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工”是阶级斗争式陈词滥调


“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工”是阶级斗争式陈词滥调
杨于泽

 

  据新华社深圳电,在舆论强烈质疑下,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9日承认“禁止农民工上访讨薪”文件“文字表述确有错误”,宣布撤回该文件,修改后重新发布。但他们解释,他们的初衷是好的,文件“主要是希望广大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农民工被少部分不法分子利用”。
  深圳方面知错即改,是正确的态度,但说什么“防止农民工被少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却是混淆是非的障眼法。想要广大农民工合法维权,政府自己就可以逾越权力边界,口含天宪,发份文件就把农民工维权的合法权利给“严禁”掉,这是哪门子的“法”?农民工没被不法分子利用,倒是有关部门自己先把法治给破坏掉了。
  “防止农民工被少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是有些部门经常挂在嘴边的,乍听起来忧国忧民,一种对农民工、对法治、对国家的责任感与使命感跃然纸上。这就像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严禁农民工上访讨薪,看起来逻辑周延,其实自相矛盾:如果欠薪真的被严禁掉了,就不可能有农民工上访讨薪;有农民工上访讨薪,则证明“严禁欠薪”是一纸虚文,虚应故事而已。同理,如果不法分子有机会“利用”被欠薪农民工,说明有关部门长期不给农民工提供救济,也就是根本没有做防止“利用”的功课。
  少数不法分子,很难说是有组织、有网络的,他们必然缺乏信息搜集能力,哪家企业有哪些农民工被欠薪了,他们无从快速知悉。在他们知情前,政府有关部门有足够时间介入欠薪纠纷,依法采取措施,让农民工拿到他们应得的工钱。除非有关部门长时间不作为,不法分子就没有机会与被欠薪农民工接触,并把农民工变成手中工具。如果不法分子已经能够利用农民工,就说明有关部门已严重失职渎职,应受行政处分甚至法律追究的就不应当是农民,而是有关部门。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表现上看政府是一个“局外人”,其实是典型的“涉案方”。在劳资这种契约关系中,政府是一个“担保人”,农民工付出劳动,政府就应当保障他得到报酬。如果发生欠薪,政府就有义务向农民工提供救济。
  一旦农民工被欠薪,他们组织起来上访讨薪,本身是合情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上访讨薪,无非是敦促有关部门履行救济义务,是一种合法权利,地方政府无权禁止。
  所谓“防止农民工被少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其实是一种阶级斗争式陈词滥调,拉“不法分子”当挡箭牌,来掩饰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防止农民工被少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让农民工劳而得酬,只要能够按时领到工资,农民工就会一心一意打工,即使存在“不法分子”,也不会对农民工产生吸引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农民工,无非是暴露有关部门的问题:一曰失职,二曰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