或者顺位的责任免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6·抵押权的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7·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8·抵押权的实现·拍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9·抵押权的实现·变卖方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0·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1·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2·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3·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4·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的确定之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5·抵押物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6·抵押物孽息的收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7·抵押财产变现及债权数额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8·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9·同一物上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1·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项抵押的特别规定》;?(待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2·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通用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3·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专项抵押的统一规划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4·抵押权存续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5·最高额抵押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6·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7·最高额抵押权的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8·最高额抵押权的灵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69·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0·意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1·最高额抵押权之协议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2·最高额抵押权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4·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5·模糊条件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6·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7·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下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8·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79·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0·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2·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协调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可行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之实效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5·动产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6·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7·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8·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一·有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89·不得出质的动产之二·零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0·质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1·质权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2·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3·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4·禁止流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5·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6·动产质权交付生效(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7·质物的孽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8·质物孽息的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99·质物孽息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0·质权人对质物使用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2·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一·妥善保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3·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二·赔偿损失》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4·质权人保管信托责任之三·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5·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6·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二·或然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7·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三·相应担保》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8·出质人保全信托责任之四·提前清偿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09·承诺转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0·承诺转质概念的认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1·质权放弃之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2·质权放弃之二·其他担保人的免责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3·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4·质物返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5·质权实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6·质权行使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7·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前提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8·质权行使信托责任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19·质物变现价款清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0·质物变现价款的清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1·最高额质权新制度的意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2·最高额质权的属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3·权利质押与质权应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4·权利质权的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5·现实式与媒介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6·流转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7·派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8·预期式可适类权利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29·以票据权等出质设立权利质权之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0·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1·债券存款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2·仓单提单出质之可适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3·质权设立第一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4·质权设立第二模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5·票据权利质权行使的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6·票据权到期履行的主要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7·票据质权行使时出质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8·票据质权行使时质权人的信托责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39·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之权利质权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0·基金股权等特种票据质权设立之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1·以基金股权出质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2·以基金股权设立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3·以基金股权实现质权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4·商标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5·专利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6·著作质权设立之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7·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之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8·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派生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49·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专有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0·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无形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1·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权利双重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2·知识产权质权特性之特效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3·应收账款质权客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4·应收账款质权主体之通联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5·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现实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6·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法律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7·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主要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8·权利质权之适用依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59·留置权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0·优先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1·优先处分留置财产的特别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2·留置权一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3·留置权之法律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4·留置权物权关系之粘连性与派生性(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5·留置权物权关系之一般特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6·民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7·商事留置财产的一般规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8·牵连关系简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69·对牵连关系的再认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0·违反公共秩序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1·违反善良风俗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2·违反公共利益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3·违反当事人约定不得设立留置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4·物的属性与财产留置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5·留置权法锁的统一性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6·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7·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8·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79·留置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0·留置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1·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3·实现留置权的创造性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4·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5·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6·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之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7·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8·留置财产变现后多退少补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89·留置权人最优先受偿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0·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1·留置权的最优先受偿与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2·留置权消灭的因果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3·留置权因留置权人丧失占有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4·留置权因留置权人接受另行担保而消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5·占有的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6·狭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7·广义的占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8·自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599·他物权占有主体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0·公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1·国家专属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2·国家专有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3·国家专控类特种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4·国家流通类占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5·共有物与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6·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7·关于共有物的几项比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8·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09·合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0·合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1·合有物与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2·私有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3·私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14·私有物与物权化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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