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27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奇虎等三个被告停止发行使用360隐私保护器、连续30日公开消除因侵权行为对腾讯造成的不利影响、赔偿40万元,并在360网站上删除相关侵权言论。
这种判决结果表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司法行为是极其不庄重的。法院法官根本没有意识到任何软件商向网民提供的应用软件都有存在窥视隐私的可能,360隐私保护器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开发与提供的,这在法律上应当予以预见的,并予以准许的。然而法官在这场3Q诉案中却没有一般事实与特定区别对待。此案中一般事实是北京奇虎等推出360隐私保护器与杀毒软件一样是为了保障网民的隐私不受窥视,特定事实是360隐私保护器仅针对QQ软件推出的。“停止发行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在法律上是意味着今后软件商开发的防窥视隐私保护器软件是非法的!试想今后网民的隐私要怎么受保护?!
在这3Q诉案中,关键点在于360隐私保护器仅针对于QQ软件是否侵犯腾讯的权益,而不是北京奇虎等推出的360隐私保护器不合理性、不安全性!恰恰相反的是,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并没有意识到这点!所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北京奇虎等三个被告停止发行使用360隐私保护器是不应当被网民用户认可的。
希望北京二审法官能够慎重考虑此问题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