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抗战”,终有所获。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的结案,留给市场却是太多的思考。
3月2日,东方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 2007】青执一字第 315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地投资人诉本公司及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该系列案件涉及股民 6983名,案件数量 2716件,涉案标的约为 4.42亿元,现上述案件已经全部审结。
东方电子1997年1月21日在深市挂牌交易,但从当年开始至2001年8月份,该公司通过造假等方式,先后将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套现所获收益和投入6.8亿元资金炒股所获收益共17.08亿元,并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用于虚增主营收入。期间,东方电子借助于业绩的“高增长”,于1998年中期、1999年中期与年末,几次实施大比例送转,其股价亦在市场炒作下,最高曾攀上60元的高位。
但纸包不住火,东方电子业绩造假最终曝光,其股价亦飞流直下,自此一蹶不振,2005年7月21日,东方电子股价最低曾探至1.66元。即使考虑到除权因素,其股价“打折“幅度亦高达94%,广大参与其中的投资者遭遇了惨重的损失。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有了这一“尚方宝剑”,深受其害的投资者于当年2月份开始了维权之路。
但维权之路并不平坦,否则也不会需要漫长的八年时间才结案。在索赔的投资者方面,有的因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其虚假陈述结果出台前就已经抛出股票,有的是因为被法院认定为不具备赔偿的条件,而有的则由于维权太难而主动放弃。即便是那些具备条件的投资者,东方电子的赔偿也不是一次到位,而是前后分七批逐步到位的。另一方面,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中,其控股大股东实际赔偿的现金较少,只有41余万元,赔偿主要通过股改时“送”股票的方式完成。
话说回来,若非有最高法的《若干规定》出台,就算当年东方电子的投资者遭受了巨亏,同样是维权无门。毕竟,法院没有立案的依据。尽管如此,东方电子的虚假陈述案,仍然前后延续了八年时间。
因为虚假陈述案,东方电子在市场中的形象一落千丈,股份表现长期低迷,受市场关注的程度也较低,这是上市公司应该付出的代价。对于东方电子及其控股股东来讲,不仅市场形象受损,更以股票与现金的方式赔偿投资者4余亿元,落得个“鸡飞蛋打”的结局。
其实,东方电子维权艰难,仅仅只是市场的缩影而已。A股市场中,处于最弱势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其利益受到侵害早已如同家常便饭,更兼制度建设的不健全,监管的缺失与缺位等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与大机构为“刀俎”,中小投资者为“鱼肉”并非什么新闻。这一不公平的现象,还要维持多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