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宽严相济”留下“腐败”空间?


司法“宽严相济”留下“腐败”空间?

文/孙玉良

    刑法修政案通过后,75岁以上的人(含75岁)犯罪取消了死刑,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毅说,这体现了司法“宽严相济”。

    2010年7月27日,重庆市万州区五保户秦某因一流浪女不跟他回家“过日子”的不当理由,乘着酒兴用锄头将流浪女活活打死,因年满七十五岁、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情节被判无期徒刑,成为七十五岁老人犯罪获“免死金牌”第一人。

    新修正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秦某用锄头将流浪女狠狠砸死,看来犯罪手段并不是“特别残忍”。突然想起了英雄刘胡兰牺牲前质问匪帮的一句话:我咋个死法?我不知道怎么样的死法才算“特别残忍”,用铡刀铡算“特别残忍”吗?如果算,包青天处决罪犯算是“特别残忍”了;如果不算,难道非“千刀万剐”才算“特别残忍”?

    如果秦某打死的不是一位流浪女,而是一位富翁,是一位高官,他会不会被判死刑?我直觉以为,既使秦某学会武林高手高超的杀人手法,一刀致命令其没有任何痛苦糊里糊涂的“安乐死”,也会被“严厉打击”。因为人与人之间,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流浪女死亡与否,似乎对这个利益至上的社会,无关紧要;但要是死了一位高官,民之公仆实则“父母”,某些人会不会因此“如丧考妣”?

    当然我这只是我个人的揣测,也许秦某杀死一位县长、省长,也会象杀死流浪女一样的被宽恕,那我们的法律,就太“菩萨”心肠了。怕的是,宽严相济,在腐败的大环境下,是看人下菜碟,是看对方金钱、权势如何后的定论。

    宽严相济,并不是不对,但必须建立在法官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法律弹性如弓,就得看法官将“箭”射向何方了。法官刚正不阿如包公,当然可以“宽严相济”,孙玉良以为,杀人的手段是否残忍并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犯罪动机,杀人的理由。比方说因愤杀死一个忘恩负义的人,欠债不还的人,贪污腐败的人,忤逆不孝的人等等明显违反社会公德的人,可以宽,古时侯的杀富济贫、行侠仗义不就是这个样子吗?不管什么理由,平白无故杀害无辜就得“严”,比方那个流浪女,比方被药家鑫杀害的张某。

    最大的腐败是司法腐败。如果法官是个一个黑心的法官,是个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是个贪婪如和珅的法官,“宽严相济”就给其在法律上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而且是正大光明的空间。念头一歪,想宽则宽,想严则严,犯罪嫌疑人的小命就押在他的身上,想不腐败都难。

    改革开放几十年,人们的道德水平已经退回到解放前甚至不如解放前,如果法律再“宽松”,宽松的不足以震慑罪犯,“人心不古”就会成为必然。所以我始终认为,七十五岁免死,本来就是一个比较“混蛋”的法律条文。自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到我们这个朝代就给改了。罪行是否到了该死的份,是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的,与年龄有什么必然的关系?所谓的一些专家,其实是强奸民意当起了法律上的“东郭先生”,是“猫哭老鼠假慈悲”,是否包藏什么“祸心”也未可知。他们并不是真正“民选”的人大代表,所以并不能代表人民的心愿修正法律,听不见网络上对七十五岁免死的“骂声如潮”吗?

    想泄愤,等到七十五岁年老体衰时吧。但如果你是一个小屁民,既便等到那时“有冤的报冤,有仇的报仇”,你也会因为无钱无势被冠以“犯罪手段特别残忍”而难逃法网,因为你处在了一个拼爹的“李刚时代”,处在了一个杀人八刀还要讨论是否该偿命的“药家鑫时代”。我就纳闷了,如果包公在世,早就将秦某、药某这厮们放入狗头铡了,哪有时间跟他们理论这只杀人的手是否弹过钢琴?

    简直是乱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