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益忻教授:再次强调“消费权”经营


管益忻教授:再次强调“消费权”经营
                                                           管益忻教授
      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日,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是,深入探讨人的(消费者的)消费权——企业对消费者之消费权的经营。
从企业经营运作的标的来看问题,企业经营的本质乃经营顾客委托给的消费权。
   当然,这里的前提和基础是指企业真正实现了U2U。就是说,第一批产品卖出去了——其产品(服务)已为顾客认同,又选入第二批、第三批…直至第N批的正常循环了。从购买这个视角上说,一个正常经营运作每日都有一定量的客户必定购它一定量产品(服务)的;也就是一再给以消费委托。从特定意义上说,一个企业的经营运作正是以这种虚拟的顾客,然而又是确实存在的消费权委托而进行运作经营的。
   这一经济机理在通常情况下不易为人们所察觉,而当发生1985年美国可口可乐因消费者反对,其新配方开发失败,即品牌明明白白被证实为消费者所有的时候,就极为鲜明而科学地确证了消费者消费权的存在。这一事件证实了一个事实:没有其消费权所有者的同意,企业运营决不会是现实的。
(1)    顾客的每一定量货币选择之向某一个别企业的投放,实际上是同时把两个东西给了企业:
      一个是货币,它代表着一定的价值;它给企业以获得企业给予的(产品内涵)一定的使用价值。
      一个是附着在货币上的消费权证,它体现着一种消费者享用、生活、人生一定份额的消费权力。
(2)    这个交换并不是消费者把消费权给了企业就完结了。事实上,顾客在获得
产品服务约定涵有的使用价值之释放完毕之前,始终拥有着自己的消费权。比如说,汽车等等之召回制度即表明,即买的产品来了——顾客的消费权证(附着在货币上)交给企业了,接下来的正是这种权利的实际使用,汽车要是出了问题公司就得召回(使用中退货)。
3)其实,顾客消费权并不是从产品买回开始消费时才生成的,它是从顾客一开始拥有某一定量货币时就生成了。
      进而言之,当顾客拿着钱到市场上买企业产品时,那就表明其消费权的物化生活的开始。
4)消费权体现着顾客的一种价值主张。如上所说,这在品牌上表现最明确。显然,一个企业的卓越品牌的一定含量中就包涵有顾客消费权内容。
5)所谓人权,人的生存权,只有获得消费权时才算真正获得了经济基础。
     2007.12.12笔记,2010.04.15整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