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写回忆录,回忆近20年来我学习、研究教育的经历。正好该写体育这一节的时候,看到了“桑兰天价索赔案”,这个案子媒体有许多评论,法律专家也有自己独立观点,网友也有许多观点,基本上都是从司法角度分析的,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取决于美国的司法审判。而我思考的是体育,是从体育角度思考这个案子。
体育一词,其英文本是physical education,指的是以身体活动为手段的教育,直译为身体的教育,简称为体育。
桑兰出生于1981年6月11日,1993年进入国家队,这时候桑兰才12岁;1998年7月22日,桑兰在第四届美国友好运动会的一次跳马练习中不慎受伤,造成颈椎骨折,胸部以下高位截瘫。这时候桑兰才过17周岁,还是一个未成年人。
中国体育机制是一个举国的金牌体制,这个目标现在已经实现了,这样看,中国确实能算是一个体育大国。就体育而言,“以身体活动为手段的教育”,从基础教育到大学,体育还达不到“以身体活动为手段的教育”要求,因此尽管有了金牌,体育却是是一个短腿,国民身体素质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
一个体操运动员获得世界冠军,那么像桑兰这样的孩子从几岁就开始练体操,12岁就进国家队,过早专门化的专业竞技体育的背后,与孩子的身体发展是不相符合的,年纪过小,心理也不够成熟,生理问题更多,譬如骨骼发育并不成熟,是容易出现伤病。而这种体制背后是有一大批的孩子从很小就要从事专门化的训练,这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儿童生理发展特征,也违背体育精神。
几乎所有竞技体育项目现在都开始从小抓起,并把这个作为为举国金牌体制的基础,那么可以想象有大量的孩子并不能获得好成绩,最终还可能落下身体的伤病。这样孩子的数量就更多了,这是中国金牌体制的弊端,也不符合奥林匹克精神,更不符合体育本身的含义。
国际体联、泳联对参加国际比赛的最小年龄已经做了硬性规定,伏明霞14岁的奥运冠军将永远成为历史的唯一,这些措施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发展。
走出举国的金牌体制,从基础教育到大学体育要回归“以身体活动为手段的教育”的原点,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是第一位的。我的这种说法不是说在整个教育过程就不要竞技体育,竞技体育在学校教育中不是选拔选手,是game而已,这是和成年人的竞技体育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4月28日人民日报有一个讨论:《考试杠杆能撬动孩子体质吗 深思中考体育》,编者说:“推行中考体育的背景是令人忧心的学生体质连年下降,希望学生、家长、学校对体育能够形成‘三位一体’的合力。以考促练,让人感到现状的无奈。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体育运动该以何种方式贯穿、以何种衡量标准落实、教育观中的体育观该如何体现,中考体育值得深思。”
体育异化为“以考促练”几乎是一个笑话,体育是要实现学生锻炼经常化,增强体格素质,应该把外活动还给学生,实现“以身体活动为手段的教育”,竞技体育在教育中就是游戏,体育不能用整齐划一的运动成绩作为标准进行评价,评价标准也不完全是力量、速度、耐力、弹跳,这些对于学生个体有显著性的先天性差异,当然后天的训练也会有进步,更重要的是体格健康的卫生要求,这是实现“以身体活动为手段的教育”的根本问题。
把体育还给教育,把体育还给孩子,促进国民体质的提高!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三
“桑兰天价索赔案”的另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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