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村镇银行新政策


  解读村镇银行新政策

  从量转向质,回归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本质(尤其是回归村镇银行的本质),这是“两会”后对村镇银行监管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仔细阅研文件,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有收有放,并非单纯的收紧。媒体传闻说村镇银行停止审批了,这当属误传。现在有“四个优先支持”:优先支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明晰的发起人;优先支持批量化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总分制、管理总部、控股公司);优先支持已成功探索出农村金融商业运作模式的发起人;优先支持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的发起人。这四个“优先”并非村镇银行政策的倒退,而是执行层面回归政策本意并对原政策进行必要的优化和深化。

  第二,确保主发起银行主导。新政策提出了差异化持股比例要求,即各省局有权要求主发起银行提高最低持股比例,并非死守原规定20%的底限。这主要是鉴于对股东关联性审核的艰难性,为了防止村镇银行被集团化股东、家族化股东所控制,确保主发起银行对风险的“买单”权,主发起银行由相对控股趋向于绝对控股,是一个必然的发展方向。其害处是消耗主发起银行资本,以及稀释民间资本投资入股的机会,但对于村镇银行发展是有利的,可称为次优选择(理想化状态的最优选择永远是没有的)。

  第三,强化对支农定位的引导。定位是一种市场行为,但适度政策引导是必要的。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县城,支农贷款不低于50%;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低的县域,支农贷款不低于70%。这一硬性要求虽然是政策性的,但却是对村镇银行生存合理性最重要的保护,唯有在这个特定领域持续打磨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够拥有未来。当然,支农与支小如何衔接,以及支农贷款是指农业贷款还是三农贷款(农村农民农业),那是另一个课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能片面讲支小是商业性的,而支农是非商业性的。

  第四,严格开业核准。按规定,筹建批复归省局,开业批复归地市分局。新政策规定,开业批复仍归地市分局,但须经省局相关处室会同验收。重点关注两点:一是科技支撑,要确保1104报表畅通;二是高管资质,要有高素质的董事长和行长。这一新政策实质是部分上收权限(收权不收责),提高了非纯正动机发起股东的寻租成本,弊病是牺牲一定的效率,但对于促进村镇银行更加趋近于中央政策要求是有利的。

  (20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