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推动公权力“超速行驶”


                                  谁在推动公权力“超速行驶” 
                                       
                                             娄义华

    10月9日,宿迁当地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根据宿迁市出台的实施方案,该市将对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等八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新京报》10月10日)
  
    《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当中,不顾违法人的隐私,超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范畴执法,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执法者利用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而为的又一案例。
  
    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必须依法执法,而不能手握行政权力,就可以恣意而为,这就犹如汽车“超速行驶”,过规定的110码的界限了。导致类似事件时有发生,不难发现,不少手握执法大权者目无法纪,知法犯法。这与执法者的法律意思淡薄,将依法行政的规定抛在脑后,对法律缺乏敬畏的具体体现。
  
    执法过界,导致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与不少地方喜好开展“运动”有关,放眼望去,在全国各地,不少地方的行政执法都喜欢搞突击,开展“运动”,什么“百日会战”、“创建某某城市”等,执法者为了尽快达成目的,完成任务,就会穷尽一切可以动用的手段,即便违法,哪怕侵犯公众的利益,都要坚决执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不少执法人员平时懒政、惰政,比如交通秩序的维持,应该是一个常态行为,需要每时每刻都不能松懈的监管。在不少地方,“运动”一过,又恢复到往昔混乱不堪的局面。如果保持一个常态行为,何须“运动”战,攻坚战、突击战?
  
    执法过程中时常出现违法行为,与监管缺失有密切关系,像宿迁市的交通整治方案,应该是一个系统的,多部门协调配合的一个方案,却出现侵犯公众隐私的违法行为,与当地的监管部门缺位有关,一个行政执法方案的出台,由有关执行机关出台,是否也应该有监管部门的审核。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对象的权益保障等等都要兼顾,不能一味为了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尽快落实而放任而为。如此这般,就会失去公权力的威信,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