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牛奶肚子疼也是“情绪化”——评“陕西官方三百字通报喝奶中毒 乳协称或情绪传染”


    据《新京报》报道(http://news.sohu.com/20110427/n306519609.shtml),(记者刘刚)昨日下午,陕西榆林榆阳区食安委公布检测结果显示,4月22日251名小学生出现恶心等症状前饮用的蒙牛学生奶,未检出致病菌,符合国家饮用奶标准。通报未解释学生不适原因,学生不适原因仍不明朗。记者获得的通报,全文338个字。通报称,经检测:一、抽检牛奶各项指标不超标,奶制品符合国家饮用奶标准。二、饮用奶及学生呕吐物、粪便,未检出致病菌。”通报未解释导致学生出现不适的具体原因。昨晚,记者多次拨打榆阳区药监等部门负责人电话,无人应答。针对榆林公布的蒙牛牛奶符合标准结果,昨日蒙牛集团表示,该公司将相关批次产品样品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检测,结果同样是合格。蒙牛声明中表示,公司与鱼河镇中心小学及当地卫生部门一起,继续跟踪学生健康状况,并邀请儿童营养专家专门跟踪监测。对此,昨日,蒙牛该事件应急组成员表示:“我们分析,可能是孩子们早上7点多跑步锻炼后,空腹喝了冷牛奶,身体出现的乳糖不耐症。”面对质疑,蒙牛上述负责人表示,据他们调查,学校当时只有16人在医院检测出腹泻症状,其他孩子都是老师询问时才说不舒服的,并非是251名孩子同时出现腹泻症状,“而鸡蛋和牛奶一起吃,也容易出现身体不适。”公开资料显示,去年4月下旬,陕西周至发生过不适事件。对此,蒙牛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样的事件确已发生过几次。经过调查,出现问题地区大多较为偏远,早上空腹喝奶,多都和鸡蛋一起,这容易发生问题;冬天学校会把牛奶加热,而4月份学校已经不再加热,天气仍然很凉,这样也容易出现腹泻。蒙牛上述负责人表示,还会请专家到学校给孩子们做科学饮奶的知识普及。面对检测结果,昨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牟静君表示,一直很关注此事件,出现此事件乳协也感到很惊讶。“国家推行学生奶多年实践表明,学生奶推广本身也有一定风险。因为学生既是统一饮奶,也是统一就餐,具体问题出自哪一方面不好断定。”牟静君说,加上亚洲人空腹饮奶时易现乳糖不耐症,出现腹泻等症状,让事件原因比较复杂。而此次事件200多学生出现不良反应,也不排除学生间情绪的互相干扰与传染等。

     看了这个报道以后,我首先佩服牛奶公司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同时,我再次对于我们的官员把群体性事件归结为“情绪”问题的能力。按照他们的逻辑,其实中国今后只需要心理医生就够了,其他的医生都不需要了;也只需要精神病院就够了,其他的医院也都可以取消了。因为中国人只要有病就是“心因性”反应。以后医疗改革到好办了,医疗费用也可以节省了。

     好了,气话不说了,昨天晚上刚喝了酸奶,以免因为“情绪感染”而肚子疼,还是先谈谈问题吧。

     首先,我认为,这件事目前还要看卫生部的态度。因为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 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 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以,卫生部应该早就得到了这个事件的具体报告,应该有处理决定,否则,上报就没有价值了。所以,卫生部应该对此进行表态和定性。

    其次,本次事件是一次食物中毒事故,这是毋庸质疑的,无论“情绪感染”,还是“空腹喝牛奶”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狡辩(对不起,我又情绪化了),对此,有关部门应该有底线。因为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GB 14938─94》规定第4条规定:“4.1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 4.1.1 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4.1.2 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4.1.3 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4.1.4 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4.1.5 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 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

    因此,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这次陕西牛奶事件完全符合该诊断条件的1-4条,而第5条是为了明确病因而进行的,并非诊断食物中毒所必要的。所以,如果连这样典型的大范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都可以解释成“牛奶饮用不科学”的问题,那么,我国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就简直连垃圾都不如了。所以,我呼吁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官员尊重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不要擅自发言,以免伤害国家的权威和尊严。

    不过,这次《新京报》的报道又透露了一个信息,那就是“蒙牛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样的事件确已发生过几次。经过调查,出现问题地区大多较为偏远”,这说明学校发生类似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疑似中毒事件已经有很多次了。那么,这些事件是否6个小时以内上报卫生部了,是否有结论呢?卫生部是否进行调查和研究?如果,及时处理,这次的事件还会发生吗?如果,蒙牛负责人说的是真的,那么陕西等地的官员就应该被追究责任。因为根据《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 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陕西这次事件,我有些困惑的是,本应承担主要调查和处理责任的单位——卫生局没有讲话,因为根据《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 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对于食物中毒调查有经验和发言权的应该是各级疾病控制中心,但是,牛奶公司却将样品送交了没有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背景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从而获得合格的认定,这同样令人感到困惑。

    总之,为了食品安全着想,这次陕西的牛奶事件应该根据目前的规定,定性为食物中毒。有关企业如果有意见,可以申请修改有关规定,并且今后规定牛奶应该按照药品管理,配备饮用说明书,以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不过,这样就不觉得麻烦吗?也不知道现在国外的牛奶是否都有饮用说书呢?反正,我在法国的时候还没有见过。同时,作为一名研究人员,我也非常希望有关部门公布全部的检测结果,特别是关于肠毒素的检测结果。还有我认为,有关部门的检测还不充分,应该根据《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封存有关牛奶公司全部原料和生产设备,进行检测。从目前,有关牛奶公司还可以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送交《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来看,有关政府并没有全部封存和控制可能污染的样品,这有进一步造成食物中毒发生的风险。因此,大家应该暂时不要饮用这种牛奶,以免发生误饮污染的牛奶。而如果有人现在因饮用了同一批号的牛奶而发生食物中毒,则要追究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总之,牛奶虽小,却是我国全面食品安全的缩影,而食品安全的漏洞就有学术层面的,也有管理层面的。不过,只要大家真正负责任,标准不降低,管理不混乱,专家不乱解释,我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还是有信心的。

    无论如何,这次要看卫生部如何来处理陕西学生牛奶事件,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我对我国食品的信心,也关系到全国人民对牛奶安全的信心。希望卫生部不要再以“心因性反应”来敷衍了事,因为这已经太过明显了,总要有个交代了。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于学院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