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同一诉求的不同论证方法(评论与论证分析课日志)


      上周二的课前,我在《南方都市报》2011年4月18日社论版文章《富翁申请保障房罚五千无疑是隔靴搔痒》这样一段,感到其论证力不足,遂将其贴到“论证辨识练习”课件中让同学在课上讨论:

      相对于处罚颇严的醉酒驾驶来说,对违法申请保障房者的处罚几乎不值一提。根据最新刑法修正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和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醉酒驾驶相比,违法申请保障房者是侵占别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利,也是在损害他人的幸福,更会造成社会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对其仅仅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置而不是用法律手段来制裁,难以服众。

     果然,先后发言的法学院肖鹏、高也翔等同学都认为这是一个论证力不足的类比论证。肖鹏认为:“违法申请保障房”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醉酒驾驶没法相比。不可能从后者推出前者。高也翔认为:如果作者要得出“违法申请保障房”的行为应当被判有罪的话,那么,作者应当以一个比它的危害程度较轻且被判有罪的行为来类比。还林翼认为:醉酒驾驶造成的社会危险,已有很多的社会经验,正是基于这些经验,才立法判其有罪。而“违法申请保障房”则是一种较新的行为,没有多少社会经验,对其进行刑事立法的条件不足。

     这些分析很有道理。然而,课后第二天我在《南方都市报》上却看到一篇评论《以诈骗罪打击骗购保障房,关键在于执行》中提到,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大大提高了对申请保障房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尤其是增加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规定,严重者可以‘诈骗罪’论处。”

     评论的作者是认为以诈骗罪处罚的,并做了如下的论证:

    认真审视一下现行法律,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政府不论以哪种形式组织建设保障房,背后的委托人都是全民,而保障房之所以能够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售,也正因为这是一种公共福利,代表着社会对低收入群体的救助。骗购者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么属于虚构事实,要么属于隐瞒真相,其非法占有公共福利的目的也是一目了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说,在以诈骗罪追究骗购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原本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也并不需要增设新的罪名。

     显然,这个论证的路径和方法与上面那篇评论的论证不同。待到上周五在上研究生评论课时,我就做了一个“论证效果对比”让同学们回答如下的问题:

   (一)这一个论证属于什么类型?

    (二)与前一个类比论证相比,其论证力如何?

    (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什么样的结论?

     对于第一个问题,第一个发言的胡丽同学认确认它为演绎推理。(在昨天的论证与辩论分析课上,法学院肖鹏也是脱口而出:“这是一个三段论。”我问:大前提是什么?他说:“就是法条”。我问小前提是什么?他说:“这种行为属于法条所指的行为。”)

    对于第二个问题,尽管有同学对于骗购保障房的具体行为是否应当适用于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定义有所怀疑,但大都认为它比前一个类比论证的论证力更强。

     这是为什么呢?我问。

     有一位同学回答:类比推理中的两个事物,总是会有差距,每个人对其相似性的看法都不一样,前一个类比推理两种行为之间的差距就比较明显。而演绎推理则是从一个确定的大前提出发的。在司法论证中演绎推理,大前提就是法律条文,它确定无疑,不可能受到怀疑。所以给人更为确定的感觉。

     我说:没错,在法庭上,不可能对法条产生争议。你怀疑法条不对,那你找立法机关去好了。但是,是不是可以说,只要是演绎推理,其论证力就一定强于类比推理呢?

     同学们对这个问题一时有些犹疑,可能疑心我的话里有陷阱。有一位同学说:太肯定了吧?

    我问:你对所有“太肯定”的话都特别谨慎吗?

    其实,这正是因为类比是或然性的推理,而演绎是必然性的推理。尽管演绎推理本身并不一定正确(如前提不真或违反规则),但演绎推理的确会给人一种确定性更强的感觉。

     而在昨天(周日上本周二)的论证与辩论分析课上,我接着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演绎推理一定强于类比推理,那么,岂不是可以让演绎推理包打天下,那么类比推理还有什么用呢?

     有一位女同学张妍答道:类比推理总是能够接通人们熟悉和经验,便于理解。这一点是演绎推理无法代替的。

    她说的有一定道理。但是,我有点疑心她此时已经在谈比喻的功能了。

    接下来,肖鹏是这样理解的:演绎推理需要较高的标准,如果我们无论什么都要用演绎推理的话,这个对自己的要求太高了。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做到完美的演绎推理的。类比推理,第一是比较直观;第二是可以从我们有限的知识往外扩展,而演绎推理则只是在已知的知识体系里面进行推导。

     我觉得,他的后半部分说得非常好,非常深刻,因为他触及了论证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中的“确定性”与“生产性”的内在矛盾。类比推理,这个常常可能给人“不靠谱”印象的认识过程,具有某种“生产性”,即它能够提供具有启发性的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