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中国新闻网发布了记者采写的一条新闻:《江苏高速公路里程破4000公里,密度居中国大陆第一》(http://www.chinanews.com/df/2010/11-03/2631186.shtml),新闻称,11月3日上午,江苏4条高速公路同时通车,至此,该省高速公路里程破4000公里,密度居中国大陆第一位,实现了“千里江苏一日还”。
这就是江苏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历史见证。按照当时的说法,高速公路网络已联通江苏全省所有省辖市及48个县,基本覆盖城市及重要机场、港口等节点。全省任何地方开车30分钟,即可入“高速网”。
不过,江苏高速公路的有名,还可追溯到2007年。
2007年1月16日,南京的《金陵晚报》就专门报道了《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酝酿重大调整的消息(http://news.qq.com/a/20070116/001783.htm),称正在审议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正草案)对高速公路上的收费站往往不能全部开启的问题高度关注,并将出台规定遏制这一现象。新闻援引参与本次立法工作的省人大工作人员的话说,高速公路的根本用途就在于让车辆在尽量没有障碍的情况下高速行驶,虽然收费站有拦车收费职能,但不能以这种理由造成交通不畅。省人大在做专项调研时就发现,京沪、宁连、宁通等高速公路,通行的主要是大型车辆,因收费站不全开导致的交通堵塞情况时有发生。“既然开车人交了钱,就应该享受到高速公路的高速服务,如果因收费站道口开放数量少影响了服务品质,就是对车主权益的侵犯。”
随后,在2007年3月1日的《扬子晚报》上,我们就看到了《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实施,细释“排队免费”细则》的长篇报道(http://news.sohu.com/20070301/n248429268.shtml)。那时候,江苏的这一保护驾车人权益的地方法规是很引起了巨大轰动并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交口称赞的。因为3月1日零时起,修改后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收费站车辆排队到一定数量时,应该免费放行”的规定堪称最大亮点。这是我国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高速公路上的驾车人在快速通行权利受到侵害时,赋予其“拒绝交费”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驾车人的权益。《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然而,很快人们就发现,这个当时被吹上天的好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不被执行。一些收费站即使堵车堵得再长,也没有让200米外的车辆享受免费通行的优惠。而这一无视法规的做法,在多次被无数人诟病之后,终于在2011年清明节后发生了总爆发,引发了一波针对一则难以执行的好经的严厉批评。
发难依然是从当年为这项地方法规喊好的《扬子晚报》开始的。4月6日,该报以《江苏高速公路200米免费难执行》为题,发表了长篇批评报道(http://www.yangtse.com/news/ms/201104/t20110406_795532.htm)。报道指出,4月5日是清明小长假最后一天,大量返城车辆涌上高速公路,带来多条高速公路车流量猛增,在收费站前都排起了长队。尽管《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收费站前排队超过200米应免费放行,但有众多车主反映,不少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根本不拿法规当回事,排队排了几公里照收费不误,“没有接到上级通知”成了收费站最“正当”的理由。
随后,4月7日的《人民日报》以《江苏高速公路不按规定免费惹争议,践踏契约精神》为题(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11/04/07/006896639.shtml),在更大范围内对这种践踏法规的现象进行了批评。文章强调,我国的高速公路几乎都是收费公路,行车人一旦从高速公路收费站取卡进高速公路,就意味着与高速公路经营者之间订立了合同,经营者提供服务,行车人则根据服务质量和行驶里程付费。排队超过200米,说明服务质量没有到位,条例中规定免费,这体现了良好的契约精神;现实中有关人员拒不执行,这无疑是对契约精神的践踏。同日的《新华日报》也以《便民举措,为何成了“美丽画饼”》为题,就免费放行法规失灵一事作了整版报道。
同日,荆楚网还发表了黄国胜的署名文章《高速公路免费放行凸显法律不足》(http://news.ifeng.com/opinion/gundong/detail_2011_04/07/5599303_0.shtml),为不按法规放行作了一点辩护,认为是条例本身考虑不周,修改的不全面。一是200米设置距离太短,二是有大量的货车故意积压现象。
从保护驾车人权益的角度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设定的200米免费放行的条款,无疑是好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好经为什么念不下去?为什么会出现执行难、落实难?我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高速公路收费部门本身有抵触。免费放行的规定对驾车人是有利的,因为它一方面可以督促公路管理部门加快车辆通关速度,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无法及时通关的驾车人得到一定经济补偿。然而,收费部门如果单算经济帐又是不利的,因为它一方面需要消耗收费部门的财力去改进设施加快车辆通关速度,另一方面在无法保证车辆快速通关的情况下就会面临收不到款的尴尬。收费部门既然无利可图,当然会对法规的相关条款产生抵触。
第二,条例本身有漏洞。我们注意到《条例》第六章明确了违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等等,特别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规行为,界定得特别清楚。可是,对于收费部门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却没有相应的处置条款。显然,在法规起草和酝酿时,相关部门都在思想上假定收费部门是不会违规的了,也就是说,他们想当然地认为,部门在执行规定方面会比个人要更有自觉性。这种误解,使得《条例》将处罚条款更多地放在了个人上,而没有顾及到部门。这恰恰给收费部门不执行条例规定提供了可乘之机。试想,既然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收费部门为什么不可以堂而皇之地违规呢?
第三,高速公路收费部门的指导思想是有问题的。高速公路免费放行的规定一而再、再而三地得不到落实,被收费部门以各种理由与借口拒不执行,只能说明收费部门的指导思想是有问题的、法律意识是淡薄的。他们大概已经忘记了,公路是由人民修建的,建好公路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在需要执行法规的时刻,他们想到的便不是人民的利益、百姓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而首先想到的却是公司的经济收益和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他们不会想到为了维护驾车人的权益,在法规规定的200米处设置醒目的提示牌,让每个驾车人都随时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让他们体会到法律的不可侵犯。他们更愿意挑剔法规条款的不完善,宁愿把精力放在什么是200米?什么是平均长度?什么是静止10秒等细枝末节上。而纠结于这些本来早就不成问题的问题上,根本目的还是为了钻法律的空子,拒绝履行一级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他们早就把驾车人的通关费当成了自己的囊中之物,一旦放弃就会象割了自己的肉一样心疼。他们哪里知道,因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的严肃规定,他们自己的肉可能不疼了,但人民群众的心却疼了,法律的肉却疼了!
走笔至此,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由于媒体的广泛关注也好,由于相关领导和部门的介入也好,一场违规风波终于即将宣告平息。省交通厅厅长表示“我们的态度很鲜明,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而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也对查明违规事实的润扬大桥经营管理者提出了严肃批评,并要求润扬大桥收费站即日起改变免费放行需请示公司领导的做法,授权值班站长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决策,从而保证排队超200米时及时放行。
看来,《条例》仍然被大家认定为好经,而好经还有希望继续念下去,并有希望念得更好。这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都将是一件好事。而对我本人来说,最大的希望就是,即日起,江苏境内的受《条例》约束的各高速公路收费道口,都能在200米处设立不弱于交费窗口的栏杆那样醒目的标志,时时提醒驾车人,他们随时可以享受免费放行的法规规定,而他们的合法权益永远是会受到无条件的保护的!
《条例》如此,其他法律法规的落实也应该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